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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司法公开与外部监督

    时间:2015年03月3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司法公开作为我国基本的诉讼制度之一,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司法公开的渠道和方式内容多种多样,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真正做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如何让司法外部监督更科学、更规范、更有效,则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参与司法的需求也不断增强,与过去相比,司法正逐步脱去其神秘的外衣,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惩恶扬善、定纷止争,司法活动变得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甚至是息息相关。从结果公开到过程公开,从小范围公开到极少数的不公开,从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司法公开发生了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在这个过程中,来自外部的监督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出的裁判、执行结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极大。人民*只有通过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吸纳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才能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才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从而提升人民群众对*工作的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要正确处理司法公开与外部监督的关系,首先,人民*必须做到主动公开。

        司法公开要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规范公开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审判工作秘密的内容外,其他事项一律予以公开。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讲,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立案公开。立案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启动,立案公开也成为司法公开的起点。司法公开必须从源头抓起,要不断强化立案部门的前沿窗口服务功能,比如可以在立案大厅设置导诉台,配备值班庭长和立案导诉员,对前来*进行法律咨询、立案的当事人,提供必要、及时、全面的指导。对来访群众的合理要求应尽力提供便利,真正做到查询咨询、接待接访、立案审查、材料收转、诉讼费计收等服务的便捷周全。同时还可推行巡回立案、电话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网络立案等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立案便利,将立案过程确实置于外部监督之下。

        二是庭审公开。庭审公开是指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允许公众进入法庭旁听或者由媒体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文字报道等方式报道庭审实况的一项法律制度。庭审公开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可以更好地促进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庭审公开在有效提高*审判质量的同时,也是宣传法律和发挥法的教育作用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增长公众的法律知识、强化公众的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促进法律的遵守和实施。在我国,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都应当公开审理。目前全国各地正火热开展的阳光司法工程,纷纷以提高庭审质量和推进审判公开为重点,公开庭审活动,让庭审真正走入寻常百姓视野。

        三是执行公开。近年来,因执行问题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执行法官因执行受伤甚至殉职的事件屡屡发生。一定程度上,和老百姓对执行工作的不理解有很大关系。司法公开是人民*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载体,而执行公开则是司法公开的关键。对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方面的情况应及时向当事人公开,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对执行期限、执行条件和执行费收取标准、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应重点告知当事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调查处分财产以及查封冻结、评估、拍卖等各个环节,都应科学地确定期限并予以公开,使案件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关于执行听证,对执行有异议或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的,应尽可能组织召开执行听证会,听证会之前要向双方当事人及社会公开公布案由和简要案情,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基层组织参与听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在听证中充分听取其意见,公开宣读、解释、说明不利于其处理的法律依据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体现法律的公正。必要时,可以邀请申请人公开参与执行,让其了解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执行救助,则应将被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予以公布,让社会各界进行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四是文书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法制宣传,拓宽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人民*应在*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不宜在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其余各类案件裁判文书均予公布。对将予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当仔细审核,先行删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个人私密信息。确保在追求司法公开的同时不损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审务公开。审务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人民*可在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平台公布本院的组成机构、部门职责、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基本信息。公开重要审判工作会议成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调研成果、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信息,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开的内容和效果。

        六是文化公开。*文化作为*干警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自身特色的精神产物,对*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干警的行为方式具有指引作用。近年来,各地*纷纷将*文化建设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不断结合自身实际,诠释着对*文化的不同理解。可以将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观、人民*工作主题、*审判文化、法官精神文化向社会公众公开,进一步营造公正文明的*工作氛围,彰显具有自身特色的*文化精神。

        要正确处理司法公开与外部监督的关系,人民*除做到主动公开外,还必须自觉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形成司法公开与外部监督的合力。对*的外部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党委、人大、政协对*的监督。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委对*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宏观政策上对国家法律运用的指导。人大对*的监督,主要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对*提出质询和询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法官等形式进行。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的角度来讲,目前实践中常用的方式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通过旁听庭审、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主动征求意见建议,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进行整改。有的*还在法庭内专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席。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群体性利益特别是在辖区内影响较大的热点案件,人民*应及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人员到庭旁听,增强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人民*还可将庭审旁听作为一项工作制度来抓,定期不定期邀请组织相关人员到庭旁听,建立常态化的部门联系沟通机制;另外,人民*应坚持向人大、政协报送重要的审判工作信息,及时通报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汇报重要工作部署;认真办理人大政协的提案、转办信访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人大政协的监督意见能优先办理和及时办结,切实提高人大和政协对督办工作的满意度,自觉接受来自党委、人大、政协对*的监督。

        二、检察机关对*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对人民*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判决裁定的公正性、合法性及*工作人员是否廉洁司法等方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这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从人民*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进行监督的角度而言,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不仅是对*工作的支持,更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人民*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多联系,多交换意见,相互支持、彼此配合,才能更好地处理好司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三、人民陪审员对*的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落实审判公开、提高审判效率、改善司法环境、保障司法公正、推进司法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庭审来实现对人民*的监督。人民陪审员充分参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对于提高人民群众对*裁判的认可度和促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参审权力。对于非法律性的事实证据认定,要给予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足够的判断权,让陪审员更多地参与调解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要充分发挥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便于监督的特点,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将陪审员的不同意见记入笔录,真正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监督案件审理的作用。

        四、社会公众对*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包括媒体舆论监督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监督等。近年来,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舆论对*工作的监督影响力越来越大。媒体监督对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社会公众对*的监督方式多种多样,从*自身来说,可以举办“公众开放日”,邀请社会各界人员观摩庭审,“零距离”接近司法审判;定期不定期深入城镇、乡村、社区、企业、学校,走访当地群众,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广开门路、广纳甄言,广泛收集各界代表对*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另外,人民*应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充分利用*网站,将庭审活动及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全方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需要注意的是,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为防止舆论干预司法、侵害司法独立、危害司法公正,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必须遵循对*外部监督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方能建立公开与监督的良性循环机制。

        近几年,各地*纷纷将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将司法公开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突破口。从*自身来说,把司法公开作为司法公正的突破口,就是要始终坚持将有利于司法公正作为司法公开的衡量标准,始终将司法公开作为实现司法廉洁的基础保障,让司法更好地惠及民生,让群众更加认同司法。

        司法要有权威,公正公开是根本。司法公开一方面是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活动,另一方面更是让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活动。只有以公开促监督,用监督保公正,内外并举,标本兼治,最大限度地消除可能产生“司法不公”的客观因素,才能让司法活动真正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应注意的是,司法公开必须有一个限度,必须对当事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等进行适当的保护,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平衡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此外,随着新兴媒介的不断崛起和发展,自媒体时代已经到来。司法公开还必须处理好与网络媒体的关系。媒体的舆论监督往往具有两面性,客观公正地报道有助于弘扬法律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宣传司法形象,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了解度和认同度;歪曲、背离客观事实的报道和炒作则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巨大损害,甚至给法制建设和司法活动带来阻碍。因此,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活动时要遵循司法活动的运行规律,对司法活动的报道要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人民*在实践司法公开时也必须保持理性,在衡平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同时避免搞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能否全程见证正义得到实现,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结果公正本身。“公开不是为难,而是保护,是保护包含法官在内诸多权力人群的最好的防护剂”。以公开促监督,用监督保公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将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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