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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家思想与现代警察管理

    时间:2015年04月30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在先秦百家争鸣的思想格局中,最后成熟的是法家。法家是与当时国家治理实践结合得最为紧密的一个学派。从思想渊源上看,法家起源于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与郑国的子产,发展于战国时的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集大成于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法家学说对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韩非子被后世尊称为“帝王之师”。如果说中国传统的思想文化是“儒(释)道互补”,那么在政治文化领域,“儒法并施”“德法同治”“阳儒阴法”等观点和措施则维护了两千多年中国封建社会的集权统治。所以,毛泽东认为,“历代都行秦政法”。我们在现代警察管理中可以批判地借鉴法家的如下法治思想。

        以道为常,以法为本

        “以法治国”是法家思想的基本特征和管理取向。管仲说:“治国使众,莫如法。”商鞅说:“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韩非子认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故法者,王之本也。”意即君主坚持按法办事,国家就强;不按法办事,国家就弱。法治是长远大计、治国之本。法家之“法治”,是针对儒家所宣扬的“人治”、“德治”而提出的。儒家认为在治理国家上起决定作用的是“人”,即所谓“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主张圣贤治国、为政在人。韩非子则认为“道法万能,智能多失”,即按照客观规律和法办事就能万无一失,凭个人智慧和才能做事则容易发生失误。所以他主张“以道为常,以法为本。”“一民之轨,莫如法。”即治国理民要按客观规律办事,将法作为治国的根本。统一人民的行为规范,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健全法治,依法办事。

        韩非子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其一,法必须具有公、明、祥、稳、变等特点,即公开、明确、周详、稳定、适时等。其二,法不阿贵,绳不绕曲。他强调:“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执行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惩罚有过失的人,即便是官至大夫也不例外;奖励表现好的人,即便是村野匹夫也不遗漏。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其三,赏厚而信、刑重而必、如一而固。赏功罚过是法家的基本思想。韩非子认为,实现法治,一方面要“峭其法而严其刑”,也就是实行严刑峻法;另一方面则是奖赏。但无论赏还是罚,文章都要做足,工作都要到位。韩非子说:“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他认为,奖赏莫过于丰厚而且守信,让人民获利;惩罚莫过于重刑而且必须执行,让人民畏惧;法莫过于始终如一而且稳定,让人民知道(法的尊严)。可以说,“赏莫如厚而信”“罚莫如重而必”“法莫如一而固”,就是法家的法治三原则。即便是在现代社会,鼓励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强调司法部门严格公正执法、严厉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价值取向。

        抱法处势、得势而治

        势,是法家政治学说的核心概念。广义的势,指客观形势,是统治者研究问题,提出克敌制胜、驾驭群臣、统治众人的战略和策略依据;狭义的势,指权势,指统治者所拥有的以上驭下的地位及其所产生的权威力量。法家认为,掌握权势、具备权威、拥有权力是进行国家管理活动的必要条件。

        韩非子强调:“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意即掌握法律,树有权威,就能达成治理;背离法律,失去权威,就会出现祸乱。这里,韩非子提出要“法势合一”,统治者必须同时兼备两种权威,即制订法的权威与实施法的权威,才能达到“抱法处势则治”的境界。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法的实施必须以国家强制力和执法力量的权威为后盾。警察的执法权威既来自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也来自警察执法的公信力。将其运用到现代警察管理之中,就是要求必须根据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规律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依法从严治警,依法造势,依法树立警察权威,以合法权威促进公安法治,而决不能违背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规律,以领导者个人的好恶为标准,随心所欲,违法治警,滥用权力,滥耍威风。这样,才能实现管理有序。

        韩非子重视运用“人设之势”。他根据取得势位的来历不同,将来自世袭或其他形式的授权所拥有的职位及权力称为“自然之势”;把不是来自世袭或授权,而是运用各种手段造就的新权势称为“人设之势”。二者中,韩非更强调或突出“人设之势”。这又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聪明之势”,即统治者集中天下臣民的智慧,让他们的耳目化为自己的耳目,让他们的聪明化为自己的聪明,以扩大自己领导的权威;二是“威严之势”,即统治者坚持对臣民的严格控制,言出必从,说一不二,以巩固自己的权威。这说明,世界上不可能出现完全的法治,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

        对于公安机关及其领导者来说,管理成功的要旨同样在于营造好“自然之势”和“人设之势”,特别是要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公安领导者的“自然之势”是指来自组织和法律所授予的领导职位、责任和权力,对下级来说是强制而必须服从的领导力量。我们不妨把它称为权力影响力。公安领导者的“人设之势”就是人们常说的“威信”,指由于领导者自身具有高尚的品格、丰富的知识、突出的才能和真挚的情感而受到被领导者的敬佩,靠领导者自己的威信和以身作则的行为来影响别人自觉接受自己的意见,从而起到领导的作用。这种影响力是建立在群众对领导者崇敬、信服的基础之上的,是一种非权力影响力。我们通常所讲的权威实际上就是权力与威信、权势与威望的复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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