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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新形势下改善警民关系的思考(三)

    时间:2015年02月25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警民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不仅是新形势下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密切党群关系的需要,由于新形势下警民关系的复杂性,目前,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还不够深入。警民关系问题上的模糊认识也就或多或少地影响我们的实际工作,改善警民关系工作还处于缺乏理论指导的状态,在此,笔者就警民关系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当前警民关系现状

        近年来,党中央加强了整个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思想教育工作,提出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系列治国方略,一些令人担忧的社会风气已开始好转,一些被人奉为法宝的资产阶级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人生观的泛滥得到控制,某些价值取向上的混乱正在逐步澄清,党和政府中的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所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密切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提高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威望。公安机关在这一过程中,特别是“二十公”会议以后,努力改善执法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积极开展各项为民服务活动,警民关系得到改善,这是主流。但毋庸讳言,警民关系的确还不理想,障碍性因素很多,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相比,对警察的信任度明显下降。这种信任度与警察在其公务活动中所需的理解和社会配合相比,显得极不平衡,警察的实际地位在下降,警民之间的对抗因素明显增多。例如,在我们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当我们言明身份说:“我是公安局的”,有时出现群众不是积极配合工作,而是有很大的抵触情绪,甚至会说:“公安局的又怎么样?我不犯法你能把我怎么样!”,过去十分少见的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遭到围攻的现象现在越来越多,所有这些说明,当前警民关系状况令人担忧,这种状况不是一天能形成,因而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改善警民关系是一项十分重要而长期的工作,必须付诸持之以恒的努力。

        二、影响警民关系的几个主要因素

        1、警民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及反映。

        首先,公安机关做为社会管理机关之一,有管理社会的职能,如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户政管理、外事管理等。在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始终是一对矛盾。如在交通管理中,违反交通规则视为违法,因此受罚就可能造成被管理者心理上的不快,再如烟花爆竹管理中,经营者有利可图,但鉴于事故对社会的危害性,公安机关不得不严格控制经营条件、经营规模及经营方式等,这就必然导致经营者对公安机关产生一些抵制情绪,从而形成矛盾。其他诸如户证管理等,无不如此。

        其次,公安机关不仅担负打击犯罪,管理社会治安的任务,同时还负有保障其他社会管理顺利实施的责任,这样,其他社会管理很容易最终产生社会治安上的问题,如工商管理中个体户与工商部门之间的矛盾,烟草公司与烟贩之间的矛盾,城管与个体小商贩之间的矛盾,甚至企业管理中企业法人与个别职工之间的矛盾,有时会演变成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介入使矛盾双方开始发生变化,公安机关直接成为矛盾的一个方面,其它的社会管理对警民关系的影响由此完成。

        因此,警民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及其反映,这一点,在当前强化各项社会管理而公民接受能力没有跟上的今天,是比较普遍的。

        2、警民关系是党群关系的直接反映。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我们的领导核心,党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决定了政府(包括公安机关)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历史已经证明,什么时候我们党与群众密切,警民关系就会融洽,什么时候党脱离群众,警民关系就会出现障碍。十年动乱,党的政策严重失误,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公、检、法机关被砸。十年动乱之后,我党自觉地修正了自己的错误,把社会主义事业推上了稳步发展的轨道,1989年春夏之交波及到全国的动乱和反革命暴乱,实质上是十年动乱带给我们国家的后患,而不是现实的党群关系的真实反映,当然,现实的党群关系对此不无影响。之后党中央多次提出密切和改善党群关系是十分正确和及时的,它必将对改善警民关系提供根本保证。

        3、警民关系是法律与政策矛盾的反映。

        一般说来,法律与政策应该是统一的。但它们又不是完全对应的和同步的。法律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而政策具有相当的时间性、区域性、利益性,如征地拆迁、处突维稳等,这些协助政府和非警务工作都增加了和人民群众的磨擦及冲突。当公安机关出面干预,必然影响警民关系,再如有些“合法不合理”,“合法不合情”的现象,必然给执法工作带来阻力,在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产生冲突,实质上这里的“理”和情”并不是科学意义上的理,而是带有道德色彩的“理”,这种现象产生之后,往往使被管理者、违法者感到委屈,认为公安机关不通人情、不讲理。 4、警民关系是人治与法治关系矛盾的反映。

        当法制不健全时,警察具有绝对权威,他既能唯自己的意志而决定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调整与群众之间关系,也能唯自己的意志而对被管理者形成较大的压力。这种情况下,警民关系看起来很融洽,但本质上是不融洽的,其理由是:①无法可依,群众害怕警察,敢怒不敢言;②无法可依,警察不讲原则,一味迁就群众,搞庸俗人际关系以博得群众好感。总之,无法可依的状况是不正常的。这种条件下的警民关系是不真实、不巩固的。只有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警民关系的融洽才是巩固的、正常的。但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需要有一个过程,特别是需要培养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在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下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必然给警民关系带来深刻影响。

        5、警民关系的变化是人际关系变化的直接反映。

        随着观念的转变特别是价值观念的变化,人际关系的变化在近些年十分突出,也引起了不少同志的重视。这样的变化不能不对警民关系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警察队伍中少数腐败分子仗势欺人,执法犯法,或者执法水平不高,业务素质太低,加之某些群众以偏概全的片面认识,必然使整个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信任值下降,从而影响警民关系。

        三、改善警民关系的途径

        研究警民关系是为了改善警民之间关系。就当前情形而言,改善警民关系的基本途径有两条:

        一是全社会的努力。

        二是公安机关的自身努力。全社会的努力,包括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改善社会的风气,净化社会的环境,密切党群关系,改进宣传工作,增强宗旨意识,正确解决和认识公安机关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及作用等等。

        作为公安机关,必须抓住以下几个环节:

        1、要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民警要提高政治自觉性,坚决与党和人民站在一起,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己任,不为部分人的一时误解而改变自己的宗旨和职能,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维护社会稳定,真正让广大的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2、要强化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解决对人民群众安全感威协大、社会危害大的突出治安问题,从安全角度确保群众的生活质量,并注意打击活动的综合社会效果,改进公安宣传活动,避免或减少由此带来的负效应。总之,一个地方发案多,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人民群众就不会满意,对警察的评价就不好,当然就要影响警民关系。

        3、要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社会治安管理。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必须增强服务意识,克服衙门作风,要方便群众,服务群众,要通过管理前的宣传和管理中的教育,尽可能使群众自觉接受管理,讲究文明,注意礼貌,避免管理工作中的简单粗暴、生硬,要把为民服务的宗旨自始至终体现在公安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把能否方便群众作为衡量公安管理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保证管理工作的原则在群众心悦诚服的情况下得到贯彻,对不负责任,推委扯皮、官僚主义、刁难群众等错误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形成制度。

        4、要通过公安机关的实践,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正确的民主观、自由观。同时,公安机关自身必须继续作好普法工作,广大的公安民警要自觉当遵纪守法的榜样,在工作中,克服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错误,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

        5、要继续抓好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要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对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人员必须坚决给予严肃处理直到法律惩罚,消除影响,纯洁队伍,取信于民。

        6、要认真开展纠正公安机关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纠风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为重点,重点要解决损害群众利益和伤害群众感情的突出问题,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实事。

        7、要严格治安管理与其他社会管理的界限。不得随意越权,包办一切,尤其是我们基层公安,既要对其他社会管理之中出现的治安问题迅速查处,以保证社会管理行为的实施,又要注意用治安行政手段来代替其他社会管理措施的做法。必须坚决纠正滥用警力,职责不分,改善社会人际关系与警民关系、党群关系与警民关系都是大环境与小环境的关系,公安机关一方面要正视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正视影响警民关系的诸多问题,正视影响警民关系的诸多因素。要立足现实,立足本职,从自身角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敢于改善警民关系,并由此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和党群关系的改善。

        8、加强警民共建活动。在我们基层公安机关要与群众建立巩固的经常联系,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公安工作。同时,对群众中存在的认识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用拉家常形式进行教育,从而增进双方理解,融洽双方感情,在此基础上,形成良好的警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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