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管理过程中如何努力消除驾驶人的对立情绪
当前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大量存在,机动车驾驶人对立情绪是管理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教育,消除其对立情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是每一个交通民警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结合日常工作对如何努力消除机动车驾驶人的对立情绪发表一些点自己的看法。
一、机动车驾驶人对立情绪的主要表现 一是与国家法律、法规对立。我们常说,存在决定意识,意识支配行动。机动车驾驶人与交通法律、法规对立情绪在行为上的体现,比如购买机动车不办理入户上牌手续,驾车不申办驾驶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驾驶机动车等现象;再比如少数驾驶人驾车酿成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使事故伤亡者应有的治疗、怃恤等费用不能到位的情况。 二是与交通管理者对立。交通警察的职责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但相当一部分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民警查处时,对立情绪比较突出,经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对交通民警的教育、处罚不满,故意纠缠执勤民警;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当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时,拒不出示证件,阻挠执勤民警依法扣留车辆,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勤民警;抗拒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采用自伤、自残、自杀等手段威胁执勤民警;暴力袭警,伤害执勤交通民警的情况。 二、机动车驾驶人对立情绪产生的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尤其是偏僻农村,少数地方还存在法律“盲区”。由于宣传覆盖面不广,当交通法律、法规直接触犯到他们的经济利益时,自然会产生对立情绪。特别是对无牌无证机动车,交通民警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查扣,且处以较重的罚款,并对无证驾驶人要依法拘留,相当一部分驾驶人接受不了,对立情绪很大。 二是社会化管理体制不完善。交通管理需要社会化,但目前几乎仅仅是交警一家的职责。如农村大量无牌无证机动车为农民使用,村(组)、社区无部门、无人过问,当农民无证驾车被交警查处时,他们自然会不服气地说:“我的车当地都不管,你们为什么要扣?”。 三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见利抗法。大量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超载、农用车辆、两轮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都是受经济利益支配。为了赚钱,他们视交通法律、法规为儿戏,不服从交通民警管理、教育,甚至公然对抗。 四是个别交通民警执法不规范。和谐交通要求交通民警增强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良好的管理和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但个别交通民警不注意言行规范和工作方法方式,如语言简单、解说不细,甚至态度粗暴,自然就会引起交通参与者的反感,人为产生对立情绪。 三、消除机动车驾驶人对立情绪的渠道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力度。除了交警部门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以外,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强化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对农村无牌无证驾车现象,要重点进行法制教育,使其明白无证驾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法律就会受到法律惩罚;要加强对客、货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深刻认识超员、超载引发交通事故的危害性,教育他们不要见利忘法、见利失德,不要为了赚钱置自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 二是加大社会化管理力度。要从根本上消除机动车驾驶人的对立情绪,构建和谐道路交通,单靠交警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充分发挥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作用,广泛动员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各行各业、齐抓共管共教,方能将不和谐因素化解。如对大量无牌无证两摩驾驶人的教育,必须依靠乡(镇)、村(组)进行;对客运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各专业客运公司要配合交警部门进行;对大量货运驾驶员的管理教育,要依靠社区、乡(镇)、驾协和交通部门一起进行。三是提升交通民警执法素养。提高科学管理能力,交通民警每天要与众多的机动车驾驶人打交道,要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必须采用科学的管理方式、方法,将教育学、心理学等现代科学管理溶入日常工作之中,变行政式管理为人性化管理,变单一的管理为社会化管理。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要尊重、爱护、关心每一个交通违法行为人,处理问题要公平、公正,交通违法行为人遇到困难,要力所能及给予解决。提高协调处置能力,民警在执勤执法中,遇到了矛盾,要积极、主动将不利因素化为有利因素,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遇到蓄意制造事端的交通违法者,教育说服不了,就必须果断处置,避免由一般事件发展到恶性事件,将不稳定因素及时化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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