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险驾驶(醉酒驾驶)案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八)》自*月*日实施后,*大队高度重视,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根据一线执法办案现状和需要,对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程序、证据标准等内容进行了培训。积极与交警支队、区检察院及分局法制、刑侦等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保证了法律的正确施行。
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依据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转到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标准从行政案件提升到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办案人员、标准要求、工作量、执法质量等方面都将遇到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结合目前大队所侦办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情况,当前应注意、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执法办案标准更高。目前,以侦办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罪,必须同时取得酒精检测的证据和当事人驾驶车辆的证据,两者缺一不可。而这两份证据的取得,都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必须在查处现场当场提取。同时,取得的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能够证明犯罪人实施了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形成证据链,具有排他性,为法院所采信。执法现场,可能遇当事人拒不接受酒精检测,或不承认自己驾驶机动车,现场取证将遇到很大困难,这就给民警执法特别是取证带来重大挑战。
*、尽快组建或指定专门的检验检测鉴定机构。目前,我区范围内无指定的专业血液检测鉴定机构,之前我队办理的“马自哲危险驾驶案”中,对当事人进行血液检测鉴定是送由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测,而医院血液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结果只是医学检测报告,严格来讲不是由司法检测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不能做为证据使用。所好在该案的庭审中,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未对该血液检测报告提出异议,而检察院、法院也未提出明确要求,使该案得以顺利审判。但随后我队在办理其它醉酒驾驶案件中,在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检测时,该医院不再在其出具的医学报告上盖章,做检测的医生也不签名,导致案件不能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办结,最后只能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为了适应打击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的需要,急办案之所需,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尽快组建或指定专门的检测鉴定机构,这样有利于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加强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前段时间高院副院长张军的表态“醉驾不一定入刑”,随后公安部要求“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一律刑事立案”,到高检“醉驾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三家司法部门的表态,实际上代表三家司法机关的认识,随着醉驾查处的深入,势必会暴露一些问题。对我们来说要未雨绸缪,早做准备,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要及时同检察院、法院加强沟通联络,消除不必要的误解,保证侦查、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应抓住《刑法》调整机遇,组建强有力的专业执法办案队伍。这次《刑法》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对公共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高度重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紧紧抓住刑法调整的机遇,组建强有力的执法办案机构,从根本上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公信力。为此要针对性地加强专项业务培训,统一组织执勤民警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治理培训,提高民警现场检查技能、处置技巧和刑事案件办案能力,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坚持长效管理,要将查处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驾的责任落实到每一名民警,建立起集中检查与日常执勤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坚持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集中警力查处外,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纳入所有民警日常工作内容,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特别是醉驾犯罪行为形成“全警式”长效管理机制,始终保持对酒驾行为的高压态势。
*、要继续坚持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让更多的驾驶人熟悉法律、自觉遵守法律。交通民警要理直气壮大胆执法,排除人情干扰,不徇私情。同时也应加强执法过程中的自身防护,因为两个法律修正后,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个别驾驶人逃避查处打击驾车冲闯执勤卡点,伤害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法的案件,不可避免,因此,既要依法查处,又要绝对保障安全,落实安全防护装备的配备和使用,及时打击此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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