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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策分析

    时间:2013年08月09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近年来,我院刑检部门多次反映,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的案件质量有明显下降。为此,笔者有针对性地对我院****年*月至****年*月受理的批捕案件作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特别是对其中的不捕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真查找其中的原因,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

        自****年*月至****年*月,我院共受理批捕案件****件*****人,经审查做出不捕决定的共计***件***人,案件和人数不捕率分别为*.*%和*%特别是****年不捕率出现大幅上升,上半年不捕率达到**.*%。在做出不捕决定的***人中,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不捕的***人,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捕的***人,二者共占不捕总人数的**.*%,直接反映出公安机关报捕案件存在着较大的质量问题。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公安机关报捕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部分侦查人员在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时,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写错,或者认定犯罪事实、列举证据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引用法条不准确、选择罪名不适当等。比如犯罪嫌疑人根本不认罪的案件,却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称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又如犯罪嫌疑人仅有窝藏行为的案件,却笼统地写成“窝藏、包庇罪”或“包庇罪”;司法解释已将收购赃物的罪名修改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有的侦查人员仍写成修改前的“收购赃物罪”。

        (二)定性不准确

        指的是现有证据能证明涉案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行为,但公安机关对该行为定性错误的情形。常见的有将盗窃定性为职务侵占、将敲诈勒索定性为抢劫、将非法拘禁定性为绑架等。比如韦保刚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了盗窃行为转化成抢劫罪的具体情形,但侦查人员仍然将盗窃几百元、当场使用轻微暴力(未有轻微伤后果、无使用凶器)、无其他严重情节的本案错误定性为抢劫罪。

        (三)证据方面存在问题

    当前公安机关报捕案件存在的问题集中在证据方面,主要是案件中所收集的证据不够全面或程序有瑕疵,具体表现在书证的收集和调取、物证的提取、笔录的制作以及辨认、鉴定、现场勘查等各个环节。

        *.未全面收集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还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但目前侦查人员取证时一般更重视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这种做法看似更注重打击,实际上由于侦查人员没有收集否定犯罪嫌疑人辩解的证据,使得该辩解在起诉、审判阶段屡屡成为认定其有罪的障碍。比如在刘飞抢劫一案中,嫌疑人刘飞辩称自己没有作案时间,表示案发当天其先在房间内打吊针,后又和朋友去松岗医院,再去派出所调解医疗纠纷,并提供了朋友的姓名。对于这些不在场的证据,只要联系当时与嫌疑人在一起的知情人就可核实其辩解是否合理,但侦查人员未作任何无罪证据的调取工作就将本案提请批捕,使得卷中证据出现矛盾,在无法排除矛盾的情况下,最后我院做出不捕决定。

        我们还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在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后,侦查人员不及时收集固定与之相印证的其他证据,以至时过境迁,证据灭失,最后因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而导致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案件的事实无法查清。比如在陆某故意伤害一案中,陆某被抓后承认作案,又有被害人的指认,侦查人员认为证据已经足以认定犯罪,没有及时收集本来很容易取得的证人证言,后因犯罪嫌疑人翻供且无法再找到目击证人,该案最后只能做出不捕处理。

        除上述两类情况外,部分侦查人员对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也不够重视。比如在一宗转化型的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盗窃后为抗拒抓捕,用拳头将被害人的脸部打伤,但侦查人员不但未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而且未对其伤痕拍照固定。我院受理此案时,被害人的伤痕已经消失了。再如在刘化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刘化国在其公司会议室内写了一份认罪的材料,但后来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则称是被胁迫所写。该份认罪材料是判断刘化国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关键性证据,同时证据还显示当时有多名证人在场、并且有录像资料,但公安机关却未调取该录像资料,甚至在我院多次要求下仍不肯提供,致使对该案的犯罪事实无法及时做出判断。

        *.收集和调取书证、物证不符合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五十八条又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实践中尚有多数侦查人员未遵守上述规定,大都是仅将书证复印件、物证照片附在案卷中;部分案件中的书证复印件和物证照片附有提供人的确认签名,却极少见到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比如在王芳非法行医一案中,案中证实王芳有行医资格的只是一张王芳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经向侦查人员了解,才得知该复印件系由王芳的丈夫向侦查人员提供,而侦查人员根本未见到过原件,更谈不上对该重要书证的提取制作说明。

        *.讯(询)问笔录存在缺陷。由于目前办理刑事案件对言辞证据的依赖较大,所以讯(询)问笔录的质量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要意义,也能够集中反映出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实践中,不少侦查人员对制作讯(询)问笔录颇为重视,但也有相当多的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笔录首部存在问题。比如有的笔录只有一个侦查人员的签名;有的笔录只有制作日期,没有具体时间,或者是制作笔录时间早于案发时间;更常见的是同一侦查人员同时在多份笔录上签名。这些容易被人忽视的问题,经常会影响到相关笔录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而导致该笔录不被采信。

        (*)笔录制作过于简单。一些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只简单地记录事情经过,而忽视其中的细节问题;只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客观行为的描述,而遗漏对其主观方面的调查;对于可能包含有丰富信息的线索,本该继续追问下去,但却置之不理。例如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的案件中,有的侦查人员只围绕嫌疑人是否有收购赃物的行为进行取证,而对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则不予深挖,把笔录做细。

        (*)笔录之间或笔录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给证据的采信造成困难。比如犯罪嫌疑人杜洪彬涉嫌抢劫一案,被害人罗朝政称持钢管对其进行威胁的是一名穿白运动衣的男子,而现有证据却证明杜洪彬当时穿的是蓝色上衣。但侦查人员对其中的矛盾没有核实就直接将本案报捕,最后我院对杜洪彬做出不捕决定。

        (*)雷同笔录。一些侦查人员为图方便,通过电脑复制(或照抄)的方式制作笔录,造成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几次讯问笔录内容完全一致;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之间除了人称以外,其余内容也完全一致,连对每一细节的描述、措词的使用、甚至连口误、侦查人员的笔误都毫无差别。这不但影响到相关笔录的真实性和可采性,连同一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也连带受到质疑,从而最终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

        (*)笔录难以识别。指的是因部分侦查人员的字迹过于潦草,致使笔录的主要部分或关键部分难以辨别,从而使检察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也许有人认为这个问题不值一提,作笔录又不是练书法,何必对字迹要求过高?但问题并不那么简单。根据笔者的调查,除因字迹潦草影响到检察人员的办案效率以外,有不少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就是看不清之前的笔录写了什么,甚至因此而导致之前的口供无法采信。当然,制作笔录时无须要求字体美观,但字迹清楚、容易识别却是最基本的要求。

        *.辨认方面有瑕疵。辨认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集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未指出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分工。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证人或被害人在辨认时只是笼统地指出几号参与作案,而没有指出其具体做了什么;尤其在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被抓的案件中,这种表现就更为明显。

        (*)辨认笔录与讯(询)问笔录存在矛盾。比如有的被害人或证人在询问笔录中已表示不能辨认犯罪嫌疑人,但在辨认时却又能明确指出;有的被害人在询问笔录中比较细致地描述了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分工,但在辨认时却是另一种说法。这类矛盾如不加排除,都会影响到相关证据的可信度。

        (*)辨认对象不符合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但很多侦查人员仅将缴获的赃物或作案工具等单独拍照交付辨认,或者虽然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但辨认对象明显异于其他对象。比如在一件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称其被一名穿保安服的男子打伤,而在侦查人员提供的辨认照片中,仅有犯罪嫌疑人一人穿的是保安服。

        *.鉴定有失误。鉴定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两类。一是将应该分别鉴定的物品混合鉴定。比如某公司因管理上存在漏洞,很多工人趁机盗窃产品,而无证据证明他们之间属共同犯罪,但公安机关将该公司被盗的产品一起进行价值鉴定,得出的结论显然无法用于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又如在毒品案件中,公安机关将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缴获的不同包装的疑似毒品混合鉴定,有时也会影响到案件的定性或量刑。二是鉴定依据不合法。比如在谭丽琼、夏启强妨害公务一案中,公安机关未依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对受伤民警进行鉴定,而直接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认定其损伤未达轻伤,因而构成轻微伤。

        *.现场勘查质量不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勘查现场的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但在实践中不少侦查人员缺乏现场意识,对现场的勘查不够细致,不善于发现痕迹物证,现场提取率低。从我院所办理的案件来看,多数现场勘查笔录只是对犯罪现场所处的方位作一简单描述,然后做出“现场未发现异常”之类的结论。可见在某些侦查人员的观念中,认为犯罪现场的勘查工作无关紧要,只是走走过场而已。

        二、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原因分析

        当前办案质量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办案质量重视不够,思想观念上存在误区;二是部分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不能适应办案工作需要;三是职责分工不明确,部分侦查人员的责任意识薄弱,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思想观念上存在误区

        近几年来,公安机关的工作重心有所转变,对办案质量的重视程度也随之降低,而长期形成的一些错误观念仍在公安机关中存在着较大影响,这是造成案件质量下降的深层次原因。

        *.重侦查破案、轻办案质量。这种思想观念由来已久,是公安机关办案部门长期存在的顽症。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庭审时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作为控方证据基本来源的公安机关,要保证证据在质和量上经得起抗辩,就必须重视办案质量。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侦查人员沿袭传统的思维方式,重破案、轻取证,把主要精力放在走访调查、线索查证、布控伏击和抓人追赃等前期的侦查环节上,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并做出有罪供述,就认为案件已经办结,对于如何及时有效收集、固定其他证据则不够重视。在公安机关内部的考核指标上,也比较重视破案率、打击率,而对反映办案质量的批捕率、退查率、起诉率则漠不关心;侦查人员破案后可以立功受奖,却很少有人因案件质量不高、法院最后做出无罪判决而受到批评处罚,这就势必强化了侦查人员重侦查破案、轻办案质量的倾向。

        *.重口供、轻其他证据。也许是受到长期以来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响,不少侦查人员片面地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认定案件事实要等犯罪嫌疑人交代才觉得踏实可靠,把收集证据的主要精力放在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调查取证不全面,勘验、检查不细致,致使该发现的痕迹没有发现,该提取的物证没有提取,甚至出现痕迹灭失、物证丢失而不能提取的情况,造成无法弥补的证据缺陷,从而无形中放纵了罪犯。由于过分强调口供,不善于利用多种证据固定和印证犯罪事实,造成孤立的口供经不起辩驳,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又拿不出更确实、充分的证据指证犯罪,最终使办案质量和惩治犯罪的力度大打折扣。

        *.重实体、轻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种证据的收集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将导致证据法律效力的丧失,这就意味着程序的合法性决定了实体的有效性。但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片面认识,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上,因而对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收集较为重视,却忽略办案程序,在执行程序时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而且由于各级领导容易对办案结果进行检验,却无法监督办案的全过程,致使在程序操作上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因此,常常有一些案件的手续不健全、不完备,甚至一些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却仅仅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使证据失去法律效力。

        (二)业务素质不适应办案工作需要

        为了适应新时期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工作需要,客观上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但公安机关的很多侦查人员在专业背景与办案经验方面均不能达到上述要求。

        *.专业基本功不扎实。公安机关在招录新民警时,对专业限制较少,许多民警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知识,限制了办案水平的提高。实践中,有不少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对刑法条文生搬硬套,对司法解释不甚了解,在定性方面不能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别,致使对案件定性错误,并基于错误定性在侦查方向上也出现错误,常做了许多工作却没有取到关键的证据;在制作笔录时不善于围绕犯罪构成和案件焦点,而把主要精力放在犯罪嫌疑人叙述的作案经过上,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动机、目的等主观方面的把握。

        *.缺乏办案经验。由于种种原因,深圳市的社会治安状况一直比较恶劣,而我区的治安形势则更加严峻,现有警力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每年都会招录一大批新人充实到民警队伍之中,这些新招录的民警有相当一部分未经培训就直接参与办理刑事案件,在办案中明显表现出经验缺乏、底气不足的情况。另有一些民警虽然参加工作多年,但一直未接触过刑事案件,因为岗位调整或其他原因而突然独立办案,常常表现出不知所措或自以为是的倾向。这些无实践经验的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有的在取证时随心所欲,有的对重要证据或线索视而不见,有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拒不配合束手无策,有的面对证据之间的矛盾一筹莫展,办案质量也可想而知。当然,也有一些无任何实践经验的民警因善于向他人学习,所办案件没有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但大多数缺乏办案经验的民警所办案件质量堪忧。

        *.刑侦队伍人才流失严重。由于刑侦工作任务过于繁重,压力相对较大,一些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纷纷想办法调到其他岗位,而新调入的民警则需要较长时间的学习才能独立办案,这也是造成刑侦队伍整体素质得不到稳步提高的原因之一。

        (三)责任落实不到位

        笔者认真分析了近年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很多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侦查人员责任心的缺失,对案件办好办坏、能否成功抱着一种与己无关、听之任之的态度。该现状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根据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反馈的意见及笔者向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来看,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职责分工不明确

        职责分工不明确的问题首先表现在派出所等办案单位与预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上。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刑侦工作都采取了“侦审合一”的模式,而深圳市目前仍坚持之前“侦审分立”的体制,但预审部门究竟有哪些职责尚不明确。从理论上讲,在“侦审分立”的工作体制下,作为侦查部门的办案单位的任务是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揭露、证实犯罪并查获犯罪嫌疑人,当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便将案件移交预审部门,由预审部门核实证据并深挖余罪,最后查清全部案情,在法律手续完备的基础上,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然而,由于警力和现实条件的限制,我区预审部门显然并无能力承担如此重任,很多在理论上应由预审承担的工作实际上还是由派出所去完成的。笔者曾对预审部门的一些民警进行调查,发现他们自己也讲不清楚有哪些职责。日常工作中,一些预审人员会核实派出所移送的证据材料,而有些预审人员则只是将有关材料装订在一起就直接移送我院审查逮捕,连其中有些什么证据都不知道。预审部门经常不进行实质的侦查工作,但却占用了宝贵的侦查办案期限,本应进行质量的严格把关,但却经常流于程序的过关。

        职责分工不明确的问题还表现在办案单位内部办案人员之间的关系上。我院侦查监督科的承办人基本上都有过这样的体会: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跟经办民警联系时,在案卷袋上签名的民警却称该案不是由其本人负责办理的,其只不过是结案民警或中途接手的,要了解某一情况还需与其他民警联系;当联系上另一个民警时,该民警则称此案已由别人负责,而跟自己没有关系。结果常常是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却连一个小小的问题都得不到解决。

        *.部分侦查人员的责任意识薄弱

        强烈的责任意识是事业成功的关键,而责任意识薄弱则常常导致工作上的失误,当前刑事案件质量上存在的许多问题,比如片面收集证据、不按法定程序取证、对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不加排除等,多数都是因为侦查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的。我院侦查监督科的不少同志反映,一些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漠不关心,抱着“爱捕不捕”的态度。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公安机关内部缺乏合理的奖惩机制,没有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的,均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因民警的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而不予批捕的情况并不少见,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但却很少有哪个民警因此而被追究责任。在这种工作氛围中,一些民警的责任意识越来越薄弱,所办案件的质量也越来越差。

        针对在侦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重大失误和常见的违法现象,我院会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纠正或整改。公安机关收到我们发出的监督文书后看似非常重视,在向我院发回关于违法办案纠正情况的报告中称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还对违法办案的民警进行离岗培训。但是,同类的违法现象很快就会再次出现,而且是多个办案单位反复出现同类问题,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并并没有引起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应有的重视。笔者对此曾多次向不同的民警了解办错案可能会承担的责任,结果很多人都说没有什么不利后果;有的甚至认为,单位如果认为某民警不能胜任办案任务的话,会将其调到其他较为轻松的岗位,反而会因祸得福。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尚未核实,但存有类似思想的民警却不在少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责任心的加强,提高办案质量更无从谈起。

        三、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今后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前文提到,当前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因此,笔者建议从这三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首先,公安机关内部要真正认识到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性,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重视办案质量,这是案件质量能够提高的前提,全体公安干警要尽快转变观念,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断提高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

        *.提高侦查人员的诉讼意识。长期以来,不少侦查人员由于诉讼意识不强,不能正确认识侦查工作与起诉、审判之间的关系,孤立地看待侦查活动,在工作中片面强调侦查破案,而忽视了办案质量。要改变这种现状,侦查人员必须在日常工作中牢固树立并不断强化诉讼意识,认识到自身的侦查工作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需要为起诉和审判提供可靠的根据,在侦查破案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到诉讼的要求。公安机关从受理案件开始,就要注意摒弃那种把破案本身当作目的的思想观念,而要意识到侦查破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从而积极地为案件的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做准备,根据审判活动的需要开展工作。

        *.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案件质量上存在的最大问题表现在证据方面,其原因之一就在于部分侦查人员缺乏证据意识,在侦查破案工作中过分依赖口供,而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提取。因此,公安机关要把强化证据意识作为确保办案质量的关键环节来抓,把全面收集证据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并及时排除其中的矛盾,使各种证据之间形成链条。具体到办案实践中,要做到既收集直接证据,又收集间接证据;既收集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又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既收集客观方面的证据,又收集主观方面的证据;既注重提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的言词证据,又注意及时、全面地发现、提取和固定各种痕迹物证。此外,还要学会正确使用证据,分析和判断各个证据的客观性以及各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确保收集的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能够在办案中发挥核心作用。

        *.提高侦查人员的程序意识。程序的合法性决定了实体的有效性,但程序的意义并非仅限于此。事实上,严格执法既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又包括严格执行程序法,无论忽视哪个方面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严格执法;法律程序除了具有查明事实的工具性作用外,其本身也是执法之目的,这就是所谓的程序正义。对此,广大公安干警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尽快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当前,须特别注意把好提请逮捕关,对那些确实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方可提请批准逮捕,凡是刑拘后经查证证据不足的,要及时解除刑拘或变更强制措施,坚决杜绝“凡是刑拘就报捕”的错误观念和做法。

        (二)多管齐下,提高侦查人员素质

        目前公安机关面临着部分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矛盾,这是长期形成的问题,不可能一下子得到彻底解决。但是,只要公安机关对此真正重视并积极采取措施,一定能产生明显效果。

        *.整合办案资源,优化刑警队伍。据了解,目前公安机关内部有不少法律或刑侦专业出身的民警从事着与专业无关的工作,而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案件队却有相当多的民警从没有学习过法律、刑侦方面的知识,这种不合理的分工方式既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使得案件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有必要加以改进。首先,对现有民警的专业背景和办案经验进行一次全面调查,通过资格审核和考试选拔等方式,将一批理论扎实、经验丰富的民警安排到案件队,并将案件队原有的一些业务水平较差的人员调整到其他岗位,做到各尽所能。其次,公安机关应通过合适的方式提高案件队的地位,以避免优秀人才的流失,从而保证刑侦队伍的稳定和刑事案件的质量。最后,在每年的招警考试中,应根据刑侦岗位的需要对专业进行限制,以保证大批具有刑侦或法律专业理论基础的人才补充到刑侦队伍之中。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实际办案能力。除了对现有警力资源合理调配以外,还要采取多层面、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培训方式,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办案技能。笔者认为,只要公安机关真正重视办案质量,就会认识到提高刑警素质的重要性,也就能找到行之有效的措施去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目前刑警素质急待提高的情况下,应本着急用先学、学用结合的原则,注意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此基础上,还要制定长远目标,对办案民警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并建立一套合理的培训机制。

        首先,侦查人员要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特别要注重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学习,熟练掌握常见罪名的特点和常用的程序规定。同时,还要学习各种侦查方法和手段,尤其要注意提高审讯技巧。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每一名侦查人员都应做到会侦查、会取证、会审讯、会运用证据定案。

        其次,对于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组织侦查人员参与讨论,或邀请专家讲解办案技能和注意事项;对于检察院决定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要组织有关民警分析证据缺陷及产生的原因,必要时可请资深检察官进行点评分析,以便于侦查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综合素质。此外,对于在某段时期内比较常见的问题,公安机关也应给予足够重视,认真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并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应该说,提高侦查人员业务素质的途径有很多,比如开展岗位练兵、组织民警旁听庭审、邀请专家授课等。最重要的是,侦查机关应当把对侦查人员的培训作为长期的、必要的一项工作,增强侦查人员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实践中,我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目的是希望所有侦查人员以此为戒,规范办案,达到提高案件质量的目的。而我区公安机关将违法干警列入“执法过错人员名单”,要求其参加离岗培训的处理方式看似严厉,实则没有起到对全区侦查人员进行执法教育的作用,甚至会产生参加学习培训是一种惩罚的负面认识。

        (三)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并认真落实各种制度

        针对目前存在的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需要通过思想教育来强化侦查人员的责任意识,但更重要的还是要通过合理有效的制度加以解决。

        *.建立办案责任制。责任明确、分工清楚,这是落实其它制度的前提。针对我区公安机关存在的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两方面着手整改:

        (*)进一步明确预审部门的职责

        预审大队既需对各办案单位报捕、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质量把关,同时还应当指导各单位预审办案业务,但由于目前预审部门与各办案单位职责分工不明确,预审部门目前似乎处于可干可不干、干好干坏无法评价的状态。如果要继续保持“侦审分立”的办案模式,就必须明确预审部门需承担哪些职责,并贯彻落实到每一个预审人员。从我院做出不捕决定的案件来看,大部分案件的证据经过预审部门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其中还有一些是明显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这些案件本不该提请逮捕,但预审部门仍然不加区别地报捕,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如明确了预审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其把关作用,不但能大大降低不捕率,而且对提高案件质量也很有好处。

        (*)实行案件主办民警责任制

        对于每一起案件,从受理开始就确定一名民警主办,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该民警对案件负责到底。主办民警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应更换,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应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杜绝目前存在的随意更换经办人的现象。主办民警不但承担案件的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等工作,还要负责证据材料的收集、固定及保存等工作,理所当然应对案件的质量负责。这样明确了职责后,可以消除办案民警的依赖心理,增强其责任意识,万一出现办错案、抓错人、放纵犯罪、程序违法等情况,也不会产生推诿扯皮的问题。

        *.完善考核、奖惩激励制度。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办案质量考核标准,有效促进办案单位办案人员自觉履行职责,并使考核结果与办案部门和个人的奖惩挂钩。该考核标准应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针对办案部门,除将不捕率、不诉率、退查率作为判断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外,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所涉及的部门也应受到明显的影响。第二个层面针对个人,将影响办案质量的各个因素按照重要性和出错概率的大小设置不同的分值,据此对每个侦查人员的办案质量进行定期考评。不管是针对办案部门还是针对个人,其考核实绩都应当公开,并作为年终评优和职务晋升的参考标准之一,以期引起每个办案部门与侦查人员的重视。

        *.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早在****年*月就颁布实施,但在我区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真正启动过错追究机制,即使是对那些办案极其不负责任,不移送关键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疏于监管致使犯罪嫌疑人又脱逃的侦查人员,也仅是让其离岗培训。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惩罚警戒作用,还会使部分办案人员产生办错案没关系,还可能调到轻松岗位的想法。只有真正落实错案追究制度是强化办案人责任意识的制度保障,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应当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如果发现属于因侦查人员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的,根据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该规定分别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小结

        当前公安机关报捕案件的质量问题有各种各样的表现,而究其原因在于思想认识不够、业务素质不高和责任落实不到位,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提高办案质量,就必须从这三个方面着手改进。首先,在思想上真正重视案件质量,尤其是领导干部的重视,对案件质量的提高更是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侦查业务技能的培训;再则,对严重不负责任的办案过错人员予以坚决追究。我区公安机关各项工作任务重,办案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这是实际情况,但我们的侦查人员办理的毕竟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案件,其侦查报捕案件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如果在侦查阶段能够充分保证案件质量,不但能使后续的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而且可以取得更好的打击效果,使犯罪与刑罚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震慑更多的潜在违法犯罪人员,促使犯罪率不断下降,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良性循环。这既是我们司法人员工作的目标,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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