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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公安机关公务枪支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时间:2013年08月04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使用枪支,是《人民警察法》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能否正确地行使这一职权,对于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作用。如何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公务枪支管理和使用,也是当前摆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任务面前的一项紧迫课题之一。

        一、当前公安机关对公务枪支管理使用的两种观点

        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严峻,犯罪暴力化倾向越来越突出,犯罪分子持械作案或拒捕,造成人民警察遭暴力袭击的伤亡数量居高不下,且每年的伤亡数有逐年上升之势,这一严重问题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严峻的形势迫切要求公安机关立足于现实斗争,充分发挥公务用枪打击违法犯罪的作用,有效保障警察的生命安全。因此,基层人民警察要求配备枪械、放宽枪械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另一观点认为,由于屡屡发生个别民警滥用枪械,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致人死亡的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另外,由于当前我国枪支管理使用制度并不完善,还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因此,必须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从严管理、集中保管,对警察佩戴枪支进行严格的控制。

        笔者认为:枪支是人民警察在执行法定职务中常备的武器,也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自身安全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遇到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武器的使用规定了15种情形,并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时,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由此可见,依法使用武器是人民警察的重要权力,是人民警察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手段,是人民警察处置与制服暴力犯罪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人民警察保护自身安全有效方法。从以上重要作用看,枪支应该是人民警察的第二生命。所以,我们应当针对当前公务用枪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不能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比如:警察为什么会滥用枪械?是不是警察配枪资格条件不严格,训练不够?还是有关使用枪支的条件规定有问题?或者因为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缺乏针对性,对民警教育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等等。对此,我们要进行广泛调研,从总结经验教训、寻求解决办法出发,力求形成一套科学的、规范的枪支使用管理制度,使公务用枪真正发挥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作用。笔者现就公安机关公务用枪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意见。

        二、目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模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基本实行的是集中保管的特别管理措施,民警需佩带使用枪支时,必须填写领用明细表,经局领导批准后,持《领用枪支审批表》领取枪弹。执行任务后交回,由各配备武器单位统一进行保管。当前这种管理模式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公务用枪管理不科学,使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公务用枪管理上存在严重的因噎废食、矫枉过正现象。由于近几年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不规范,民警涉枪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致使个别领导规避责任,害怕使用枪支出问题,追究领导责任,影响单位形象,影响自己的晋升;有的民警担心枪支丢失、被盗、遭抢等问题发生,害怕承担责任,影响自己前途,不愿带枪和用枪。因而,相当多的公安机关机械、教条地执行公务用枪集中保管制度,将一线实战单位的枪支全部或大部上缴统一保管,借领手续又繁琐,造成一线民警遇到任务或突发事件时不能及时领用枪支,尤其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有诸多不便,导致民警遭遇暴力袭击伤亡的案件有所上升。2003年10月西安市公交分局民警祝选鹏同志在抓捕现行犯罪分子时,由于上述原因,只能赤手空拳同歹徒搏斗,被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用匕首刺中心脏,壮烈牺牲。

        (二)对枪支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枪支性能了解不透,应用技能差。一是在公务用枪使用上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和警务技能训练,对实战中是否应该使用武器判断不准确。在平时组织民警学习使用枪支有关法律、法规时,只是片面的学习,没有把提高民警正确使用武器的条件、范围、法定用枪行为作为培训重点;二是在实际工作中警务技能训练不到位,不落实。平时都是“刀枪入库”,民警很少摸枪,更谈不上训练,有些单位即使训练了,也仅仅是将参训人员拉到靶场打打靶,甚至连装退子弹都由专门人员代劳,使参训人员得不到应有的训练,尤其对枪支分解、结合和排除故障方面的技能训练就更少。致使干警枪支应用技能差,战时心理状态不稳定,对枪支的构造、性能、原理不熟悉,在实战中,不能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或是在开枪时又打不准,甚至误伤群众和战友;三是由于目前我国司法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民警使用枪支的保障性制度,警察开枪出了问题要个人承担,承受心理压力较大,因此一些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面对可能发生的伤害时,思想顾虑较多,往往在用枪和不用枪之间左右摆动,错过了防卫的良机,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发生事故后,某些单位往往又要追究用枪的情节,长此以往,造成不少民警“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理,导致在使用武器的紧要关头,瞻前顾后,犹豫不绝;四是战时不能沉着冷静,特别是在情况紧急时,心理状态不稳、慌乱,处置不当,特别是在执行盘查、堵截、拘捕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不能正确地使用枪支,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如:2000年3月户县公安局民警冯恒兴带销赃嫌疑人前往指认同案犯,在路上碰到骑自行车的嫌疑人后,冯恒兴遂责令其下车,嫌疑人反而加速逃窜,冯恒兴徒步追到一村口时,拔出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连鸣两枪警告,嫌疑人仍未停车,冯在举枪继续追赶中枪走火,将该村一妇女头部击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冯恒兴因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0年2月,泾阳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接到“110”指令:涉嫌重伤害外逃的崇文乡西滩村村民王伟国可能潜回家中。四中队民警安红军和崇文派出所两名民警立即赶赴西滩村王伟国家,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王伟国不在,其哥王伟在家,当民警问及有关情况时,王伟举起菜刀大喊大叫,引来十多名村民携刀棍围砍3名民警。王伟用菜刀砍伤安红军头部,又砍另一民警时,安红军为保护他人挺身迎刃而上,左手被砍伤,王又在安腿部猛砍,抢走安红军所带枪支。

        (三)对枪支发挥的作用认识不足,警惕性和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由于敌情教育不够,特别是对新形势下盘查或抓捕犯罪嫌疑时,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状态不了解、不掌握,行动上不能抢占主动;同时对袭警因素分析研究的不够,针对性地对民警教育不够;宣传民警勇往直前、大无畏的革命牺牲精神多,对民警使用枪支正当防卫的教育少,而对如何汲取民警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沉痛教训,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研究的更少,教育的不够。致使一部分民警对暴力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缺乏正确认识,思想上麻痹大意,不能保持清醒头脑,安全防范意识比较差,不能及时发现和预防各种潜在的危险,习惯于用一身警服或警察的声威从心理上压倒对方。而当某些重案在身、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一旦遇到民警盘查,常常误以为自己的事情败露,往往孤注一掷,不择手段时,民警有意无意地将自己置身于不利甚至是危险境地。如:2004年10月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接到报案称,绕城高速公路灞桥收费站凌晨1时许发生一起货车备用轮胎被盗案。经过大量走访调查,警方得知有3名男子经常乘坐一辆白色面包车,案发前曾在收费站附近下车。第二天晚11时许,专案组民警“埋伏”在案发现场,1个小时后,3名嫌疑人出现在民警的视野中。当他们翻过护栏开始作案时,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张谦和灞桥派出所所长丁东洋各带两位民警悄悄围了上去。张谦一把抓住正在使用扳手卸轮胎的犯罪嫌疑人,对方惊恐失措之下用手中的扳手乱砸一气,将张谦砸伤;而丁东洋从身后抱住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该人用自制专门用来扎破车胎的铁锥子将丁东洋右眼扎伤。3名犯罪嫌疑人虽全部被抓获,但民警由于手无寸铁,也付出了血的代价。

        (四)培训机制不完善,培训管理、业务管理和资金管理分别由政工人事、治安和装备财务分别牵头,说是多家管,其实无人管,训练任务得不到有效保证。

        三、优化公安机关公务枪支管理使用的建议

        加强和优化公安机关公务枪支管理和使用,不是某一部门或某个领导的问题,而是一项全局性的问题,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完善公安机关公务枪支管理使用的法律规定。一是不能只依靠领导来管理使用枪支,而要靠制度、靠机构切实把枪支管理使用工作抓好抓实;二是要对准许民警开枪射击的情形进行细化和规定,构筑管好用好公务用枪的法律保障基础。如:应明确定在执行公务中拔枪、举枪的条件规定,民警在遇到不听警告、喊话而停止犯罪行为或不举手或爬下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有反抗迹象的,可以允许民警开枪射击;当警察涉身险地、遇到攻击时,允许其正当防卫,使用枪械等。在这方面可借鉴吸取美国警察和香港警察使用枪支的法规;三是严格审查涉枪人员条件,经常要对配备、保管枪支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那些特权思想严重,自身心理素质差,与同志或群众关系紧张,家庭矛盾突出,债务纠纷缠身,经常酗酒滋事等人员,坚决取消配枪资格和保管枪支资格;四是要进一步明确使用枪支发生问题的责任追究。为约束和规范警察使用枪支的行为,民警开枪后要保护现场,并向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当时的真实情况,有关部门据此进行调查并向主管领导出具详细的调查报告。对确属正当使用枪支的,应从正面予以肯定或表扬;对确属违法或违纪使用枪支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并在内部通报;对有关领导确实负有失察、失控、渎职或其它责任的,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如在现场指挥中既要对因命令开枪造成严重后果追究领导责任,也要对因没有及时命令开枪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行为进行追究。同时对不按规定给警察配枪造成警察不必要伤亡的,也应追究相关部门或领导的责任。

        (二)从总结经验教训的角度出发,组织专门力量,分析整理典型案例,编撰适合民警实战训练要求的基础性训练教程。将办结的用枪案例中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剖析,使基层民警可以从以往的经验教训中得到借鉴和提高,现场指挥员也可以从这些案例的剖析中得到理性的参考和启发。

        (三)落实枪弹分离管理双人双锁与枪弹使用应急相结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杜绝了管理内部出现问题的几率,但有时与完成应急任务使用枪支存在一定矛盾,易造成战机的丢失和民警保护能力的降低。故应配备限量的枪弹合存,由主要领导监管,用以应急突发事件。

        (四)加大装备投入,优先保障基层一线单位的实战需要,及时更新新型武器,及时上缴处理报废、淘汰、损坏的枪支,减轻枪支管理负担和压力,做好公务用枪的后勤保障。

        (五)建立规范性的系统训练计划和经常性的岗位练兵相结合的技能训练长效机制。一是改变以往的培训多方管理体制,归口一家管理,建立长效地培训机制,长抓不懈。二是加强枪支使用的技能培训,提高实战技能。教育培训工作要紧密结合实战需要,要更好地服务基层,特别是工作在第一线的巡警、刑警和治安、派出所一线民警,使他们尽可能多地掌握使用枪支的技能。在训练中,将参训民警置于模拟实景之中,充分掌握法律规定的内涵,发现自身不足,提高战斗素质。三是要把一线民警每年的实践射击训练纳入年终考核,切实把实战射击训练规范化、制度化。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开展实战训练或流于形式,加大民警对枪支的掌握与使用。四是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岗位大练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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