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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化背景下从执纪角度看公安执法工作

    时间:2015年03月10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最核心的关键词,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凝聚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认真研读《决定》 就会发现,全文不包括题目出现“依法治国”和“法治”的频率高达***次。所以,无庸置疑,法治化将成为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我们国家社会生活的大背景。出于工作实际,出于职业特点,笔者作为公安战线上的纪检干部,尝试就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从执纪角度看公安执法工作,谈些体会。

        《决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尤其是作为政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是执法权力最集中的行政机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安队伍是当仁不让的“主攻手”“生力军”。公安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很大程度代表着政府的法治形象,反映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决定》还用“七个任务十分艰巨”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不足。这七个任务直接间接都和政法工作有关,其中第五个任务尤其有针对性:“各种社会热点问题叠加,各类突发事故和事件时有发生,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协调各方面利益、维护社会和谐、保障社会安定,任务十分艰巨。”具体到公安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当前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公安执法工作所面临的环境和矛盾:公民对依法治国和法律至上原则的抽象认同与守法意识不强、对执法机关的配合日益淡化之间的矛盾;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之间的矛盾;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后公权力机关的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的矛盾;当下社会治安问题的复合性与社会联动不畅、应对方式效率低之间的矛盾。面对矛盾挑战,公安机关如何适应不断加深的法治化进程,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确保公安执法权在法律框架内安全运行,从执纪角度看,应正确把握以下几个着力点。

        (一)遵循职责法定,突出公安职权行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决定》 强调:“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公安职权广泛,有行政执法权、刑事司法权,行使警察权的合法性,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警察职权为条件。并不是所有的权利被侵犯时,公安机关都有权去管,不该管的管了,就属于越权,该管的不管,属于不作为。比如虐待老人,如果仅仅是不给好的吃穿,这是道德上的不孝;如果行为变成打骂、长时间不给吃的,这就侵犯了老人的健康权等,先有民事法律调整,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受刑事法律调整,就由公安机关管辖。所以公安职权管辖的权利客体是明确受《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 等公法保护的,对于违背道德的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不宜主动介入,只有在群众求助时,我们才能对不道德者进行批评教育。要树立权力有限理念,每个部门、每个警种都要列出权力清单,严格按照清单行使权力,既要防止滥用职权而使权力膨胀,又要防止消极被动而使权力萎缩。在公安执法实践中,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比如,三改一拆过程中的强制拆迁,村级选举中的贿选与暴力护选等,公安机关履职就要处理好侵犯与保护,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在遵循合法性的基础上,还要服务大局体现正当性。在当前的公安体制机制改革中,要积极探索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刑法是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依法运用“刑事和解”手段,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处置涉恐、涉暴及群体突发事件时,则要尤其重视依法保障民警的执法安全。这样,当警察权受到侵犯时,我们就能理直气壮地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二)法治辅以德治,倡导以公正和清廉为核心的警察职业良知

        ****年*月*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中说:“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职业良知是一种内心信念,是一种基于职业要求而必须具备的道德品质。民警职业良知的核心要求就是公正和清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就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而执法者的清廉则是实现执法公正的前提。那些有案不立、包庇偏袒,插手经济纠纷,甚至利用执法权谋私情私利、搞权钱交易等,都违背了公安民警的职业良知,严重破坏执法公正。这几年我们队伍中出现的执法犯法问题,有的以为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辩护律师为名,收受律师事务所的“介绍提成费”,有的“以权卖功”,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这些害群之马严重损害了公安执法公信力。职业良知还会外化为执法的作风,当今公安工作强度大、压力大、风险大,广大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但并没有得到群众应有的认可。为什么?因为我们在工作中有的作风简单,不注意执法方式,常常没能从当事者的角度换位思考,语气生硬,粗放执法,观人执法,引发群众不满。从涉警信访核查的情况看,反映执法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查实率仅为**%左右,有相当一部分的问题是因为我们执法中解释、说理不够,群众不理解而上访。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如果每一个民警凭良知为民执法,通过每一件案件的办理和每一个事情处理,让群众理解法律,信任执法者,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能极大地提高公安执法公信力。这也是贯彻《决定》中倡导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三)亡羊及时补牢,以问题导向来强化问责力度

        十八大以来党的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思想贯穿着强烈的问题意识,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勇于负责的责任担当。这几年为规范公安执法工作,我省公安机关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健全执法制度,加强执法过程的全要素、全流程管理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大大地增强了民警的规则遵循意识。从有关统计数字看,近年来我省民警每年的职务犯罪人数占比是低的,一方面,这说明我们的预防工作取得了成效;另一方面,要清醒地认识到执法人员的执法犯法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可比拟的,一百减一等于零的道理无须多言,所以我们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强化底线思维,划清权力边界,善于发现问题找出症结,对症下药。我们与检察院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要更有效地运用这个平台,针对各个时期的职务违法违纪情况,加强警示剖析, 研究预防和惩处工作。去年杭州两起错案纠正后,为进一步规范侦查活动和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省厅制定出台了** 项制度,其中《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错案责任追究规定》 建立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在刑事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造成错误处理后果严重的案件,特别是对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责任追究。加强问责追究,符合“有职就有权、有权就有责、有责就要问责”的法治要求,要以责任追究倒逼规范执法,围绕责任落实抓问责,对发生严重违法执法行为的,实行一案双查,既依纪依法处理当事人,又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四)厉行从严治警,提升执纪能力促执法水平提高

        **** 年** 月** 日,省委常委、公安厅长刘力伟在全省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专题培训班结束时的讲话中强调:“政法队伍是法治专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以铁的纪律、铁的手腕从严治警,才能确保整个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公安机关作为重要的执法机关,必须落实从严治警,从严执纪,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过硬队伍,建设法治公安。执纪能力既是公安机关执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安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保障。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等纪律规定,果敢正风肃纪,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要坚决查处执法中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案件,清除害群之马。做到法纪面前人人平等,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现处理问题,正确把握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严格区分违法与违纪的界限,依法依纪查办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原则,规范执纪办案程序,增强证据意识,既加大惩处力度,又维护合法权益。在执纪办案中,既要发挥纪委监督部门的主业作用,又要落实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各单位领导班子的一岗双责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以法治要求加强队伍建设,坚持不懈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持之以恒地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广大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把法治精神内植于心、外践于行,自觉做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同时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通过案件剖析,发现薄弱环节,及时弥补漏洞,规范执法制度,促进执法能力和整体执法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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