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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考(二)

    时间:2015年03月1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人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执政能力、执政方略、执政方式的新认识。随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一项基本任务,把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已经更加明确地由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扩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即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物质基础、政治保障和精神支撑,同时通过和谐社会建设为社会主义物质、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力的社会条件。

        公安机关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其特殊的职能作用决定了公安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何明确公安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进程中的职责定位,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好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行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准确把握依法行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这每一项内容都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充分发扬民主法治,首先是要依法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同时这种民主要与法治结合,充分体现宪法、法律的至高权威。这就要求作为人民民主专政重要工具的公安机关,切实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捍卫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保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同时,必须在一切工作中坚持对党负责、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民主、依法行政,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法定权利、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既是人类衡量美好社会、评价政治文明的一个标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支柱和基础,更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没有公平正义,社会就不可能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深人认识和分析我国当前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原则,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解决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各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切实维护社会正义,努力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是诚信友爱、融洽相处的关系。社会成员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竞争。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端正执法思想,转变管理理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和行政手段,平衡处理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宽严相济,多措并举,创建法治型、服务型、亲民型公安机关,倡导、促进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维护和巩固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发展的社会,没有发展,和谐社会就会失去生机活力,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先进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社会因素;市场化改革,为社会活力提供制度支撑。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护和发挥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激发社会创新活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各方面积极力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共同奋斗。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这既是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没有稳定,和谐社会就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安定有序,既是和谐社会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和人与自然协调相处的前提,也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构建“和谐”,必须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构建和谐又对社会稳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抓住了安定有序这一关键环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才能顺利向前推进。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紧紧围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总任务,改进和加强各项工作,切实肩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尽量避免出现社会动荡和资源破坏,并在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同时,特别注重准确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和行政手段,惩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保护自然资源,妥善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判断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形势

        一方面,当前国际国内及省内形势总体是好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绝好的历史机遇。从国际上看,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世界格局处于向多极化过渡的重要时期,国际形势处于总体缓和稳定、局部紧张动荡的基本态势。从国内看,近年来,我们党的执政能力不断增强。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已取得明显成效,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心思稳,人心思安;社会秩序运转正常,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所有这些,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前提、组织保障和群众基础。

        另一方面,公安工作自身还存在不少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适应”、“不符合”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表现为:在维护社会稳定上,对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治安问题的特点、规律特别是其长期性、多发性、反复性、动态性探索、认识不足,没有全面把握和处理好“打防结合”、“专群结合”的辩证关系,仍存在“重打轻防”的倾向;在执法思想上,还没有完全摆脱“人治”,、“官本位”思想的束缚,执法为民的思想还没有深人根植,以人为本、保障人权与依法行政、科学执法的现代法制理念还没有牢固树立,存在着唯上是从而不注重群众利益、重执法产生的经济效益轻法律及社会效益、重管理轻服务、重处罚轻保护、或重追赃轻处理、重行使权力轻监督制约等思想偏差。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及公安工作上的不适应,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努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就是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着力增强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开展群众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六个方面的本领。具体到公安机关来说,就是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项公安工作,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正规化建设水平,真正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一)建立健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能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关系当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之一,必须加强对新形势下各类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分析,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总目标,以“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按政策办事,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为总要求,建立一套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社会稳定预警机制:以现代科技手段为支撑,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情报信息反馈网络,及时准确掌握重点地区、领域、行业内与群体性事件有关的动向、信息,向党委、决策政府提供工作参考意见、建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二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完善定期排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明确责任单位,督促抓好落实,把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一、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处置预案,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依法果断处置。四是责任追究机制: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建立落实领导责任的制度保障。在群体性事件具体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既要坚持“三慎”原则、防止矛盾激化,又要科学果断用警、防止事态扩大,既要推动群众合理诉求的解决,又要制止、打击混杂其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新形势下的对敌斗争,全力维护国家安全。要充分认识对敌斗争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深人研究、准确把握敌情、社情变化的新特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整合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讲究政策策略,提高发现预警能力、防范控制、打击处置能力。要明确防范和打击的重点,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捣乱破坏活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人员形成组织,绝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形成气候,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三)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经多年来实践证明的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也是我国适应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增加的客观形势,在现阶段采取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公安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根据犯罪活动时空分布的规律、特点,确定打击重点,完善打击机制,改进打击方式,增强打击实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增强群众安全感。在此基础上,要从有利于根本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全局高度,在公安刑事司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具有法定从宽条件的应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着眼于依法从宽处理,并逐步试点开展社区矫治工作,全面兼顾惩治严重犯罪和挽救失足群体、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公民法定权利,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实现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平的和谐统一,使全体公民都平等享有法定权利和司法正义。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推进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体系建设。要以群防群治力量为基础,以党的基层组织为领导核心,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健全巡逻控制体系为重点,建立科学的工作规范和有力的考核问责机制,调整、优化警务资源配置、布局,参与构建街面治安防控、社区治安防控、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三张网”,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强化对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出租房屋、危险物品管理,逐步构建专群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点线面结合的社会治安体系。

        (四)贯彻依法治警方针,加强公安执法、行政能力建设,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按照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管理能力,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机制,维护社会运行正常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要通过巩固和深化机构改革,实现职责法定,落实依法行政,建设规范型、法治型公安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切实在警务实践中明确职责定位,依法规范执法、管理活动和用警行为,逐步杜绝因参与非警务活动的“乱作为”造成行为“越位”、“错位”,更重要的是避免在当前刑事犯罪高发时期,因警务资源分散而在正常执法活动中“不作为”造成职责“缺位”。特别要克服对“有求必应”承诺的片面认识甚至曲解,从而把相对有限的警务资源从兑现“大包大揽”式的“有求必应”中解放出来,充分投人到履行法定职责的警务活动中,确保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有求必应”,实现从“全能”警务向规范警务的转变,推进警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增强警务工作独立性、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

        二要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转变、优化行政职能,改进、创新管理方式,做到科学行政,建设管理型、服务型公安机关。要把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作为改革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向,从管理政策、制度、实践上保证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动,不断加大管理和服务力度,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实现管理和服务的有机统一。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坚决摒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政策,赋予非公有制经济“国民待遇”,从而在公安行政管理层面为非公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与发展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要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依法行政纲要,树立“以人为本”、“以民为先”思想,在管理观念上完成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责任本位的转变。要按照合理、合法、效能、责任和监督一致的原则,因势利导,因情制宜,科学调整、确定公安行政管理职能定位,合理“进”、“退”,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安机关介入管理的,要积极承担责任,落实管理职责,对不应由公安机关管理的要坚决退出,对需要加强管理的要切实管住、管好,要把建立城市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联动系统作为政府整合公务资源、提高服务效能、便利社会群众的一项重大举措,全面推进110 、119 、120 “三台合一”,切实提高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服务、应急能力和水平。

        三要推进民主行政,建设亲民型、开放型公安机关。按照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警务公开及新闻发布、警务公示、听证等制度,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公安决策相结合的公安行政管理决策制度。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事项,建立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的制度,提高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与亲和度,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因出台行政管理措施时由于缺乏科学论证,给社会增添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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