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县“黑出租”的危害性、存在原因及取缔对策
所谓“黑出租”是指未取得行业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非法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特别是客运出租市场,“黑出租”在我县各乡镇不同程度的存在。
经营“黑出租”的人员结构复杂,概括起来大概有三种:第一种是无业或失业人员无生活来源,以低价购买低端车辆或二手车,从事非法经营;第二种是有职业且拥有自用车辆的人员,平时一般保证车辆自用,空闲时间非法经营;第三种是职业经营“黑出租”人员,即原曾从事过客运出租或班线客运,后退出客运市场专门经营“黑出租”。
养路费费改税后,“黑出租”发展进一步蔓延,“黑出租”治理更是成了行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我县为打击“黑出租”历年召开专门会议,成立了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的打黑领导小组和以运管为主体,交警、治安联合的打黑执法队。经过几年坚持不懈的打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黑出租”运营始终无法根除,而且很容易死灰复燃。笔者在配合运管部门打击黑车过程中,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调查,就“黑出租”的危害性、存在原因和取缔对策提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黑出租”的危害性
1.车况差安全难保障。客运车辆使用强度高,因此正规营运车辆每年要进行四次定期保养检测,而“黑出租”每年可能只进行一两次简单的维修,车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由于车辆未经规定的安全合格检测,车辆状况差,安全性能低,还有的“黑出租”是下线车甚至报废车,车况更差,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黑出租”的大量存在是我县安全生产的重大不稳定因素。
2.驾驶技术不过关。正规的客运、出租车驾驶员上岗前,都要有多年安全驾驶的经验,还必须要经过正规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营运。而“黑出租”驾驶员不但没有经过正规的营运培训,驾驶技能差、职业道德差、服务意识差,还有相当一部分驾驶员刚刚领到驾照,基本的驾驶技能很欠缺,更谈不上安全驾驶了。
3.乘车无保险,出事后患无穷。“黑出租”大多未按规定投保旅客乘座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黑出租”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一旦发生问题,多数人会选择现场逃逸,想方设法逃脱责任追究,最后乘客往往找不到事主,投诉无门。即使找到车主,因当事人无力赔偿,乘客损失还得自负。
二、“黑出租”存在的主要原因
1.迎合市场需求。由于存在不同程度的乘车难现象,特别是在我县山大人稀偏远地区居住的群众出行难,“黑出租”应运而生。另外,“黑出租”随叫随到,灵活便捷也是有经营资格的客运出租车所无法比拟的,而且“黑出租”的要价比有经营资格的客运出租车低,易被群众接受,满足了人们廉价、迅速、便捷的出行需求。
2.运营利润空间巨大。“黑出租”都以个体经营为主,其经营、管理成本相对合法运营的出租车、班线车明显要低,自然就具备了在竞争上的价格优势。而且“黑出租”无须行政许可、高额保险、人员资格等正常营运车辆必须具有的合法条件,赢利空间相对更大,正因如此在社会不能充分就业的情况下,“黑出租”就成了社会上一部分人变向的谋生就业手段,导致“黑出租”运营“屡禁不止”。
3.法律法规滞后缺乏有效的调查取证和打击手段。商业打假还有假冒伪劣商品这一铁证从零售商、批发商顺藤摸瓜,有据可循。而运输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打黑取证只能以乘客笔录证据为主,虽然乘客有举证的义务,但我县“黑出租”大部分是拉运本地熟人,乘客不愿作证,运管部门对不配合取证的乘客根本无法处置。而黑车经营者往往狡辩是免费稍带且又能说清乘客姓名住址,取证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在路查中往往也就是因为证据不足对一些疑似“黑出租”无法查处。由于取证手段有限,这也从另一面助长了“黑出租”的嚣张气焰。即使取到证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强有力的对“黑出租”处罚的法律法规,依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只能对查扣“黑出租”进行罚款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处罚重了,违法者不能接受,
四处上访,有关部门为构建和谐要求运管部门从轻处理。处罚轻了,处理后不久,又开始从事非法经营,达不到打击、惩治非法经营的目的。
4.无专门的执法队伍。我县运管所只有5名工作人员,承担着全县客运、驾校、源头治超、汽车维修、海事监管等工作,一人数岗,平时要承担大量的日常管理工作,外出上路查车,单位里就没人办公了。从治安、交警部门抽调的人员在本单位也是同样有自身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平时大家忙于本职工作,只有等几个部门的工作都有空闲时间了,才能上路联合执法。这种不专业的队伍根本不适应打击“黑出租”的需要。
三、取缔“黑出租”的对策
“黑出租”治理不仅关系到运输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黑出租”治理应从疏、堵两方面着手。
1.要设法降低出租车行业经营成本。政府要放宽出租客运准入限制,以渐进方式增加出租车市场投放量,逐步扼制住某些公司炒卖营运资格行为,降低新进入市场的出租客运经营者的成本,以正规出租车投放来挤压“黑出租”的市场生存空间。
2.要稳步推进城乡客运公交化。城乡公共交通与城市公交一样由政府扶持,在农村形成与城市一样公交、出租互补完善的客运综合体系,做大农村出租客运市场,解决集镇、乡村旅客出行难题。
3.要增强运管执法取证手段。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充分考虑运输行业的特殊性,提高涉黑营运车辆影像资料、录音材料、暗查暗访采集证据的法律效力认可度。特别是对执法现场采集所得的有效录音录像资料,应作为直接证据予以采信,这样可以大大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稽查效率,同时也给于“黑出租”很大的威慑力。另外对涉嫌乘坐“黑出租”的乘客在立法上要给予运管部门调查权,以保证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4.加强运管稽查队伍建设,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应给运管部门增加必要人员,建设一支专门的稽查队,全天候上路查处黑车,让“黑出租”难以生存。
5.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自身要抵制租用“黑出租”,还要广泛宣传乘坐“黑出租”的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自觉不乘坐“黑出租”,让“黑出租”无客可拉,被迫转产投入其他行业。
“黑出租”作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过度的经济现象,有其产生、发展的特殊规律性,“黑出租”的取缔也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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