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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执法的生命线

    时间:2015年03月19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对公安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的期望值和精细化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执法规范化建设已成为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那么,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在转变执法观念上下功夫

        执法观念的转变是一场除旧布新、鼎新革故的革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凸显,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和思想保证。执法观念的转变就是要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为谁用权、为谁谋利益的根本性问题。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在全体民警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深入开展宗旨意识、群众路线、群众观念教育,始终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在执法办案中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竭尽全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在提高执法素质上下功夫

        提高执法素质是执法队伍建设的核心,没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执法工作。衡量一个执法者是否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不仅要看他能否熟练地掌握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而且要看他是否具有忠于法律,把法律当作生命、为法律而献身的崇高职业道德和精神品质。提高执法素质是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工作,不能一劳永逸,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培训。第一,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作用,选拔法律功底深、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业务骨干担任教官,开办法律讲堂,以案说法、以案释理,着力解决基层民警执法办案中常见的问题。第二,邀请法律专家对重点、难点法律问题进行专题讲座,解惑答疑。第三,组织民警参加庭审旁听,进一步了解司法程序,增强民警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从司法的角度审视公安的执法质量、执法水平,加深对规范执法的意义的认识,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提高执法素质要强化服务职能,把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贯穿执法工作始终。

        三、在执法监督上下功夫

        加强执法监督,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效途径,要建立健全内部和社会有效监督机制,使执法监督形成常态化、日常化、制度化。一要做到执法质量考评常态化。组织执法骨干经常深入基层执法单位对执法情况进行普查,对执法案卷进行考评,通过考评发现基层民警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惑,从中找出影响基层民警办案质量的症结,及时进行解疑答惑,提高基层民警办案质量。二要做到执法考核日常化。法制部门要对基层执法单位的法制员进行严格培训,建立法制员日考核制度,强化法制员第一道关口的把关力度,做到一案一审、一案一评;建立本级法制部门月、季考核制度,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三要做到外部监督制度化。各基层执法单位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社团组织、城镇居民、农村村民中聘请法制监督员,定期开展“警营开放日”,向法制监督员汇报执法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形成制度化,使公安执法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真正体现阳光执法。

        四、在规范执法行为上下功夫

        规范是丈量行为的标尺,是衡量行为的天平。所谓规范执法行为,就是要把执法工作纳入到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轨道,使执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就是要用制度规范来制约权力,约束和规范执法行为,培养执法者良好的行为习惯;以严格的法律程序来保障执法的普遍公正,为处于不利地位的民众提供法律救助的途径;要具有人本思想、法律至上的观念。做为执法机关,我们没有权力创设法律,但我们必须要严格公正地执行法律。规范实体执法固然重要,规范程序执法尤为重要。严密的执法程序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基石,也是区别于法治和人治的重要标志。规范执法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要规范程序执法行为。衡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的标准,除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必须做到程序合法。

        五、在规范执法责任上下功夫

        责任不仅是份内应该做的事情,而且是没有做好份内之事所应当承担的后果。在哲学和法学的范畴中,责任与权力相对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前者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后者一般适用于普通公民。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没有无权力的责任和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和无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你能行使多大权力,你就要负多大责任,你享受多少的权利,就要履行多少义务。通常情况下,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对于执法者来讲,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力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执法者的一种义务。作为执法者必须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放弃权力就是失职、渎职;责任必须履行,逃避责任就必须受制裁,轻则批评、处分,重则撤职、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执法责任不仅需要解决执法者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的问题,而且还需要解决一个误区,就是责任都是领导的。执法责任分为个人责任、集体责任和国家责任三种类型。在对同一事实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既不能用集体责任和国家责任来掩盖个人责任,也不能用个人责任来替代集体和国家责任。因此,在法律的框架内把执法者个人责任具体化,把集体和领导者责任明晰化,对于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执法责任的划分,要坚持“谁执法,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案件主办人制度,领导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既不能放过有过错者,也不能株连和冤枉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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