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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传销活动现状及打防对策

    时间:2015年03月1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犯罪活动呈日趋上升态势。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手段打着各式新型营销旗号,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社会活动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虽然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开展专项整治,但是打击传销却陷入“打而不绝反猖獗”、“屡禁不止、屡打不尽”的怪圈。目前,*区打击传销的形势不容乐观,遏制传销组织的非法活动迫在眉睫。

        一、当前*区传销活动现状

        据初步统计,****年以来,*区先后接报涉及传销活动的警情二百余起,公安机关多次出动警力解救被骗到传销窝点的群众,驱散传销人员,然而收效并不明显,往往是执法人员前脚刚走,被驱散的传销人员马上又聚集在一起继续活动。****年**月,部分参与传销人员被市局驱散后,在传销头目王某唆使下,聚众到城中派出所内滋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年*月,城南派出所接到缅甸女子李某求助,称其被骗至*市一传销窝点无法脱身。接警后,该所立即采取行动解救出李某并将其安全遣返。****年*月,该局再次行动,在城乡结合部一举捣毁*个传销窝点,解救出安徽科技学院*名大二学生和南昌工学院*名大三学生,驱散传销人员**多名。

        二、传销的定义特征、主要手段及危害性

        一是传销的定义特征。《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定义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的主要特征是:发展人员、组成网络、复式计酬,靠拉人头赚奖金。

        二是传销的主要手段。一是以“拉人头”为主要方式。传销的主要利润不是靠出售产品,而是靠拉人头和发展下线,骗取入门费来取得。所谓的商品实际上只是一个托词,传销组织控制传销人员后,即胁迫、利诱其发展下线。传销人员往往不择手段,打着包工程、找工作、做生意、外出旅游等幌子,将亲朋好友、同学同乡发展为下线,形成网络式组织规模,按其发展的人头数复式计酬和提成。二是对传销人员思想和人身采取双重控制手段。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一方面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般人快速致富的心理,由“讲师”不断向传销人员灌输传销理论,进行“洗脑”,实施精神控制,使人沉溺于发财美梦中不能自拔。另一方面对传销人员实行“家长制”管理,集中到一地居住,不允许外出,不准看电视,看报纸杂志,隔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并安排管护人员看管,甚至施用暴力非法拘禁。

        三是传销的危害性。一是传销带来大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妨害社会管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着国家金融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社会治安稳定。二是传销侵害的对象多为农民、下岗工人、老人、妇女、在校学生等弱势群体,给其身心健康和经济带来极大损害。三是传销活动极易引起绑架、勒索、伤害、拘禁等暴力犯罪,而被骗的传销人员本身即为弱势群体,财产损失承受能力较弱,一旦发现被骗,为挽回损失,更易引发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型犯罪。四是传销组织一旦被查处,大多数底层传销人员发财美梦破灭,或已倾家荡产,或已能骗尽骗,有家不敢回,生计无着落,心理崩溃,失去了正常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极其不易遣散,成为潜在的重大社会隐患。一旦被别有居心的人利用,极易引爆复杂的社会矛盾,诱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恶性刑事案件,造成社会治安秩序混乱。

        三、现阶段立法及打击处理状况

        传销是一种新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打击传销最为关键的是法律适用问题,但面对目前日益猖獗的传销活动,国内关于传销的立法工作则显得相对滞后,不能为打击传销寻得坚实的法律支撑。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对传销行为的违法性进行确认,《刑法》未专设“传销罪”罪名,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设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现阶段行政司法机关针对传销的打击处理工作困难重重。

        一是取证难。传销组织为应付执法人员的检查盘问,往往事先设计了统一的应答口径,由教课老师向传销人员针对性地讲解传授。且参与传销人员来自全国各地,其组织一旦被查处,人员即四散躲避,相关的言证、书证等证据难以收集、固定。

        二是抓捕难。传销的发起组织者往往躲在幕后,下面还有多层网络,与执法人员面对面的只是最底层的参与人员,这部分人员根本不知道其高层是谁,或只知假名、代号,查处中即使抓获了这部分人员,但追查其上线往往一无所获。并且,传销组织抗拒抓捕也越来越呈现出暴力性,江西省九江市、河北省保定市、吉林省四平市、河南省开封市等地均发生过传销人员冲击公安机关,抢走传销头目案件。

        三是处罚难。法律适用问题是困扰办案部门的主要难题,国家对传销只有禁止性规定,没有具体的针对性的处罚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对传销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刑法》中虽有非法经营、诈骗等罪名可以适用于对传销行为的定罪处罚,但司法实践中对传销案件适用这些罪名往往难以界定。

        四是遣散难。传销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遣散阻力较大,尤其在发觉被骗后,仍存在侥幸想要补回损失,对执法人员的说服教育置若罔闻,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往往遣而不散。

        四、打防对策建议

        传销活动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社会治安稳定,激化社会矛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打击压制传销的猖獗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势在必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从重从快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一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打击传销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通过各种法律途径,压缩传销活动赖以生存的空间。公安、司法、工商、金融等职能部门相互协作,采取对被骗人员予以解救,一般人员予以遣散,重点人员予以打击的思路开展工作,加强对传销活动的排查、打击力度。工作中进一步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机衔接,切实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传销活动情节轻微的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积极沟通,固定证据规格。检察院、法院可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以免错过最佳取证时机。

        二要建立公安机关内部协作机制。首先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把打击预防传销工作延伸到基层。派出所要加大对暂住人口和私房出租户的管理力度,对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全面登记,与出租屋主签订治安责任书,定期检查,以压缩传销活动的生存空间,消除传销活动的发展土壤。其次要加大社会面查控力度。治安部门要立足阵地,对流动性较强的公共场所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和教育,对明知用于传销活动而提供场所的要坚决取缔。再次要抓好打击处理行动中的协调部署。全局一盘棋,经侦、刑侦、治安、网监、派出所等部门应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分工合作,群策群力打击传销。

        三要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打处力度。面对传销愈演愈烈的趋势和当前法律缺位的现实,如何用好、用足现行法律法规,加大对传销案件的查处打击,成为执法人员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对此,应按照传销组织、人员的具体行为对涉案人员进行定性处罚,把传销问题转化为治安问题来处理,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

        四要扩大社会宣传防范教育范围。在抓好对传销打击处理工作的同时,扩大社会面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传销非法性的认识,也是预防传销的重要环节之一。首先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宣传机制,采取利用电台、报刊等媒体报道,面向群众公开宣传,以及送法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等方法,从本质上揭露传销的欺骗性、危害性,引导群众增强对传销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为查禁传销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加强信息通报工作,查获的传销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众曝光,已经形成高发趋势的传销案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群众采取防范措施。此外,各省、地、市之间要互通声气,及时将掌握的传销案件线索和涉案人员相互通报、向原籍通报,让传销组织和人员无容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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