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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狱分类关押模式的思考

    时间:2013年07月02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分管分押是狱政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直接影响监狱的执法水平和行刑目标的实现。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第8条规定:“不同种类的囚犯应按照性别、年龄、犯罪记录、被拘留的法定原因和必需施以的待遇,分别送入不同的监所或监所的不同部分”。我国《监狱法》也有此类规定。分押制度已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监狱行刑的共识。我国大部分监狱现行的是集中型、混押型模式,这已难适应行刑专业化、社会化的需要。笔者就在监狱改革推进过程中,如何对关押模式进行重新定位,作一初步探讨。

        一、监狱行刑模式的发展

        行刑模式在形式上体现着监狱的职能。在专制统治时期,受报应刑思想以及与此密切关联威吓、惩罚观念的影响,行刑以身体刑为主,以行刑实现报应。自由刑的产生,监狱的职能、性质、任务发生了根本转变,监狱实施单一模式的自由刑。而随着社会刑与教育刑的广泛运用,突出用教育力量和社会资源来扩大、巩固犯群为善的一面,缩小、防止其作恶的方面;现代行刑理论的核心价值在于扩大刑罚教育改造功能的积极作用,压缩刑罚强化和威慑功能的消极作用。在这行刑理论指导下,行刑差别化和个别化已成为监狱首先考虑的问题,混押模式已难于适应当前社会法制文明和先进行刑理念对监狱工作的要求。因此,在监狱推行戒备等级关押,使行刑模式和手段顺应监狱职能的需要。

        二、监狱混押模式存在的弊端

        我国监狱现实行“按类分流,直接收押”模式,一所监狱往往同时收押了轻刑犯、重刑犯,累惯犯和初偶犯等多种类型的罪犯,这种混押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监狱执法、狱政管理、罪犯教育改造等工作的发展。

        (一)不利于“三分”工作的实施。监狱“三分”工作在《监狱法》39条中表述为“分押分管”和“分类教育”。当前我国监狱只停留于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而未根据罪犯类型实施戒备等级关押,因“分押”未得以实施,使“三分”工作进一步细化缺乏必要的基础条件;监狱根据罪犯犯罪手段和犯罪客体不同进行低水平的分类,未能从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深层次的情况实施分别关押,从而使监狱的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工作难于实现。

        (二)不利于教育改造工作的发展,影响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根据罪犯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客体不同进行分类,这只是监狱分类管理中的一个环节,分押作为分类教育的首要环节,因监狱尚未设置戒备等级而难于实施。不同犯罪类型和不同刑期的罪犯,在同一环境、同一管理模式下进行改造,难以科学施教,这直接影响教育改造手段和质量提高。据问卷调查统计,罪犯对监狱开展分类教育的效果的满意度较低,有73%的罪犯认为效果一般或不好。

        (三)不利于实施有效管理,易造成罪犯交叉感染。当前的混押模式,罪犯身份没经过严格甄别,把不同刑期、不同犯罪类型和不同年龄的罪犯(未成年犯除外)同时关押在一个监狱或一个监区。不同类型的罪犯之间频繁接触,有相当一部分罪犯对个人行为的认知程度较低,对他犯行为举止、言谈缺乏应有的辨别能力,易滋生盲从心理,产生从众行为,增加了罪犯之间恶习相互感染的机率,可能加深罪犯的恶习,使改造难度进一步加大,重新犯罪的机率增加。

        (四)不利于监狱的长远规划与发展,易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2003年发改委、建设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监狱建设标准》,明确了监狱关押罪犯的群体不同其规划布局、安全警戒、建设规模也不同。监狱的建设规模与改造功能相适应,与关押罪犯的数量、犯罪类型等联系起来,才能使监狱的建设更趋合理、更加科学。在分类关押未启动之前,监狱建设未把关押罪犯的类型、刑期等作为参考因素,只把安全、坚固、森严等作为一同标准,如有的监狱只关押了几百个短刑犯,也建着高高的围墙、标准的哨楼,这与监狱改造功能的要求不对等,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不利于节约行刑成本,造成管理资源的浪费。在混押模式下,一所大型监狱往往关押着十多种类型的罪犯,不同类型罪犯的人身危险程度和主观恶习程度差异较大,不同罪责轻重、刑期长短的罪犯在同一模式下改造,使管理界线不明而呈现交错状,这要求警察在管理罪犯中了解更多的信息,与管理学上效益最大化原则相背离,导致监管成本增加,造成了刑罚执行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六)不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监狱行刑的最终目的是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罪犯回归社会有一个渐进过程,现行监狱关押模式下,分类教育、分类管理难以落实,不能建立起与罪犯特定危险性人格相适应的差别行刑手段,使罪犯主体的能动性难于发挥,在刑罚执行中缺乏各种有效措施完善受刑人的人格,致使罪犯在服刑期间人格“监狱化”问题较为严重,犯人出监后往往难以适应社会,现代刑罚的社会再适应功能不能充分体现。

        三、当前我国监狱推行分押制度的政策背景与法理依据

        从现代行刑趋势来看,设置戒备等级监狱,这既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要求,同时也是与国际刑罚执行成功经验接轨与融合的需要。

        (一)监狱当前推行分押的政策背景

        1、把握新一轮改革机遇,对监狱关押模式进行整体规划,防止短期改革行为。“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是监狱今后一段时期发展的方向,推进这项改革需要配套工程和配套改革同步进行,把设置监狱戒备等级的改革与体制改革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实现刑罚执行资源合理配置,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使监狱改革部署更趋科学合理,促进监狱整体工作协调、健康、有序发展。

        2、对监狱关押模式进行准确合理定位,为实施十一五规划注入更多的新内容。对监狱关押模式进行准确合理定位,能为实施好十一五规划注入更多的新内容。实施监狱戒备关押是一个宏大的系统的工程,涉及到各方面的问题,牵扯到各方面的层面利益,推进这项工程必须有一个适当的切入点。十一五期间作为监狱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在规划实施的前期,推行监狱戒备等级制度,为十一五规划增添新内容、增加新活力。

        3、行刑正朝开放式、社会化转变,分类关押模式已成为国际先进行刑理念的重要表现。根据关押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长短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设置不同戒备等级监狱,让不同的罪犯在不同戒备等级监狱接受差异较大甚至是完全不同的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这是现代行刑社会化和人文化的充分体现,也是先进行刑模式的发展趋势。推行监狱分类关押模式,充分体现法律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刑事政策,实现与国际先进的行刑模式对接,适应国际人权斗争的要求。

        (二)监狱分类关押的法理依据

        1、分类关押是依法治国和建立法治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要求。罪犯在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中改造,形成一个犯罪、刑罚、执行相互衔接、彼此联系的刑罚执行网络,使罪犯在服刑中体验到刑罚的威慑力和教育改造的亲和力以及重塑的感召力,能充分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监狱工作更好地溶入到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去。

        2、分类关押是适应国际法准则的要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第8条按类隔离对分押已有明确规定。当前我国监狱管理工作与国外先进的管理方式存有一定差距,使我国监狱人权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这要求我国加速改善的法制环境。在监狱设置戒备等级关押模式,可从源头上减少自由刑的判罚,为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提供基础条件,从而适应国际准则的要求。

        3、分类关押是行刑个性化的要求。目前罪犯群体构成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如何改造好这个特殊的群体,是行刑的首要目的。设置戒备等级监狱,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管理、教育、改造机制,在行刑过程中针对不同罪犯主体以不同方式和手段来实现行刑权,实现行刑个性化,激发罪犯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重塑罪犯人格。

        四、监狱分类关押的类型及其积极意义

        戒备等级监狱是分类关押的基础。戒备等级监狱是根据关押改造对象的不同刑期、不同类别、不同生理条件,制定一系列等级要求,包括监狱关押改造罪犯必须具备的不同条件和标准,把不同生理特点、犯罪类型、刑期长短和社会危害程度的罪犯送往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服刑,确定不同的警戒控制程度以及提供适应不同罪犯改造需要的各种矫正方案的关押模式。

        (一)监狱分类关押模式的类型

        根据关押罪犯的不同,可将监狱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三个等级。

        1、高度戒备监狱。从安全角度考虑,集中人力、物力保障监狱的安全。主要关押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累惯犯和其他有暴力、脱逃倾向等明显人身危险性的罪犯。在其他戒备等级监狱服刑的罪犯,如果经过服刑过程中的分类调查,认为该犯具有明显的人身危险倾向,也应送到高度戒备监狱关押。

        2、中度戒备监狱。关押有期徒刑在十五年以下至五年以上的罪犯和存在一定危险倾向但刑期较短的罪犯,经低度戒备监狱认定须送往中度戒备监狱改造的罪犯。

        3、低度戒备监狱。主要关押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罪犯,关押有期徒刑在五年以下经分类调查认为适合在低度戒备监狱服刑的刑期较短的偶犯、初犯,在其他戒备等级监狱服刑,经分类调查,认为适宜转入低度戒备监狱服刑的罪犯。

        (二)监狱分类关押模式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监狱准确定位发展方向。实行监狱戒备等级,是建立先进监狱制度的基础,改善监狱的执法环境和外部社会环境,为纯化监狱职能、实现刑罚执行单一化创造条件,推动监狱管理的现代化进程,使监狱在新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文明进程中实现准确定位。

        2、有利于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实施监狱戒备等级关押,在高度戒备的监狱,对关押原判刑期较长和有暴力倾向及危险性较大的罪犯,把维护安全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筑牢人防、物防和技防三道防线,实现安全关口前移;中度或低度戒备监狱把转化教育作为工作重点。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实行不同的目标管理,突出重点,不断提高监狱安全稳定系数。

        3、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和提高执法水平。戒备等级不同的监狱对罪犯实行不同严厉程度的执法管理,使监狱执法与现代行刑的要求和发展保持一致,使监管、刑罚工作中更趋科学,执法更加文明,使行刑工作更符合人道、人权和民主、法律、科学与效率的精神。

        4、有利于对罪犯实施科学的教育改造,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有了分类关押这个前提条件,监狱可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施动态处遇分类,为分类教育和因材施教创造基础条件,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如在低度戒备监狱可实行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的管理,解决监狱隔离于大社会的“小社会”现象,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5、有利于分类管理,从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监狱分类关押后可把分级处遇贯穿行刑的全过程,如低度戒备监狱与高度戒备监狱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着明显不同的自由度和惩罚标准,在行刑过程中充分体现刑罚相当、刑罚适度的特点,以实现刑罚个别化。

        6、有利于监狱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刑成本。实行戒备等级关押,是刑罚执行资源科学合理配置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把有限的刑罚执行资源配置到适其运行的机制中去,形成资源配置、资源利用的良性循环,有效地降低行刑成本。

        五、建立分类关押监狱的几点建议

        设置戒备等级监狱,实施分类关押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是一场由外及内变革,涉及监狱的发展定位和制度变革等众多问题。如何规范有序地推进此项工作,笔者谈几点看法。

        (一)司法部要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分类关押监狱的类型、建设标准、管理手段等等。司法部应在《监狱建设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标准的内容,在监狱建设中把分类关押模式作为首要和重要的参考依据,按戒备等级与关押规模制定统一的标准,为全国监狱建设提供参考依据,在监狱建设规划中做到统一规划、整体平衡、协调发展,合理、科学、规范地配置行刑资源。

        (二)根据监狱不同戒备等级进行财政预算,落实全额保障,为分类关押提供物质基础。在财政保障上要建立监狱经费协调机制、完善监狱经费预算机制、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监狱经费的监督机制,使财政预算能准确反映出不同戒备等级监狱的经费需求。如高度戒备监狱因基础建设、监控设施和警力配备与低度戒备监狱存在很大的差异,所需经费也存在很大差别,财政预算应从监狱实际情况出发,确保经费按需足额到位,为推进此项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三)找准切入点,科学合理规划,实现协调发展。监狱分类关押要与整体改革同步推进,合理配置和利用现有的资源。对地处大中城区的监狱,要以高度和中度戒备为主;地处中小城区的监狱,以中度戒备为主;地处郊县、集镇和山区的监狱,以低度戒备为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处理好监狱戒备等级改革与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布局调整和十一五规划启动的关系,做到推进速度与承受能力两兼顾、两统一,保证监狱的改革和发展持续、稳定、健康地推进。

        (四)警察队伍建设要适应分类关押改造罪犯的需要,满足差异执法的要求。警察队伍作为监狱执法主体,是行刑权的实践者,设置监狱戒备等级后,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罪犯群体不论是危险程序和犯罪恶习上都存在明显差异,这要求警察在执法、管理、教育等环节中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以适应差异执法的需要。建设一支与监狱行刑工作相适应的警察队伍,在执法过程中充分体现监狱分类关押的差异性,彰显法治精神。

        (五)加强配套法制建设,为分类关押提供法制保障。设置戒备等级监狱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扯到多个层面,既要有物质作为基础保障,也要有意识形态提供制度保证。在实施监狱分类关押时,要注重加强配套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法律和制度,为改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为分类关押后的管理、执法、教育工作提供执法依据,全面规范监狱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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