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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新规“闯红灯扣6分”谈如何规范非现场执法

    时间:2015年03月27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公安部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出,2013年1月1日起闯红灯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这将意味司机驾车上路将面临更严厉的约束,两次闯红灯驾驶证就被暂扣并重考科目一。对闯红灯交通违法,当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是以非现场处罚为主,电子警察监控非现场执法所采集的数据则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当事人事后作出处罚至关重要的一个依据。因此,在利用电子警察开展非现场执法,提高交通执法效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同时,如何不断完善非现场执法程序,促进公正执法,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

        一、非现场执法的定义

        所谓非现场执法,其实就是大家常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利用电子警察或者电子眼等监控设备进行的执法方式之一,即交通警察不在交通违法现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利用科技手段,对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形成影像资料,以此作为证据对交通违法当事人事后依法进行处罚的一种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因此,非现场执法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种交通管理执法方式。

        二、非现场执法的作用

        (一)有效缓解警力不足,填补交通管理空档。通过利用电子监控等技术手段,实现了对重点道路交通的24小时实时监控,从而解决了民警不在现场等执法难题,进一步扩大、延伸了交通管理时间和空间,提高了交通违法查处的效能,确保了道路不漏管不失管。

        (二)即时固定证据,促进公正执法。非现场执法重事实重证据,对交通违法行为能即时固定违法证据,不会因违法对象的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也不会出现民警现场执法时违法人阻挠、抗拒等干扰因素;由于采集的违法数据能及时固定,录入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违法数据不能随意更改删除,最大限度保证了公正执法。

        (三)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实行非现场执法后,驾驶人会感到一种无形的压力,迫使其在看不到警察的时候也能对自已的驾驶行为进行约束。通过广泛应用非现场执法手段,有利于消除一些驾驶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提高守法自觉性,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从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对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四)非现场执法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逃逸案件、刑事治安案件侦破等提供有力证据。实际工作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非现场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已成功破获各类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受害人权益,打击违法犯罪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目前非现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非现场执法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已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告知程序不及时、不到位、不全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闯红灯等非现场执法的具体方位尽管已经在省级和市级报刊上公布,但由于宣传不到位,部分群众对此了解得不够清楚。其次,没有认真履行告知程序。过去,执法告知一直采用邮政挂号送达的方式告知车主,由于挂号信件速度慢、成本高,且部分车主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导致无法有效告知。为提高告知时效,当前主要通过电信、移动和联通等网络运营商统一发送短信告知当事人,告知时效得到了很大提高,但也存在因网络通讯故障、信号不佳等情况,一些车主未收到完整告知信息,导致车主误认为基层交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执法告知程序。而基层交管部门要向上级公安机关查询是否有效发送违法告知至车主,程序较为繁琐。

        二是硬件设施维护无统一标准,无法识别车牌真伪。电子监控设备无论风吹雨打长期在路面使用,经常会出现监控设备污损或是机件损坏等问题,由于维护不及时、维护成本高,或是部分设备没有定期进行检测、鉴定等,导致监控数据资料精确度不高。另外,由于非现场执法是对违法行为发现取证后,事后才进行处理,因此对部分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或不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无能为力。

        三是交通标志标线不够完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是否科学、完善,将影响驾驶人行驶作出正确的判断。如一些标志牌被路树遮挡,路面上的标线由于污损模糊不清,或是根本没有提示标志标牌等,导致驾驶人无法看到有效提示而发生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四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非现场执法采集到的数据最终还是由执法人员进行筛选、审核和录入等工作,由于执法人员执法理念和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出现数据筛不够仔细、审核把关不严、录入错误等情况,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

        四、规范和完善非现场执法的对策

        要规范和完善非现场执法,可以借鉴一些有成功经验城市的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严格执法程,完善执法硬件技术支,合理运用和改进非现场执法设置方式,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等。

        (一)借鉴发达城市的成功经验。目前,北京、上海等地,不仅有规范、清晰的道路标志标线,而且还公布了非现场执法的具体位置,在非现场执法监控点前设置有明显的提示标志牌,有的在还在当地的地图、网站上公布非现场执法电子监控点的详细信息,人们可以轻易了解到电子监控点的位置和数量等。

        (二)严格非现场执法程序。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对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一是完善执法告知程序。要完善执法告知就需要交警、驾驶人和车主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公安交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安装和使用监控设备的地点。安装和使用的监控设备是否规范、明显,交通参与者是否能及时、有效获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非现场执法的效果。另一方面,要拓宽告知渠道。如在电台广播、报刊刊登、电话或网络查询、短信告知、挂号信告知、年检告知和路面巡查时通过移动警务通查询主动告知等方式,促使违法告知渠道多样化。告知内容要全面,要告知违法行为时间、地点,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和处理时限,以及违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途径。另外,车主的联系方式变更,也应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以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有效告知车主。二是实现异地处理和缴罚款,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逐步实现交通违法处理、缴罚款、解锁等全省及至全国的联网,使交通违法当事人不再限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银行系统,而是在任何银行系统都可以缴纳罚款,且不需要在缴纳罚款后再将发票拿到处罚机关解锁等,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接受交通违法处罚。此举不仅能方便违法行为人,实现公平公正处罚,体现公安机关的公正执法,同时,也不会无故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使便民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完善执法硬件技术支持。电子监控设备形成的违法行为记录是处罚当事人的依据,那么数据的可靠性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一些人会怀疑电子警察拍摄的记录是否会有误,电子警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因此,建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建立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准入制度,严把准入关;其次,要每年定期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检测,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仪器进行监控。再次,随仪器要附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备随时检查。最后,要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确保性能良好。另外,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数据,以增加非现场执法的透明度。

        (四)合理运用和改进非现场执法设置方式。一是非现场执法监控布局要合理,设点要科学,要确保重点道路的实时监控。二是科学合理的运用非现场执法设备,将监控设备合理布局、虚实结合、灵活运用,发挥技术优势,突出重点,时刻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三是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电子监控点的位置和数量,在进入电子抓拍点等非现场执法路段前方设置醒目的提示牌,这样有利于驾驶人对道路路况提前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提高通行质量保障道路安全,同时也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由此,不仅仅公开了电子警察执法分布的情况,更公开了公安交管部门事前预防比事后罚款更重要的态度。

        (五)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是否合理,决定了非现场执法的公正合理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标志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是否缺损,检查信号灯是否能正常使用、信号灯时间调配是否合理,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是否被树木或其他遮挡等。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上报或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执法人员的素质,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行政,才能真正做到规范执法。因此,执法人员不仅要知法、懂法、守法,还要熟练掌握执法程序,强化证据意识,才能确保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同时,执法人员所接触的都是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电子产品,非现场执法的数据资料必须通过人工整理才能真正成为处罚依据,因此需要执法人员有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因此,应对非现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资质认定,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加强人员配备,并在立法中得以体现。另外,非现场执法所采集的数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采集的数据信息应对外保密,避免出现“电子眼的隐私”事件发生。

        综上所述,新规“闯红灯从扣3分变为扣6分”不仅是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严厉约束,同时也是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范非现场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断完善非现场执法软硬件设施,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应用,使其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才能使新规深入人心,真正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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