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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强和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

    时间:2015年03月19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为了规范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号)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号),结合实际,现就我局党员发展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一条年满**岁的在职在编民警、职工和临聘人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按期交纳党费,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因为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的青年当然应首先加入共青团组织。因某些特殊情况,有的青年虽然没有入团,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党组织也可以吸收他们入党。

        第三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最好由本人亲自书写,如为了申请书清楚、美观,入党申请书也可用电脑打印,但必须亲笔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第四条借调、临聘人员工作不满*年要求入党的,应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并由原单位党组织对其进行培养和教育考察;借调、临聘人员连续工作*年以上的,应向现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并由现单位党组织对其进行培养和教育考察。借调、临聘人员单位和原单位党组织均应主动关心这些同志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并保持一定联系。党组织在讨论发展时,应征求原单位党组织意见。借调、临聘人员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年以上,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征求其原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可以吸收他们入党。

        第五条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个月内由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六条

        申请入党的人离开工作单位后,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他的入党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转给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以便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继续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七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其程序为:

        (*)所在单位(部门)党小组讨论推荐;

        (*)共青团员应由所在单位团支部讨论推荐,并将讨论意见填入《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审核表》(见附件一),报上级团委审查;

        (*)党支部听取团支部(限共青团员)和有关群众意见;

        (*)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八条申请入党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派人与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谈话,告诉他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向其提出要求,指出其努力方向。

        (*)向支部全体党员宣布,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和《*市公安局发展党员档案袋》。

        (*)研究落实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包括指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一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是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是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是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经研究对尚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同志,也应与其谈话,指出其缺点与不足,做好教育引导工作,鼓励其进步。在其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后,适时将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培养教育措施。考察的结果要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党小组的责任主要有:一是落实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计划的措施;二是协助党支部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和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三是根据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条对经过*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有以下程序:

        (*)培养联系人提出建议;

        (*)党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

        (*)共青团员应由所在单位团支部讨论推荐,并将讨论意见填入《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审核表》(见附件二),报上级团委审查;

        (*)党支部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

        (*)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二条 已列为发展对象的,在入党前要参加市局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培训班(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由市局机关党委统一举办,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天(或不少于**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参加培训学员,凡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的,取消培训资格。培训结束前,由市局机关党委统一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颁发结业证书。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书*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在发展前应重新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合格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为便于各单位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现对政审的函调证明材料信格式和函调提纲进行统一规范(见附件三)。政治审查材料报上级党委预审时,超过*个月的重新审查。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所在单位党组织(党支部、党总支)应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收到发展对象最后一份政治审查材料后,在*个月内召开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同时基层党委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预审时需上报的材料:(*)本人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篇);(*)申请入党的共青团员需上报《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审核表》、《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审核表》;(*)《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情况表》、《发展对象公示情况表》、《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表》;(*)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情况报告和支部会议记录(复印件);(*)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对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上级党委对上列材料预审合格,并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中签署“同意履行入党手续”意见后,发给发展对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

        发展对象未来*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有关材料,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并配合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做好对该同志的培养考察工作。

        第十五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在*个月内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支部委员会报告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召开支部大会要保证出席的人数,尽量做到全体党员参加,如有特殊情况,至少*/*的正式党员到会才能召开。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并在决议中注明。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个月。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十九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同时,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培养教育措施。考察的结果要记入《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作为衡量预备党员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党小组要协助党支部考察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并根据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其按期转正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总)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总)支部将预备党员转正材料报上级党委预审;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预审时需上报的材料:(*)本人的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期间的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篇);(*)《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表》、《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上级党委对以上材料预审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四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市局机关党委或授权的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总)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上级党委,上级党委将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委保存。

        六、实行公示制、票决制和备案制

        第二十八条各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必须坚决执行公示制,实行公示制需注意以下几点:

        (*)公示的对象是:拟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拟确定的发展对象、拟接收的预备党员、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及格式由局机关党委统一制定(见附件四)。

        (*)拟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和拟确定的发展对象的公示: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的支部党员大会)在讨论研究将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前,由所在支部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现实表现情况向本单位(部门)党内外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结束后,由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情况表》、《发展对象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五),如公示期间有不良反映的,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要形成书面情况报告,在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支委会(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并将《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情况表》、《发展对象公示情况表》和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存入本人发展党员档案。

        (*)拟接收的预备党员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公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必须在召开支部大会决议前由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进行。

        公示结束后,由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填写《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表》、《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五),如公示期间有不良反映的,要将反映的主要内容及支部的调查核实情况如实进行填写,并由支部书记审核签名,向支部大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票决是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的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见附件六)。实行票决制需注意以下几点:

        (*)对两个以上的票决对象要实行逐个讨论酝酿并逐个票决(一张表决票上只能有一个票决对象)。票决采取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进行。

        (*)对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能投一票,任何人不得代替未到会的党员投票;未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凡会前书面向党支部表达自己的意愿,应作为有效票数统计。

        (*)票决意见分“同意”、“不同意”两种。两栏内均画“√”的为废票;两栏内均不画“√”的视为弃权。“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的,方可通过。

        (*)党支部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一栏中,要填写清楚支部大会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及票决结果。

        第三十条为便于市局党委及时掌握各基层党委的党员发展工作情况,实行基层党委审批发展党员工作备案制。各基层党委在召开党委会审议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及时填报《*市公安局机关发展党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七)和会议纪要,报市局机关党委备案登记,并及时做好党员信息数据库的更新。

        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一条各基层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基层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取消有关对象的发展资格或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直至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违反原则,降低标准,不按规定程序,不经公示和票决、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

        (*)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

        (*)对发展党员有关记录决议弄虚作假的;

        (*)遗失党员发展相关材料的;

        (*)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视情况采取取消评选资格、党建工作目标考评扣分、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依照党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适用范围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公安局机关基层党组织,由*市公安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共*市公安局机关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公机党〔****〕**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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