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三大定律对公安党风廉政建设的启示(二)
唯物辩证法研究事物联系和发展的最普遍的本质,揭示支配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最一般的发展规律。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有: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和质量互变规律。三大规律互相联系,完整而深刻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动力、状态和趋势,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公安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同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打击犯罪、管理服务等方面工作具有密切联系。笔者结合近年来南平市公安机关在公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积极探索,联系哲学三大定律对公安党风廉政建设相应提出几点思考。
一、对立统一规律给我们启示:必须从全面、唯物、历史的观念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对公安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立统一规律的核心思想是矛盾的辩证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矛盾双方互相依存、互为条件。二是矛盾双方之间相互贯通。这一哲学理念对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很有指导意义,启示我们要用联系的眼光认清党风廉政建设不是一个孤立的层面,牵涉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多部门共同努力,才能抓出实效。但当前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或多或少地忽视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片面将党风廉政建设认为是纪检监察部门一家任务,造成“单打多”工作局面。定位的错误造成实际工作中职责和能力不对等,由此产生种种思想“误区”:有的认为机构不健全,活动不经常,力量配备弱,工作存在“不想为”的问题;有的认为工作难度大,又得罪人,不如做业务工作好,存在“不愿为”的问题;有的业务能力不强,不善于调查研究,工作无思路,手中无典型,学习、钻研的风气不浓,存在“不能为”的问题。最典型集中的反映在对待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敷衍塞责,政令警令不畅的现象。根据对立统一的辩证理念,抓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辩证理解四种关系:①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纪检监察部门要彻底摈弃党风廉政建设“大包大揽”作风,主动配合党委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放在事关公安工作成败和公安队伍形象的高度去思考认识。《党章》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明确提出,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担负起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为此,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认清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始终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只有这样,纪检监察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做好公安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能切实发挥纪委反腐倡廉组织协调作用,有所作为,取得一项又一项成绩。②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关系。从严治警指的是公安机关按照一定程序通过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的方式,规范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其他行为的活动。从优待警从根子上说是公安机关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为民警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两者从字面上看相互对立、相互区别,从深层次看两者相互联系、互相依存。是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从严治警,规范民警权力运作,防止权力成为满足贪欲的工具,保证我们公安民警在政治上、执法上不犯错误,防止民警因违法违纪在政治上受到挫折,工作上受到损失,生活上受到影响,这实际上是最大的从优待警;通过从优待警,想方设法为民警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外部氛围,关注监督民警“八小时”内外活动,尽量清除各种可能影响民警正当履行职务的不利因素,这也是新时期从严治警的“人性化”要求。③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关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至关重要,而教育、制度、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三条支柱”。其中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者互相统属、互相依存,在思想教育中,注重制度和监督增强教育效果;在制度规范中,注重教育和监督确保制度的落实;在监督制约中,注重教育和制度保证监督到位;在严厉惩处中,注重辅以教育和完善反腐制度。同时,我们又要抓住三者的主要矛盾,把握队伍建设积极向上的主旋律,始终把教育放在第一位,把教育贯彻到队伍建设始终,即使是在完善监督、健全制度或惩处过程中,教育都不能放松。教育预防在前,惩处在后,惩处在后也是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通过惩处之后对民警进行预防教育的一个过程,使民警能够提高思想认识,能够树起一道防线,最大限度去减少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④保障民警权益和案件查处之间的关系。纪检案件查处是指通过案件查处贯彻落实治警从严的工作方针处理玩忽职守、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刑讯逼供、腐化堕落等侵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影响队伍形象的问题。保障民警权益的核心内容是保障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尤其是保护因严格公正执法而遭受诬陷、报复的民警,要旗帜鲜明地为他们撑腰。两者从本质上说是相辅相成。一方面只有对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并得到处理,才能在全社会树立公安机关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形象,才能够取信于民,争取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广泛支持,奠定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保障民警权益也体现在案件查处中。对于民警因工作关系,虽然尽职尽责了,由于方针政策或者执法方面的欠缺所形成的违法违纪案件,在处理时,我们批评教育要从严,处理起来要从宽,而且各级领导要勇于担负起责任,要及时报告、协调处理;而对一些故意诬陷、报复民警的行为,我们要硬起手腕依法处理到位,起到“处理一起、震慑一片”的目的。 二、否定之否定规律给我们的启示:树立信心,正确看待民警违法违纪的反复现象,认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期性、曲折性、艰巨性 否定之否定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事物在发展中必须经历辩证否定过程,这种过程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在经历了两次否定三个阶段后,内容上呈现有规律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形式上呈现波浪式前进或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并且周而复始,在新阶段上开始新的辩证否定,推动事物向前发展。这种波浪式前进或螺旋式上升的特点提醒:事物发展没有一帆风顺,必须经历自我否定、自我扬弃过程,具有长期性、曲折性、艰巨性特点。党风廉政建设也不例外,《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调,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在这种宏观大背景下,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呈现出螺旋式上升,仅从近年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起数、人数、影响范围来看都有所反复,但这并不是简单的循环,而是在更高的执法要求和更复杂的执法环境下的重复。一方面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经济利益的分化组合,必然带来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和各种价值观念的相互较量,民警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同时公安机关的执法执勤活动高度分散,经常接触社会阴暗面,广大公安民警在腐败问题上没有天然免疫力,容易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愈加复杂,尤其是以特权思想为重要根源的执法顽症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有新期待、新要求。不仅要求公安机关切实履行“四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而且在廉政勤政、管理服务、公正执法等具体工作上,对公安民警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在正视挑战,认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期性、曲折性、艰巨性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已经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积聚了很多有利条件,要增强我们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信心:一是反腐倡廉建设战略地位和战略重点已经确立。党的十七大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到党的建设体系当中,强调“一个坚决,三个更加”的总体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明确提出,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担负起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全国、全省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会议、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和市纪委三届四次全会就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举措、新要求。这些都为我们搞好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动力。二是各级党组织对反腐倡廉建设日益重视。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态度越来越坚决,工作力度越来越大。各级党委、政府对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始终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专门研究解决部署公安反腐倡廉工作,研究困扰公安反腐倡廉建设和内部监督工作的一系列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和组织保障。三是近年来公安内部监督工作的成功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近年来,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从严治警”方针,遵循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内在要求,按照公安部纪委提出的公安内部监督工作“六条理念”,不断开辟公安反腐倡廉建设新境界。根据福建省厅制定下发《福建省县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合署办公工作意见》,各级公安机关不断推进基层公安机关监督力量合署办公工作的进程,公安审计组织建设也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公安监督力量资源得到进一步整合,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并在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清理纠正公安民警投资入股煤矿和非煤矿山问题,对交警部门执法环节涉案财物专项审计,治理二代证乱收费问题等内部专项治理活动中显示了合成战斗力。四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发展进步促进了公安反腐倡廉建设。近年来,经过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和“三基”工程建设的洗礼和锤炼,公安队伍的执法理念、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廉洁从警意识越来越强,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加强监督、积极参与监督已成为各警种、各部门的共识,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得到进一步改善,公安机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正在逐步解决,这些都为进一步开展公安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良好环境。同时,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履职能力不断强化,警务联勤督察的“灵招”职能日益鲜明,公安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开始显现,这些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全面强化,又为整个公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切实保障。 三、质量互变规律给我们启示:必须正视公安队伍中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的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影响 质量互变规律告诉我们,量变和质变是事物运动最基本的两种状态,一切事物的发展变化都表现为由量变到质变和由质变到新的量变的质量互变的过程,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同样具有质量互变这一特征。违法违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必须经历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演变的过程,并与我们抓队伍建设的力度、深度、广度密切相关。这就告诉我们如果发现了公安民警有错误的苗头、隐患,还不及时纠正,一旦错误有了量的积累,任其发展,必然形成质的变化,最后走入违法违纪的深渊,在这方面我们都有深刻的教训。为此,必须注重公安队伍中倾向性的苗头问题的解决,要借助警务联勤督察的现场监督载体、综合运用谈话、打招呼、诫勉等措施及时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是建立依托联合督察的违法违纪信息收集体系。现场督察突出对警务活动的全过程动态、同步、适时监督,不但符合公安机关工作规律,也便于及时掌握一些警务活动深层次问题的表象特征,这些特征是队伍建设中具有前瞻性、预警性的信息。比如:涉及经济问题民警,在日常开销方面往往有一定的高消费表现。这些信息对发现、纠正民警违法违纪的苗头性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对此拥有大量准确、细致的第一手情报资源至关重要。建议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长牵头,以联合勤务为纽带,根据督察任务、重点不同,抽调各县、市(区)和森林、交警、消防、海关等警种的督察队伍组成联合督察组,适时对全市辖区内公安机关执法执勤工作开展现场督察,既消除监督“盲区”,又保证在第一时间获取大量第一手准确情报。同时要定期对掌握信息认真进行梳理,按照违反政治纪律、经济纪律、侵犯人身权利等条目分门别类整理,确保查找准确迅速,避免“大海捞针”。二是建立对已收集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有效甄别的研判体系。现场督察信息研判体系,是信息化与督察工作相结合的产物。首先必须来源于实践的有效总结归纳,对民警违法违纪种类及所反映前瞻性的特征程度进行细化,进行规范表述,改变传统信息资源差异性大的状况。要着手在公安信息统一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出相对固定、客观的督察信息评价标准,参照国际通行的黑、红、黄、绿四级警告标识,制定预警级别,建立民警违法违纪预警档案。其次必须按月、季度、年定期进行分析、综合、管理、应用、反馈、评价,充分发挥信息功效。同时,建立考核机制及奖惩责任保障研判环节落实到位。第三开展信息研判工作的经验交流研讨交流,提高信息研判人员的政治敏锐、综合归纳、分析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水平。三是建立综合运用谈话、诫勉、通报、处分等措施的信息整改体系。要将苗头信息收集研判成果与实际工作对接,必须在兑现整改上下工夫。第一,注重请示报告。领导重视是队伍深层次问题解决的关键。要通过督察通报、领导呈报件等形式将信息研判中总结的带有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向局主要领导汇报,争取“一把手”重视,为整改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第二,注重整改方法。针对不同民警违法违纪预警级别的具体情况,采取领导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离岗培训乃至党政纪处分等措施,坚决纠正民警违法违纪苗头。在整改过程中要注重“一案一教育”开展,通过发生在身边的案例警示或违法违纪同志的现身说法,教育广大民警认清危害,吸取教训,敦促自觉遵守警规警纪意识养成。特别对那些可能犯错误或正在犯错误的民警发挥教育、挽救和警醒作用,使之改正。第三,注重跟踪成效。对发现、整改的问题,要定期实行“回头看”,进行跟踪管理,巩固整改成果,防止发生反弹。同时,查找制度中的原因和漏洞,从而督促有关部门、警种健全完善制度并抓好落实,堵塞漏洞,从制度上进行防范;同时发现监督工作中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使之在今后工作中有重点进行检查监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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