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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如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二)

    时间:2015年02月13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提高公安执法公信力是近年来公安机关领导高度重视的一项课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同志提出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其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就基层公安机关如何提高执法公信力,笔者粗浅地谈谈自己的看法和认识。

        一、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思想基础

        思想决定行动,执法理念直接决定着执法效果。执法为民理念既是公安机关的基石和灵魂,又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过去,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影响,执法为民的理念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公安干警多以管理者的形象出现在人民群众面前,甚至出现工作不透明,语言冷横冲,形象不严整,执法不规范、乱作为等问题。近年来,虽然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专项教育活动,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整体素质有了显著提升,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但还是有少数民警的思想观念还没有扭转过来,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不作为、乱作为、执法犯法的行为还屡有发生。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公安执法的公信力。为此,还要继续强调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正确理解执法为民的含义,想民之想、急民之急、解民之忧、排民之难,自觉摆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严格规范执法提高办案水平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孟建柱同志指出:“执法不规范是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突出因素。”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更多的要靠规范的执法行为来塑造和体现,所以要从小、细处着眼,将公正、文明、理性、平和贯穿于每一个具体执法过程,进一步细化各类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一是规范执法语言。工作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这样的现象,打仗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警到现场处置时,矛头指向了民警,与民警发生争执乃至冲突。这里固然有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或者因酒精刺激情绪失控等原因,但也体现出个别执法民警有言语简单、直接、粗暴等执法语言不规范的问题。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有利于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配合,保证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反之,使用粗暴的语言,必将人为导致执法阻碍,造成种种不良后果。“好语一句寒冬暖,恶语一句六月寒”,也正是这个道理。二是规范执法程序。纵观近几年的执法情况可以看出,很多带病案件不是因为处罚不公正或实体上存在问题,而是在一些程序上存在瑕疵,如告知不规范、送达回执没有签名、审批时间前置、笔录和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一旦走上诉讼,往往导致办案单位处于被动甚至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精力。法律程序对法律的公正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执法机关的职权活动,都必须有法律上的直接依据,否则即构成违法。同时,即使有法律上的依据,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否则同样构成违法。马克思曾指出:“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法律必须通过程序才能实施以体现其生命力,现代的立法理念更加追求法律程序的严谨和公正。作为执法机关,我们应当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严格、文明、公正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三是规范执法卷宗。西方有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是“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法案卷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或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的整个过程的记录,是执法活动的直观反映。因此,执法案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为进一步规范卷宗,我们可以建立“日清理、周讲评、月归档”的工作机制,定期检查卷宗内各种法律文书填写的是否规范,程序流程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提高卷宗质量。四是提高民警执法素质。法律必须要通过人去掌握和执行。如果运用不当,就体现不出法律的公正。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民警,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关键因素。为切实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近年来,我们通过强化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开展“全警大轮训”、执法资格考试等活动,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熟练掌握、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和执法规范,使得民警的执法素质有了大幅度提升,为公正执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完善监督纠错机制保证执法公信力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将执法工作放在群众的监督之下,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摆在群众面前,将执法的结果置于群众的讨论范围,是保证执法公信力各项措施落实的重要手段。一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开是公正的前提,敢于公开、毫不遮掩的执法行为是取信于民的一种积极做法。我们以“开门评警”、“三访三评”、向人民报告活动为有利契机,通过开展向群众报告工作,四防安全教育宣传等活动,加大警务公开力度,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各类案件办理的流程作为警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切实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另外,我们还要给予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亲友给予充分的“知情权”,做好案件进度通报工作,将执法依据、办案程序、立案标准及各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动公开,方便群众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尤其是新闻媒体的监督。现今社会正处在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新闻媒体及各类舆情舆论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我们应当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摒弃“闭门造车”的做法,敞开大门,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定期召开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汇报工作会和警风警纪监督员座谈会等方式,开门纳谏,广纳贤言。三是主动接受执法审核单位的监督。纵向上,主动和依靠上级政法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工作要求和规章制度,在上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开展执法工作,对整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横向上,对检、法机关在审核具体案件中指出的问题积极改正,并深入学习。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旁听法院审判等方式,强化自身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四是主动接受内部监督。充分发挥上级法制部门和本单位法制员的作用,强化案件审核,抓好事前监督,在审核阅卷中实行逐案登记,逐案审核;遇到疑难案件逐项分析,集体定案,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程序关。

        人不怕犯错,就怕没有认错的勇气。勇于认错,乃智者之举;不肯认错,终将失去进取的机会。公安执法工作也一样,难免会出现失误,出现瑕疵,也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纠错机制建设。我们应当正视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积极的态度应对。人民群众可以容忍我们工作中的失误,但是对拒绝承认错误,或者是用另一个谎言来掩盖错误的行为深恶痛绝。敢于承担责任,勇于正视问题,积极改进工作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纠错机制,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正,消除影响,以“知过能改”的积极姿态,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进而提升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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