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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交警系统如何深入推进规范执法工作

    时间:2015年03月27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交通警察,是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频繁的警种之一,其执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社会舆论监督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交警执法工作如果出现一点不文明、不规范的问题,往往就会成为社会各界“口诛笔伐”的焦点,影响到公安机关乃至党和政府的整体形象。近年来,伴随着“三基”工程建设、“三项建设”和三项重点工作的深入推进,交警系统通过开展一系列执法专题教育和培训活动,其整体执法能力和为民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感和满意率不断提升。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交通管理工作的“行进步伐”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盼还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在规范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破解的难题。笔者在从事交警法制管理督察工作中,结合业务实际,就交警系统如何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谈一点认识。

        一、当前交警队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执法目的有偏差,重管理轻教育。主要表现在:一是该罚的不罚。少数交警上路执勤时只愿纠正能罚款、易罚款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行为“挑肥拣瘦”、“选易弃难”。二是不该罚的也罚。由于目前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还处在需要不断提高的阶段,轻微违法行为大量存在是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对能教育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以罚款了之。三是为罚款而执法。为了让当事人愿意交罚款,少数交警对违法行为随意变通处理,该拘留的不拘留,该扣分的不扣分,降低了处罚标准,起不到纠正违法应有的教育效果。

        (二)执法程序不够规范,态度不文明。在实际执法中,少数民警执法程序意识差,执法方式简单化,影响了执法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纠违不敬礼,罚款不讲原因,收驾驶证就开单;二是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态度生硬,用语不文明、不规范,即便处罚正确群众也不容易接受,甚至造成严重对立或不必要的争执摩擦;三是无视法律赋予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权等合法权力,不听解释、不问理由,容不得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不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执法过程中,少数民警执法未考虑当事人利益,处理问题不讲究方式方法,对一些弱势群众和明显有困难的交通违法行为人缺乏必要的宽容和帮助;接处警不及时,长时间扣车扣物,事故处理久拖未决;必要的办事程序不告知或不完全告知,执法告知不及时,忽略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不善于与群众沟通,做群众工作方法不细、针对性不强,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不理不睬,不能接受群众提出的中肯意见和诚意批评,为民服务思想不牢固。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一)为民服务意识淡薄,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少数交警仍然缺乏规范执法意识,在日常执法中依然存在特权思想,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时有发生;结合交警工作实际每年至少有针对性的组织一至两次法律知识培训,由于少数交警文化素质偏低,学习效果不佳,执法方式没有针对性,做群众工作水平不高,化解矛盾的本领不强,不能有效解决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少数交警僵化理解规范执法的一些规范性动作,照搬照套法规,机械地执行规定要求,仅从执法来看,虽严格执行了执法的各项要求,但执法机械、方式简单、缺乏艺术性,只注重处罚,缺乏交通安全法律宣传意识,被处罚者往往口服心不服,执法社会效果并不好。

        二是外部执法环境复杂。在交警日常执法工作中,部分不知法、不守法者的行为影响了规范执法,近些年来,少数交通参与者法律意识淡薄,无视管理,常常阻碍交警执法,有时甚至无事生非,捏造事实,严重影响了交警的正常执法;有的还侵害了执勤执法交警的合法权益因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极大的挫伤了交警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少数新闻媒体带着个人观点和感情色彩,放大负面现象,误导舆论,严重影响了交警形象,对交警的正常执法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三是交警系统体制性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软绵无力的后勤经费保障无法有效支撑和推动日益繁重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日益繁重,规范有序的交通管理离不开充沛的警力、物力和财力支撑。但是,当前交警系统警力、经费保障严重缺位,直接影响了交警的执法质量,成为制约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交警系统还存在工作谁都管,级级都在安排部署,工作中出了差错哪一级都在批评的“怪现象“,可是交警在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却“无人问津”。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成倍增长,繁重的警务工作让交警疲于奔命、穷于应付,加之老龄化日趋严重,一些适应实战需要的新知识、新要求不能迅速为一线交警所掌握,从而影响了交警综合素质的提高,进而影响规范执法。此外,交警工作十分辛苦,不论天寒地冻、盛夏酷暑、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都需要在路面执勤,长期吸入灰尘、废气,长年累月地超负荷工作,但由于公务员工资改革,取消了交警受污染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线交警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应对措施

        孟建柱部长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强调:“全国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设身处地地考虑到当事人的切身感受,善于用群众语言、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管理、来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此,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增强规范执法的能力。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只有始终如一地抓好这个根本,才能有成效地做好全部公安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交警队伍建设上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全体民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意识,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永做党的忠诚卫士、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和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二是要加强队伍素质的系统培训教育,特别要加强协勤人员的教育管理使民警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防止业务素质不高而出现偏差和失误,造成滥权渎职和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三是要提高做群众工作工作能力。交警是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的警种。在新时期,每位交警必须按照“三懂四会”的要求,经常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虚心学习,增进感情,学好做群众工作的本领。

        (二)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质量。近年来,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于在执法活动中尊重程序规范,严格按程序规则办事的要求越来越紧迫,越来越强烈。程序法则和执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有利于保证执法的公平正义。所以,对已有的程序法则和执法制度必须认真执行,严肃查处不按程序和制度执法的行为,确保办案的质量。另一方面,根据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一些实际需求的执法制度,预防和制约滥权行为的发生,确保执法过程与执法结果的公平正义。

        (三)改进执法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一些执法方式需要不断地改进,赋予时代的气息,顺应社会的要求。如重管理轻服务,应转变为既要管理又要服务,在管理方式上要改进,在服务方式上要创新,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随着公众法制观念的增强,对执法的公开、透明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对执法的过程、制裁的依据、标准及收费的项目、标准等予以公开。以此来保证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加强执法监督,及时整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执法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自觉性明显增强,不断落实监督措施。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除继续抓好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外,应加强社会对窗口服务和一线民警执法行为的监督。同时,要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一旦有不良行为被曝光,要本着“有则改之”的原则及时整改。

        (五)支持民警依法执法,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面对一连串的涉警袭警事件的发生,基层民警感到执法的压力越来越大,很多民警消极执法甚至不愿执法、不敢执法。支持民警执法,维护民警合法权益,既可以保护民警的积极性,也可以树立执法权威。执法有了权威,管理的力度就会加大,管理的效能就能提升,一些暴力袭警事件也会减少。

        (六)改善执法环境,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公安工作是社会整体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社会方方面面紧密相连,离不开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重视、关心与支持,作为公安交警自身,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较好地解决公用经费紧张、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二是着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要通过不懈地努力,帮助人民群众干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不断改善警民关系,让人民群众满意。三是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交警队伍建设和各项执法情况,从而更好地关心、理解、支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

        (七)加强科技手段的推广应用。科技化、信息化不仅可以出素质、出警力、出战斗力,而且可以保障执法的公平、公正,同时可以减少矛盾,保护民警。例如,交通技术监控,通过非现场执法,既可以提高管理水平,节约警力,又可以减少与群众的直接接触,避免一些矛盾的发生。再如,给一线执勤民警配备一些现场取证设备、无线警务通等科技装备,可以对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拍摄取证、传输数据,同时可以开具法律文书,统一处罚的幅度,统一执法文书,避免凭证填写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等问题的发生,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增强处理交通违法的透明度,提高执法效率。遇到少数不讲道理的当事人,还可以固定证据,从而达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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