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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面临的难题及对策

    时间:2015年03月27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汽车进入了千家万户,人们的车辆拥有量急剧增加,城镇周边地区的村民也不再是仅仅依靠农耕,而是转为进城务工,他们的代步工具多为摩托车、电动车、早出晚归,一到上下工时间,每天早晚和学生、职工流叠加在一起两个高峰时段,公路上的车流量暴增,黑压压地一条长龙,鱼贯而行,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巡逻时每每看见他们骑着摩托车、电动车在路上毫不畏惧地猛跑时,心里就为他们捏着一把汗,我说这些并不夸张。为什么呢!因为很多人根本意识不到交通事故的危险性,甚至有少数人就不怕交通事故,我们天天宣传交通安全,私下地我也和很多人聊过交通安全,但给我的回应大多是,我骑我的车,管别人啥事,谁敢撞我,我就让他好看,这种心态反映出来的信息有两方面,一就是他们交通参与的安全意识差,不懂的安全出行的义务,二就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他们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心态问题,这也和当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常常遇到因医疗费、赔偿费问题双方在发生矛盾时,不通过正常司法途径正常渠道解决,而是采取闹政府、闹交警队、上访、甚至叫上一群人去和当事方殴斗等极端过激的方式来试图达到目的情况有关,为社会带来了极不安定的因素,我今天要着重谈的就是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面临的种种极不安定的因素,供同仁们商讨:

        第一、交通事故处理中面临的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事故处理程序更规范、更细化,要求也更高,但现在的事故处理的难度却更大了,按理讲有了交强险,事故中的抢救和赔偿费用问题理论上应该是不存在问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是至今没有,这也直接影响了交通事故伤者抢救费用的预付,配套规定的滞后,抢救费用不能得到保障,常常就把政府、职能部门、事故处理民警推到了两难境地,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时候是伴有人员受伤、甚至死亡,抢救伤者或处理善后刻不容缓,可是往往就有很多当事人无法预付或者拒绝预付抢救费用,还有现在的医疗机构并不像过去救死扶伤,在抢救伤者的同时也在向交警催促支付费用,一旦因医疗费不能及时到位,伤者是得不到及时救治的,事故处理民警就成了矛盾的焦点,百口难辨,,而事故处理部门既不能强制指定其预付抢救费用,又不能因其拒不预付抢救费用而超期强制扣留事故车辆,因而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经济利益无法从法律的制度上得到有效保障,而使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民警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我们事故处理民警经常是一方面要积极收集证据、查清案情,另一方面还要为费用问题忙前忙后,两头做工作,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影响办案进程不说,而且还收效甚微,时常还遭到不理解、不懂法的受损者一方甚至几方亲友的指责、投诉、谩骂、围攻、甚至殴打,办公室经常被“占用”,甚至还有少数没有职业道德的记者歪曲报道,严重影响了我们交警的形象。还有就是,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难度大,由于事故当事各方对法律、法规、程序基本上不了解,也不去学,更不完全相信,单凭感觉走,去效仿一些“恶人”,也有很多人不愿、不敢打官司,一味的要求交警部门来处理赔偿问题,权利是能想象多大就用多大,义务和他毫无关系,很少有人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权,小病大医,不达到要求不出院普遍,还有少数靠闹,闹当事人、闹交警队,闹政府,反正是不赔钱,就采取闹,事故车也别想走、官司也不打,达不到要求,处理不满意,就上访,上网、找记者,搞得民警一天到晚心率憔悴,还要给有关部门写汇报材料,严重影响了案件正常办理,办案民警常常陷入整日的接待工作中,无法开展正常的事故调查,即使在调解过程中有理有据、充分体现了同情弱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让对方予以照顾,而往往是受损方的期望值太高,双方达不到要求,我们的一番苦心没人理解不说,交警反而被认为成了恶人头,处事不公。还有就是对肇事车辆的诉前保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中是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扣肇事车辆,《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二十个工作日的检验、鉴定时间,在对车辆检验、鉴定完毕后五日内就应该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事故处理民警在处理人员伤亡交通事故时对扣留车辆和驾驶证,只能依法办理,没有任何变通的可能性,完全和过去事故处理完毕后再放车不同了,而事故车辆一旦提走后,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亡人的赔偿更是无法保障,民警在放车前通知受损者家属及时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而法院往往要保全方支付至少上万元的诉前保全费用,而事实上这些弱势群体本身就无力支付抢救费,哪有能力支付诉前保全费,导致了交警部门在处理这些事故中非常被动,放也不是不放也不是,不放车违法,会招来行政赔偿,放车后受害家属要找你麻烦,指责你投诉你,甚至把你当成赔偿主体,进一步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再有就是对肇事人员的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少,事故办案阻力加大,外地籍驾驶人发生交通肇事后,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是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刑事拘留是对外地籍交通肇事罪嫌疑人最有效的强制措施,但在具体实施上却遇到很多困难。当外地籍驾驶人在我地交通肇事后,虽能明确其应负主责以上,但因受害人正在医院实施抢救,就很难对肇事人实行强制措施。如果受害人在医院抢救几天后死亡,肇事人就得在公安机关“呆”上几天,这几天因性质尚不确定,就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又不能对他放任不管,如让其走失,一旦性质明确,受害方向公安机关要人,公安机关无法交待;但呆在公安机关,又没有法律依据,如凭重大嫌疑先行刑拘,一旦不够罪,既影响基层的批捕率,又要造成国家赔偿,无奈之下,实践中只得委派警员不分昼夜对其“调查访问”,其实是变相的监视居住,待受害人伤害程度明确后再确定处理意见,这期间使办案人员随时有成为被告的危险。再有就是鉴定、检验机构缺乏。现行法规及规定对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做出了严格规范,必须指派或委托具备检验、鉴定资质和技术条件的机构及具有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完成检验、鉴定任务,目前,事故处理工作中遇到社会上缺乏有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及具备检验、鉴定资质和技术条件的鉴定机构,给我们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再有就是办案经费和办公场所的问题,国家每年给下拨的是人头经费,而很多案件不仅牵扯检验、鉴定,还需要外调,追截,尤其是在逃逸事故的侦破工作中更为明显,经费保障问题也制约了案件的进程,办案和接待区混在一起,既要忙于完善保证案件质量又要时不时地接待突然、频繁的群众来访、答复,让民警应接不暇,还收效不大。最后一点就是目前事故处理民警人员严重不足,可以说每个事故处理民警都是从年头忙到到年尾,超强度、超负荷工作,既要处理现场,又要调查取证,还要接待、调解、劝解,每人每年大小案件要承办二、三百起,整日忙忙碌碌,疲于应付,应对正常案件还勉强可以坚持,一旦出现大的突发事故,就收尾难顾了,这也是现在很多民警不愿接手事故处理的原因之一。

        第二,针对上述困难,本人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高度重视事故处理,调动民警积极性。各级领导要一如既往,高度重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充分调动事故处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使事故处理做到公正、公平,为预防交通事故提供有益的对策,使整个交管工作化被动为主动。为此,要改变事故处理的勤务机制,要让交通民警都学会处理交通事故,真正做到一警多能。基层各执勤中队首先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理,遇到重、特大或疑难事故,由事故科处理民警处理,把事故民警的主要精力从大量的接处警中解放出来,使他们保持充沛的精力,充足的干劲做好重、特大事故与疑难事故的处理,同时腾出时间,认真研判该地区事故发生的成因、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其二,要把事故处理科室建成交警中的精英,干部培养的摇篮,使广大干警既安心此项工作,又主动、热情地做好该项工作。其三,要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人力配备,以我县目前交通事故发生率为准,事故科目前需警力**人,使警队如虎添翼。

        (二)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和县政法委领导支持,积极向政府机关领导汇报事故处理工作的相关法律、程序,使领导能够了解事故处理的程序、法律和困难,同时积极向政法委汇报,请政法委搞好公、检、法、司的协调。因社会形势的变化,交通管理已不是简单的工作,它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交警一家难以独打天下。我们在事故处理中遇到各种困难,应多向县委、县政府和政法委等上级领导汇报,求得领导的重视与支持,解决我们一家难以解决的困难。首先要呼吁各级部门,尽快创造条件建立好卫生、财政、保险公司等部门参与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让《安全法》落到实处,为处理交通事故打下良好基础。其次要尽快争取向县委、县政府和政法委等上级领导支持,能够建成“交通法庭”机制,建成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一体的机制,真正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合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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