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在新世纪、新形势下,构建和谐社会己成为当今中国一种主要的政治诉求。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和谐社会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和谐社会的建设任重而道远。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不仅是他们自身的需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近年来,农民工劳动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屡遭侵害的事实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谐社会构建的进程中,我们还面临着许多重大矛盾,重大的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一.基本案例
从上个世纪**年代开始,“民工潮”成为中国社会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并因此产生了一个新的名词———农民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农民工的生存状况,特别是劳动权益受保护的状况无人问津。直到****年**月,视察三峡库区的温家宝总理与当地村民熊德明的一次交谈,无意揭露出农民工工资长期被拖欠的现实,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第一次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近两年的情况来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遏制。然而,正当农民工以及关注农民工权益的人们为此欢欣鼓舞时,****年*月起逐步披露出来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却更加让人触目惊心。在这里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而是根本就没有工资,同时还没有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值得欣慰的是, ****年*月**日历经*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获得通过,并于****年*月*日起正式实施。****年*月*日下午,在**市打工的*县*镇农民工*等**余名*农民工在**讨薪被打。据庞世明介绍,他们**余名农民工于****年*月到*永宁高速A*合同段桥梁二队做钢筋工。除了其中两个月结算了部分工资外,其它工资均未结算。由于不能按时结算工资,**多人中陆续有人离开,最后还剩**人在工地继续做工,欠薪总额约**万元左右。*月**日晚*点多,庞世明、孙健等人被包工头喊进办公室谈话,突然出现**多人将他们围住,手持棍棒等凶器将他们打伤。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
二.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历史及现实原因,农民工权益问题一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权频遭限制
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包括自由就业权、平等就业权、充分就业权以及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解雇权。但农民工却由于身份的原因在就业时频频遭受种种歧视,一些大城市人为制造就业壁垒,有些城市严格限制农民工就业岗位,大多数农民工只能进入城市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即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缺失的劳动力市场,而且许多人随时面临被解雇的危险。
(二)报酬权常遭侵害
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内容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现实中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由于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而导致求职难、就业难因而报酬协商权名存实亡,报酬请求权更是屡遭侵害。农民工遭遇工资拖欠甚至拒付早已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农民工虽然从事的是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同工不同酬,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特别是在私营企业,超时疲劳工作现象严重,但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现象相当普遍。
(三)休息权难以保证
我国《劳动法》规定每周劳动时间**小时,但据有关部门调查,有些地方农民工月工作时间竟高达***小时,加班时间是最高时限**小时的*. **倍,有些甚至达到每周工作**小时。这种血汗工厂对农民工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以致农民工“过劳死”时常见诸报端。
(四)职业安全权保障不力
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很多企业不按国家标准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很多农民工工作环境非常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致使农民工成为我国工伤和职业病的高发人群,尤其是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采矿、制造等行业中。媒体经常报道农民工矽肺病尘肺病、碳肺病等群体性暴发,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是农民工。
(五)社会保障权基本缺失
作为劳动权的社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也了作出详细的规定。但目前多数城市尚未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缺失,如用人单位给农民工社会保险投保率低、劳动合同签约率低,有些危险行业甚至强迫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存在漏洞。
农民工并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若想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另外,《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没有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社会保障立法严重滞后,涉及农民工的规定就更少。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表明《劳动法》是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是,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却又将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如根据前述北京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选择就业的行业、工种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种对法律主体定位的不确定性,直接妨碍了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二)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工伤保险的覆盖率低。
农民工之所以成为法律保护的边缘人,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大多数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淡薄,未能意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是一方面;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相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农民工处于弱势,他们很难与用工单位讨价还价并提出签订合同的要求;即便是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也往往采取敷衍搪塞的态度。其结果是,用人单位常常利用强势地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而随意压低农民工的工资,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金,随意解聘农民工,而解聘时也不付给经济补偿金,在农民工发生了工伤事故或者劳动纠纷的时候,用人单位往往利用没有合同这点逃避法律责任。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农民工维权的难度。
另外,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虽已将农民工纳入投保范围,但是现实中我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并不多,所以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工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其承担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待遇;但是,在出现工伤之后,用人单位常常拒绝申请工伤认定情况下,而农民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又常常以没有劳动合同来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使在千辛万苦之后工伤得到了认定,用人单位也常常出现不主动履行的情况,这也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之一。
(三)固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使农民工处于弱势
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的固有的“二元结构”体制,有人片面认为农民工有土地保障,仍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的权属关系,农民工在城镇打工是暂时性的,最终还是要回到农村的,土地可以做为其生存保障。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思想深处,存在着农民工不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权益和待遇的意识。其实农民工虽有土地保障,但这种保障极其有限。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政策,使得在对待农民工问题上,更多的是从维护城镇居民的利益出发。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出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考虑,严格限制或不允许农民工进入某些行业和工种,对农民工就业实施了一些限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劳动权和就业权是社会成员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第** 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即所有进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都是劳动者,都受《劳动法》的调整。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二元制度,“农民” 的身份并没有随其从业的不同而变更,《劳动法》在反歧视条文中又无针对中国这一特殊国情的情况作出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农民工的权益便被置于《劳动法》的保护之外。
(四)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维权成本过高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的维权意识、法制观念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法律的权威在他们心目中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其法制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对于自身应有的权益、工会组织的性质和作用等知道不多或者全然不知。他们习惯于依赖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来确立自己的行为规则, 轻法、畏法等意识普遍存在。
从农民工维权的四大途径来分析,除调解外,监察、仲裁、诉讼都要支付成本。农民工维权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一个欠薪事件里往往要牵涉到很多人。在讨薪事件中,农民工往往是派自己信任的代表去,这个代表要为每人要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据等资料,这就需要垫付很大一笔钱;另外,农民工在维权的过程中,往往要不断在监察机构、仲裁机构、法院之间来回奔波,而这其中的误工费、生活费、车旅费,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在对农民工所开展的随机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欠薪的有** 人,占被欠薪人数的** % 。其中接受法律援助的有** 人,自己打官司的** 人,申请仲裁的** 人,讨到欠薪的共计** 人,占** % 。扣去开销、时间和精力,** 人实际总计拿到不足一半的欠薪,有的甚至是负数,赢了官司却赔了钱。[①]所以,过高的维权成本是农民工对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望而却步的根本原因。
(五)劳动监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监督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以及监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是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但在现实工作中,某些监察部门的工作流于形式,侵权案件发生之后,劳动监察部门却经常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此类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等推卸责任,将劳动者推给其他部门,甚至有的监察部门在监察过程中还担当起了调解人的角色,没有发挥好监察作用。
四.构建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问题是一个日益尖锐的特殊问题,必须建立农民工合法权益长效保障机制,妥善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把农民工维权纳入法制化轨道
要把农民工维权纳入法制化轨道,必须作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农民工的单项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标准。从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劳动监察、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在制定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时要尽可能考虑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农民工适当作出特别规定。应尽快制定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障法》、《建筑法》等,为农民工提供法律上、制度上的保护和保障。
二是要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坚持劳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加强专项治理和排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和打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切违法行为。为了防患于未然,应尽快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劳动合同备案、工资保障准备金等预警制度。《建筑法》修订时应多征求有关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的义务,针对建筑业欠薪顽症,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等。
三是完善劳动执法和司法机制,降低救济成本,提高救济效率。将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简化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仲裁和司法援助。
(二)逐步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险制度
建立适合农民工实际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人数多,流动性强,政府应加大社会保险工作的力度,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起适应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城乡频繁流动、缴费便利、接转便捷的社会保险制度,使各类劳动者都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主要在条件较差的第二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因工致伤、致残、致命的事故时有发生,并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劳资纠纷。农民工医疗保险权益的缺失,往往导致他们有病不能就医,小病酿成大灾,甚至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刚刚脱贫或已走上小康之路的农户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首先要按照普遍性原则确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这是当前最迫切的保障项目。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分散和化解农民工所遭受的职业风险。其次是建立农民工的疾病医疗保障尤其是大病保障制度,并逐步建立面向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制度。
(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打破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桎梏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起到了强化和巩固城乡分离的“二元模式”的作用,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不仅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是桎梏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主要障碍。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传统的户籍制度已不适应新的形势。我们应当从维护宪法权利的高度来看待农民权益的问题,正视农民阶层权利被漠视的现状,加快户籍改革步伐,彻底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身份限制,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和寄居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逐步实现居民身份证、公民出生证为主的证件化管理,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最终取消农民进城落户的限制,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市民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
(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其维权能力
农民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其自身素质不高是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提高农民工素质,增强农民工的职业适应能力,是推动农民工问题根本解决的重要环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只有农民工的文化素质、职业技术能力及综合素质提高了,才能适应就业的需要,才能在城市真正生存发展下去,并最终实现城市化。
(五)建立健全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站, 为农民工诉讼开辟“绿色通道”
法律援助是能从根本上降低农民工寻求法律救济的成本、有效取得各种法律救济的保障。因此,增大农民工法律援助站、法律援助中心等专门援助机构的覆盖面,不断完善机构的职能和效能,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救济水平的重中之重。
除了法律援助部门应当为农民工建立“绿色通道”外,法院也应为农民工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对农民工维权案件做到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为此,首先应当减免农民工维权案件的诉讼费用,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其次,在审限上要比普通程序短。由于农民工维权案件主要以讨薪和工伤赔偿案件居多,案情并不是很复杂,所以,在尽快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尽早地做出公正的判决;再次,还应加大农民工案件的执行力度,保障每个判决都能得到尽快的执行。否则,就会使农民工倾其人力、物力、财力得到的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这就完全丧失了整个维权的意义。
(六)加大劳动监察的监察力度
监察部门应该加大监察力度,壮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察、检查力度,做好事前保障工作;监察部门要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在农民工能提供简单的用工证据,如劳动记录、工资花名册和欠条等情况下,则要积极受理案件,充分发挥自己的行政权力,绝不可一味的推脱。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几年来,农民工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了直接促进作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现实中处于弱势的农民工需要立法、司法特殊的关注和保护。近年来,经过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农民工权益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还远远不够,只有立法、司法、法律援助等多管齐下,才能让农民工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和保护,才能让农民工在法律面前不显弱势,也才能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