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与改进警务督察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督察制度建立*年来,对于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法治化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公安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及新情况不断涌现,特别是新修订《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条例》的颁布实施,更将督察工作推向了一个全新的局面。如何抓住这一契机,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规律特点,进一步加强与改进警务督察工作,不断推进督察工作模式、工作理念与方法手段的创新,进一步提高督察工作科学化水平,成为警务督察部门与督察民警必须面对与思考的重要课题,现结合近年来的督察工作实践,就此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与看法。
一、明确督察工作重点,强化执行力的落实与提高。****年新修订的《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条例》明确规定了警务督察部门十个方面的督察职能,内容涵盖公安工作和队伍管理的诸多方面,同时这些工作又有着各自不同的业务主管部门,督察部门要如何找准定位,才能既履职到位又不越庖代厨呢?为此,就有必要对督察工作的重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简单的说,就是要首先搞清楚督察究竟干什么的问题?
“督察”一词最早见于《汉书•西域传序》,监督视察的意思。由此可见,督察的本意就是督促检查,督察工作的重点就在于对公安工作和队伍管理十个方面的工作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从中发现问题,强化管理,推动警务执行力的落实与提高。省公安厅纪委书记、督察长曹义鸿同志就督察工作重点曾作出过精辟的论述:“督察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发现和查纠问题上,围绕全局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经常性地开展督促检查。”抓住事物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研究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面对公安工作和队伍管理的诸多方面,如何抓住矛盾问题的主要方面成为关键。因此,督察抓警务执行力的落实和提高,重点应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围绕公安中心工作,确保行政首长决策意图的贯彻落实,形成决策、执行、监督全面协调的格局。二是围绕公安执法活动,强化执法过程监督。三是抓纪律作风养成,维护公安队伍良好形象。大量的督察实践反复证明,只有始终围绕和服务于公安中心工作,坚持问题管理理念,做到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提出问题、帮助解决问题、预防发生问题,督察工作才能在推进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二、改进督察工作模式,提升督察工作效能。新时期公安工作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督察工作在这场变革中,如何在继承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创新工作模式,解决好怎么干的问题,对提升督察工作效能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从以往的督察情况看,督察工作往往是走到哪、看到哪、查到哪,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弊端较为突出,督察工作推动抓落实的实效发挥不够充分。在督察实践中,任务导向型的工作模式较好地解决了上述弊端----即以任务目标为导向,推动整个督察团队围绕任务目标开展学习预研,科学策划,合理定点,总结反馈和改进提高。具体讲在领受督察任务后,围绕目标任务,先谋划再实施,策划准备的过程包括领会领导意图,吃透文件精神,明确目标任务、确定督察重点、统一督察标准,讨论预研等环节。任务前,强调参战督察人员要学习掌握相关领域基本业务知识,明确查什么、怎么查、怎样更贴近实战;任务中,使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判,确保督察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查找发现问题更加具有针对性;任务后,在撰写报告、运用督察结果的同时,注重对工作的总结与反思,固化成功做法,完善不足之处,促进后继工作不断趋于合理。
这套工作模式使得督察工作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一是督察工作目的性与实效性得到增强。指挥员对工作总体把握更加准确,参战民警对目标任务更加明确,督察工作的科学性增加,工作实效得到进一步提升;二是团队的整体业务素养得到改善。现行工作模式下,每次督察工作都成为一次学习和提高的过程,整个督察团队始终在学习研究的状态下工作,民警的业务水平和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得到锻炼提高,团队整体业务素养持续改善。三是督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得到提升。由于坚持任务导向型的工作模式,随着督察实践的不断丰富与积累,为实践所验证的有效做法得到进一步保留与完善,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日益提升。
三、树立科学理念,始终保持督察工作的创新活力。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力量的源泉,科学理念对工作的引领作用无疑至关重要,要干好督察工作,需要用什么样的思想观念来科学引领,才能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的发展变化,干好督察工作呢?从基层督察工作的实践情况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察工作,必须在实践中坚持和强化以下工作理念。
(一)“督察职能优势与行政首长权力相结合”的理念。由于督察工作的特殊性,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始终存在,只有把督察职能优势同行政首长的权力有机结合起来,督察部门抓执行力的落实才会少阻碍、才会更有效。要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就需要督察工作任何时候都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充分领会行政首长的决策意图,时刻思考行政首长决策关心什么、需要什么,并以此来确定重点开展工作,唯有如此才会使监督在决策和执行的过程中畅行无阻,才能充分体现“抓工作落实督察是一灵招”的真正威力。
(二)“传统+科技”的理念。督察工作的现场性是督察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但在当前公安信息化条件下,现代警务活动的科技含量、动态特性均显著增强,传统督察在时空、警力、方法等方面,“跑不全、督不到、查不准”的局限日益凸显,笔者以为督察工作要在现代信息警务条件下得到长足发展,就需要从“传统+科技”的角度来寻求突破,找准着力点。一方面,要将现代科技手段引入传统督察,更多地将音视频监控、GPS定位等科技手段引入督察工作,最大限度地拓宽督察视野,减少督察盲点,使督察工作远程监督、实时监督发挥最大效能。例如,通过督察信息平台的视频督察系统开展的网上督察,就是依托科技手段加强执法监督和队伍管理的成功范例之一。另一方面,要加强公安信息数据的深度运用。要将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理念运用到传统督察中,学会使用各种综合业务信息数据平台,通过对海量公安业务数据的深层次调研分析,从中提取出有预警性、趋势性的情报信息,更多地牵引工作模式向预警型、防范式的方向发展,从根本上提高督察服务决策的参谋能力和防范预警的履职能力。例如,通过对网警部门大量涉警网上舆情数据库的分析,梳理出涉警舆情类型特点、区域分布及人员时间特点等情况,对重点区域、多发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预警式专项治理等,都是信息情报在督察工作中的创新运用。
(三)“加强督察工作建设性”的理念。长期以来,现实督察工作中,一直存在几个常见的弊病:一是“向下监督多,同级监督少”的弊病。从督察单位情况看,对基层单位检查多,而对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少;从督察人员情况看,对民警督察多,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少。二是“事后督察多,事前防范少”的弊病。现实督察工作中,监督往往较多地发生在投诉控告之后,事前预警型、防范式的督察开展比较少;三是“问题查纠多,抓制度建设少”的弊病。督察工作中对具体问题查纠的多,但更深层次的抓制度建设的少。上述弊病的存在,往往使督察疲于奔命,工作更容易陷入屡督屡犯、屡犯屡督的怪圈。因此,要走出怪圈,就必须在督察实践中更加注重工作的建设性。具体讲就是要在抓具体问题的同时,又要跳出具体问题本身,更多地从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的高度来看待问题、解决问题,在治标的同时强化治本。我们知道制度事关整体、事关长远,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一个不好的制度,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抓好制度的建设与执行可以有效减少具体问题的发生,收到事半功倍、标本兼治的作用。进一步看,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中,业务主管部门和领导干部往往起着主导和引领的作用。因此,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对同级业务部门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的监督上来,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才能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个层级的管理职能,形成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生动局面。另一方面,在督察成果的转化运用上,要更多地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来思考,通过现实督察工作发现和查纠问题,在问题整改、作风养成、倒查问责等方面促进各项业务和队伍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在推动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更加体现出督察工作的建设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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