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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公安局加强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五项规定

    时间:2015年04月0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提高公车使用效率,降低公车使用成本,防范涉及公车的安全事故和隐患,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根据加强作风建设和警车、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禁公车私用。各部门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使用车辆须填写《*市公安局出车通知单》,并经相关领导批准,方可进行车辆派遣。

        局领导使用车辆,在该局领导办理退休手续时,移交本局警务保障部门。

        二、严格一车一牌。公务车辆严格实行“一车、一牌、一证”,严禁使用假牌、套牌、无牌公务车辆。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套牌的车辆,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市局纪委备案。

        三、严格遵章驾驶。驾驶公务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辅警人员七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驾驶警车执行紧急任务需要使用警灯、警报器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执行非紧急任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行驶和停放。非因执行紧急任务,驾驶公务车辆违反交通法规的,对驾驶人员依法予以罚款、记分等相应处罚。

        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第一时间向车辆所属部门报告,车辆所属部门负责同志必须第一时间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因自身过错的,将依法、依纪追究驾驶人员相关责任,并责成其承担相应赔偿费用;因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使用人承担全部事故赔偿费用及相应责任。

        四、严禁乱停乱放。工作日期间的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集中停放。市局机关院内单位车辆必须集中停放在市局大院指定车位;院外单位车辆原则上应集中停放在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视情停放在市局、公交治安分局、*分局、*分局或*区分局院内。

        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非执行公务需要,车辆一律停驶。市局机关院内单位车辆停放在院内指定泊位,院外单位车辆停放在所在单位院内。

        凡因执行公务需要,车辆不在原指定地点停放的,必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督察部门备案(正常情况通过系统报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报备,电话:*);公务车辆在执行公务时,确因现场条件所限无法按规定停放时,必须在车顶或车旁放置告示牌。

        五、严明管理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和专门科室负责车辆调度安排、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等工作,时刻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

        各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考核奖惩。继续服务退居二线的局领导的驾驶人员,由警务保障处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日内必须在警务保障处上班、签到。

        凡因违规使用、违规停放公务车辆被通报或被曝光炒作的,车辆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市局纪委说明情况,并视情予以问责追究。

        本规定适用于市局除交巡警支队以外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市局交巡警支队及*、*、*区分局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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