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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检察工作的群众路线

    时间:2013年08月25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内涵之一,是中国共产党人基于中国革命的实践对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一个发展。****年毛泽东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一文中首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群众路线的思想:“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年刘少奇在党的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群众路线的内容作了全面的说明,明确的概括:“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这一切就是我们的群众观点,就是人民群众的先进部队对人民群众的观点。”****年邓小平在党的八大所作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再次进行强调:“中国共产党坚定地信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一条真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身上的枷锁,只有靠人民群众自己的双手来打破;人民的幸福生活,只有靠人民群众自己的双手来创造。从这个真理出发,我们的基本工作方法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一切工作走群众路线,放手发动群众,有领导地层开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把群众的智慧和意见集中起来,依靠群众的力量来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年*月中央作出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简明地将群众路线概括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路线方针作为我党的优良作风,不仅是指引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而且是我们经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建国几十年来,群众路线在我国政治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坚持群众路线一直是我国党和政府管理社会、服务人民的重要基本原则性方针。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职能是监督法律;同时检察机关也是党和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共同担负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责任。群众路线与检察工作关系密切,坚持群众路线方针对于检察机关良好履行职责有着特殊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群众路线在我国检察工作中的地位

        尽管检察制度在功能或者设计目的上体现出相似性,但不同国家的检察制度由于其不同的国体形式决定了不同的本质特征。我国的检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检察制度的性质由国家的意识形态和国体性质决定,这是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检察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党密切联系群众这一法宝在人民司法领域中的运用,是人民检察工作的活动原则和具体指导方针。这既是由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决定的,又是检察工作的力量之源。

        (一)群众路线是检察机关工作政治性的活动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宪法》第**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一本质,决定了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导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权益作为检察工作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检察权。

        “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检察工作质量的优劣,首先要看是否落实了检察为民理念,是否维护了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是否人民群众满意。这是检察院之所以称为“人民检察院”的本质要求,因为检察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检察权保护的对象是人民,人民性是检察院最根本的政治属性。

        (二)群众路线是检察机关工作业务性的指导方针

        从我国司法工作的发展历史看,群众路线一直是党对政法工作的主张。早在延安时期,党在政法工作中就非常强调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倡导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政策,坚持司法活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著名的马锡五办案方式就是其中的典型例证。建国后,我党更是将这一传统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从立法上作出具体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我们检察机关从创建尤其是恢复重建以来,就坚决地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在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中,检察机关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积极依靠群众办案。一方面,深入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积极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依靠群众调查案情,核实证据,征求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以保证办案的准确、及时、合法。此外,还积极调动群众的力量,宣传法制,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检察工作更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帮助,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工作使命就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建立血肉联系的检民关系。随着民主参与社会各项事务活动的广泛和深入,民主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的进一步落实,加之人民群众身处社会活动各领域、各层面、各环节,又是社会各项事务活动涉及的直接对象,掌握着真实可靠的事实和信息,这些事实和信息是我们查办各类职务犯罪,开展司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线索来源,更是我们成功办理案件的重要保证。群众路线作为检察工作的具体指导方针,贯穿于侦查、立案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各个环节之中。

        二、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路线在检察工作中的内容和要求

        任何思想与理论的要想有长久的生命力,必须与时代发展的进程相一致。党的群众路线是与不同时期的具体实践密切结合的,因而具有不同的时代特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发展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正逐渐由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向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经济结构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城乡一体化结构转型,在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带动下,社会阶层出现多种分化,人民的思想意识观念和社会利益诉求也呈多元化发展,这给党和政府管理好社会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群众路线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针需要紧跟时代脉搏,在内涵和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和发展。

        检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的总体要求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检察工作对党和国家的新政策、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检察工作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的集中反映。检察工作原则和方针的总体要求的发展与演变体现了检察工作发展的时代性特征。群众路线作为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也必须与时俱进,结合检察工作的职责,新时期群众路线在检察工作中的表现和要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群众路线在检察工作中的基本表现和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保持稳定的前提,是法律得以存在的基石,也是所有社会群众的共同期待与追求。客观公正的监督法律的运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群众路线原则和方针在检察工作中的最基本表现。群众路线要求检察机关要有强烈公正执法意识,既要用法律武器同一切犯罪作斗争,又要保障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既要严格遵守实体法,又要严格遵守程序法;既要严格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任务,又要严格执行这些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

        首先、检察机关以群众路线为工作指导方针维护公平正义,表现在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不具有终局性,检察机关不是问题的最终处理机关,其权力只具有干预性和求刑性。因此检察机关又需要依靠群众路线主动地发现、提出问题,积极地揭露、证实、指控犯罪。特别是现阶段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失范的现象非常严重,腐败犯罪现象呈现出漫延之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对法律法规的藐视达到肆无忌惮的地步,党和人民群众非常忧心的情况下,必须做到深入到社会中去,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

        其次、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和尊重与保障人权是一致的。我们党一直把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作为革命和建设的重要奋斗目标。****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检察工作中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注重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到各项业务工作上也是检察机关群众路线的应有之意。

        (二)保护公益是群众路线在检察工作中的根本表现和要求

        公益,即公共利益,是人民利益的集中代表。在我国,保护公益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主体,在是否追诉和如何追诉犯罪问题上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群众路线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出发,我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都必须以代表和保护公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坚持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原则,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活动的目的,在于全力保护盒加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全民所有的、集体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利。”因此,群众路线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要求我国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应当确立公益观念,按照保护公益的原则进行活动,发挥保护社会公益的效能。

        首先、检察机关的工作要坚持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和实现人民利益相统一。人民性是人民检察院最根本的政治属性,检察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并使人民检察院得到人民的充分信赖和支持。法律监督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适应人民群众的需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检察机关全部活动都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来确定,作出每一项工作部署、办理每一个案件,都要真正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把群众的要求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特别是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加强法律监督的问题上。

        其次、检察机关的工作要在为群众谋利益上下功夫。实现人民利益就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就是在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中切实维护人民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益,让经济社会和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一要充分行使检察权能,切实保障民生。

        (三)化解社会矛盾是群众路线在检察工作中的时代表现和要求

        群众路线与化解社会矛盾关系密切,群众路线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法宝。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是群众路线问题。”这一命题至今仍然闪烁着真理的光辉,对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战略机遇时期,同时也是处于一个社会转型局面异常复杂的时期。经历了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重大变迁,这些变迁对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利益关系的改变,必然产生新的矛盾,产生新的社会问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形成新的社会难点和难题。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增加,上访、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频发。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且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此,中央及时提出了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的的英明决策,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消除各种不安定隐患,是政法机关****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

        化解社会矛盾是新形势条件下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新的历史阶段群众路线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在检察工作中的新内涵。在我国人民内部矛盾为主要矛盾的社会里,检察机关完善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尤为必要,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主要涉及的是化解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社会矛盾。当前检察工作需要在宽严相济政策指导下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树立执法办案就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要重视做好矛盾调解、释疑解惑、息诉罢访、案结事了,建立社会矛盾过滤机制和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检察工作必须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把化解社会矛盾多少和执法的社会效果作为评价业绩的重要因素。

        (四)依靠群众监督检察工作是群众路线在检察工作自身建设中的表现和要求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根本原则。作为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公众参与司法,从政治意义角度看,是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形式。江泽民同志提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群众监督是群众路线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系统的重要环节,是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必要措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接受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争取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依靠群众监督检察工作,对于检察工作自身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体现了司法民主的要求,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进一步拓宽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监督的渠道,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改进检察工作是保持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和争取人民群众支持的重要保证。检察工作的群众路线指导方针要求,对人民群众关注的检察工作热点和批评建议,做到及时通报、及时整改、及时反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及时严肃查处。紧紧依靠社会各界的支持,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舆论监督也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经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舆论监督主体的特定性和监督形式的特殊性,舆论监督也被视为一种独立的监督。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公开性和及时性的特点,社会影响较大,对于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中存在的问题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通过舆论传播媒介,及时向社会披露,必然对检察机关产生重大而直接的影响,促使检察机关改进工作,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这对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是非常有效的。

        三、坚持走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创新检察工作运行机制

        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够紧密,群众工作比较弱化,影响着检察职能的发挥和执法公信力。****年高检院工作报告指出:“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这些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大程度上是群众中路线坚持的不够,做群众工作不到位的结果。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实现方式看,群众工作是基础,没有经常、大量的群众工作,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也就无所谓敢不敢于监督和善于不善于监督的问题。现阶段检察工作的群众工作,存在着一些机制性障碍,没有把群众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征求群众意见不够,适应群众要求的内容少,脱离了社会的现实需求。检察工作不是简单的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决不能关起门来办案,而是必须要依靠群众才能开展,因此,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创新检察工作运行机制。

        (一)加强群众工作意识,树立以人为本检察观

        思想决定行动,观念制约发展。贯彻群众路线、加强涉检群众工作首先必须在思想认识上摆正观念,我们决不能脱离群众,也不能害怕群众,更不能敷衍群众。要真正解决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增进对群众的感情,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密切联系群众,树立以人为本的检察观。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历史进步的结论。它要求一切从群众的需要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

        所谓人本检察观,是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以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把人放在社会主体地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真正做好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尊重人格、合乎人性、保障人权贯彻到检察工作全过程的检察观。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从检察工作政治属性、法律属性有机统一的高度,搞清检察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一根本问题,从内心深处打牢依靠群众的思想根基,建立起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第二,在法律活动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为出发点与归宿,要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贯穿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第三,在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都要有尊重人格、保障人权,体恤人的自然权利的思想意识。

        (二)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公益

        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望和呼声很高,与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相适应,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必须进一步加强。同时检察工作保护社会公益的宗旨也需要通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来实现。检察工作创新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大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把维护社会安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谋划、部署,重点打击黑恶势力、故意杀人、“两抢一盗”、涉赌涉黄等恶性犯罪,突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第二,加大查处和预防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的力度。加强对司法腐败、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等问题的监督,集中力量严肃查办一批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以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要加强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和规律的研究,认真审查当事人举报、控告和申诉,继续强化侦监、公诉、 控申、民行与侦查部门的配合协作,合力查处和预防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树立法律监督权威。

        第三,依法强化各项诉讼监督,发挥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益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和细化加强诉讼监督的措施:探索建立与侦查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健全完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健全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纠正违法的程序和方式,加大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完善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探索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加强对涉及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征地拆迁、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监督,认真执行《关于民事行政执行工作检察监督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机制和方式,积极开展调解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工作。

        第四,检察工作创新律监督工作机制,做好群众工作,还要在在检察工作中保障人权。人作为社会的主体,也是法的价值主体和法治的实践主体。因此,惟有在检察工作中强化人权保障,将检察对象视为平等的人予以尊重,给予人性化关怀,才能使我们的检察工作合乎法治的要求。具体而言,就是在办案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保障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权利;坚决禁止和纠正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等违法行为;对案件所涉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深怀关爱之心,注重讯案、查案的方式,避免造成对无辜者的心理和感情伤害。

        (三)创新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路线对政法工作的时代要求。检察工作必须从运行机制上作着眼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检察机关要讲究检察办案的方式方法,真正在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法、理、情统一于执法办案中。

        第一,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积极推进认罪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改革和流动人口犯罪案件依法平等处理等工作试点,继续探索逮捕必要性双向证明、附条件不起诉等办案方式,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等其他敏感性案件的过程中,依法掌握好宽严尺度,统筹考虑办案的综合效果,确保矛盾得到化解、局面得到稳控。坚持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 建立健全维稳形势和社情民意调查研究工作机制。 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社情民意调查机制,在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前,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积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办理案件的重要环节, 对可能引发涉检信访风险案件,科学制定处置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涉检信访特别是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

        第三,建立健全检察与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依法从宽处理。

        第四,健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对于涉检信访案件,坚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逐案研究化解措施,逐案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落实领导包案、 检察长接待、下访巡访、挂牌督办等制度,主动将解决涉检信访积案纳入党委统一领导的“大信访” 工作格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努力化解“ 骨头案 ”、“ 钉子案 ”, 力争涉检信访积案消化解决。

        第五,大力发挥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优势作用。充分利用基层检察院直接联系群众的优势,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维护和谐稳定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积极构建基层检察院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拓宽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完善受理接待设施,善于通过网上论坛、问卷调查、检察长信箱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群众的互动交流。利用走访、巡回接访、聘请检察联络员等服务基层的新形式,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和工矿企业,了解群众诉求,积极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四)依靠人民群众监督,完善检察工作自我监督机制和改善工作作风

        依靠人民群众监督党和政府的工作,是群众路线政治原则和指导方针的重要内容。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也需要依托群众监督,自我完善工作机制。

        第一,要不断发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及选任程序和监督程序等,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要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要积极拓展监督的有效途径,逐步介入对“五种情形”的有效监督;要加强经费保障,提高案件监督质量和人民监督员工作积极性;要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扩大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社会影响,提高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 最大限度的让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充实检务公开内容,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外,通过互联网等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等环节可以公开的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依法予以公开。拓宽公开渠道,依托检察门户网站加强网上公开,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检务公开大厅。完善公开方式,建立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的制度,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建立健全对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答疑说理制度和重信重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积极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三,利用舆论监督,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查找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促进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真诚倾听群众的呼声,积极解决群众的诉求,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纠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不负责任、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改进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本领。认真总结推广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经验,深入推行便民维权十二条等措施,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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