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济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经济诈骗犯罪是指合同诈骗和八类金融诈骗犯罪,八类金融诈骗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和保险诈骗。经济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然而,非法占有目的是人的主观上的心理活动,除了犯罪嫌疑人本人供认以外,无法直接运用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具有智能化、职业化、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或狡辩,来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公安经侦部门在办理具体的诈骗案件时,常常面临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认定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理论与实践部门不少人均提出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对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记要》)也全面肯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笔者认为,运用推定,通过与主观心理密切联系的外在表现即行为人本身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来推定其主观故意,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是可取的。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某一点,而应综合考虑,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所致的例外情况。根据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须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客观行为: *.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行为人在签约时如果是以假的面目出现,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即可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虚构合同主体的方式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三是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等。 *.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只有部分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他人签订大大超过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可以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判断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不能简单地看行为人在签约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有的情况下,如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虽不具备实际条件,但其在履行期限内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有可靠的保障,同样应认定其具有履约能力。 *.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手段。对诈骗犯罪而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与实施了诈骗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若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即使最终没有履行合同,也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都含有欺骗的成分,在刑事欺诈中,行为人完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欺诈手段起全面的根本性、决定性的作用,而民事欺诈只是在合同履行内容的某些内容或部分事实采取了欺骗手段,如夸大数量、质量或自己的信誉、履约能力,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的影响不是根本性、全面的,属于一种履约前提下的欺骗。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这一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一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或为履行合同作出努力。实践中,有一种被称之为“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诈骗手法,表面上看似行为人履行了合同,但实质并非履约,而只是在当事人追偿下行为人以后手骗取的财物偿还前手所骗财物,该行为不是一种履约行为,而是一种诈骗行为。 *.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在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经济纠纷都会出现,并非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就一定是合同诈骗,还需具体分析其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造成合同没有履行的原因可归结为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在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合同诈骗,行为人由于本身就具有诈骗财物的故意,是由于其主观原因造成合同没有履行。 *.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合同生效后,如果行为人没有不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不良企图,都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合同最终未履行也只是由于意外、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原因。倘若行为人在合同生效后不作任何努力,能履行而不积极履行,则说明其有诈骗故意。 *.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不是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置,而是隐匿或任意处分,即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挥霍等,或挪作他用,或用于犯罪活动、投机行业,或携款潜逃,拒不归还或无法归还,这些均属于对取舍的主观选择,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就非常明显。 *.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如果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合同没有履行之后,不是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对方的损失,而是无正当理由地表现出种种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拒不赔偿、返还对方财物,或找各种理由搪塞应付,东躲西藏,避而不见,甚至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金融诈骗犯罪的*个罪名都有自己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区别对待。为此,《纪要》规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具体办案中,资金流向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中强调,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不具备贷款的条件,但确实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采取一定的欺诈手段获取贷款,但在案发前偿还贷款的,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处理;案发前虽然没有偿还,但行为人没有抽逃、隐匿、转移、挥霍资金的行为,或者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的,或者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因经营风险造成不能归还的,也不应作贷款诈骗罪处理。 三、运用推定方法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推定的方法具有局限性,主要是推定的结论具有或然性。而我们办案的结论要求是唯一的,为克服推定的局限性,适用推定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推定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真实。如在推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对签订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履行态度是否积极、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事后态度是否积极等八个方面审查清楚,相关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在推定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时,对《纪要》列举的七种情况也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以确保事实真实可靠。如果事实都不清楚,其推论势必失真。 (二)推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从《纪要》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列举的落脚点在行为人对相关款项“无法返还”或“拒不返还”上。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有“拒不返还”的行为表现,其非法占有目的就非常明显。问题在于,“无法返还”这类情况比较复杂。如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就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因为未返还完全有可能是非法占有目的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在没有排除其他可能原因的情况下,而根据未返还这一客观事实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势必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实践中,我们应根据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反映主观的基本原则。 (三)推定必须坚持综合考虑全面分析。为克服推定固有的局限性,要通过综合考虑、全面分析使得事实与推断结论之间形成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联系。在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时,必须以其实施的活动为基础,应当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从行为人的诈骗技术过程、各个行为环节着手,综合所有事实,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可能,才能得出正确结论。例如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如果查明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由于对方有意违约造成合同最终没有履行,或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能力后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虽经主观努力但仍无法全面、适当履行,或在违约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承担责任等,就不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四)允许和重视被告人反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必须是应然、唯一的结论,是不存合理怀疑的结论,为了达到该效果,必须允许和重视被告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定推定的成立与否。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诈骗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