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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精神病人引发案事件的调查与思考

    时间:2015年04月30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近年来,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年以来,我市发生因精神病人引发的现行命案*起,占现行命案总数的**%,引发的案事件达**起,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和群众生命安全。对此,笔者结合实际,分析我市近三年来因精神病人引发的案事件,对精神病人管控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肤浅的探讨。

        一、目前我市精神病人的现状

        目前,我市共有在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人,其中男性***人,女性**人;暴力型精神病人**人,重型精神病人*人,其他类精神病人***人;接受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有**人,占我市在册精神病人的**.*%,其中接受强制治疗的暴力型精神病人**人,占**.*%、接受强制治疗的其他类精神病人**人,占**.*%,其他未接受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由家庭成员监护,纳入当地综治部门管控视线。

        二、精神病人引发案事件的特点

        (一)行为的暴力性。从我市精神病人引发的命案来看,精神病人在受外因刺激和产生幻觉时,都会狂躁不安,情绪激烈,产生冲动作为,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发生突如其来的杀人行为,作案过程简单,精神病人为达到内心矛盾的解除,作案手段十分残忍,危害后果十分严重。

        (二)侵害对象的特定性。从我市精神病人引发的命案所侵害的对象看,以家庭成员或周围熟悉的人为主,正是由于精神病人不能辨别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一旦在受外因刺激和产生幻觉时就会失去自控能力,失去对周围的人和物的辨别能力,无论对象是否亲友,均以“取人性命”为根本目的,极易造成家庭成员和周边群众的伤亡。

        (三)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从我市精神病人引发命案的后果来看,精神病人在受外因刺激和产生幻觉后,杀人时乱砍,反复砍,杀人现场惨不忍睹,案发后给周边群众带来巨大的冲击,形成极大的恐惧,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严重干扰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三、当前精神病人管控中存在的问题

        *、精神病人的底数不实。精神病人的病情未被发现或被隐瞒是精神病人突发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从****年我市发生的两起因精神病人引发的命案来看,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徐某、刘某两人均未纳入到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管控视线。同时,对精神病人的管控机制没有统一的标准,什么样的人才算精神病人,哪些属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也没有统一的统计口径,很多时候都是精神病人发生了肇事肇祸后,才把他们纳入精神病人名册,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精神病人的整体掌握和动态掌控。

        *、家庭管束不严。我市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主要发生在农村,一方面是由于农村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本身就是农民,一天到晚忙于农活,缺乏对精神病人的监管或疏于管理,致使精神病人没有受到严格的管束,整天闲逛,无所事事。另一方面,农村家庭本身并不富裕,无法送精神病人到医院接受药物治疗,只能留在家中听之任之,一旦病情发作,就很容易伤及他人,目前我市在册的精神病人**%都在农村,从****年发生的危害行为看,我市农村已成为精神病人制造事端的重灾区。

        *、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我市大多数精神病患者家庭经济状况差,儿童时就患有精神病的患者都依靠父母抚养监护,成年时患病的患者,其近亲属为其治疗一般也倾家荡产,而精神病患者维持治疗费用极高,很多患者根本得不到治疗,有些只能断断续续的接受治疗。如我市长湖村的精神病人尹某曾多次因案送往我市四里棚康复医院治疗,但经短暂的治疗后,因无钱维持住院费用,不得不回到家中由亲属监护,从而增加了新的危害风险。仅靠患者家庭承担治疗费用是远远不够的,社会救助体系的不健全是导致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发病实施危害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规定的局限导致社会效果的削弱。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一个自然人对他人产生危害行为,这个自然人将要承担刑事及民事的双重责任,但是精神病人在法律上的定位是限制责任能力人和无责任能力人。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第*款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发生精神病人引发的命案后,我们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经鉴定确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只能对嫌疑人作免除刑事责任处理。如命案嫌疑人徐某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免除刑事责任,送往精神病院医治,其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因无责任能力和家境贫寒,无法对受害人履行到位,从而导致法律效果在精神病人面前的削弱。

        四、精神病人的管控建议

        *、摸清精神病人底数,实行动态管控。结合我市近三年来所发生的精神病人引发的命案看,只有及时、全面、仔细的掌握我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才能有针对性的实施心理干预和政策帮扶,才能有效减低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性,避免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案、事件。党委、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具体牵头部门,建立统一的精神病人调查登记表,将辖区精神病人的基本信息及发病情况详细掌握,登记造册,对轻微型、狂躁型、暴力型精神病人进行分类掌控,动态掌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统一录入到电脑平台进行管理,做到适时更新,全面掌控。对排查出来的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疑似精神病人,基层公安机关积极组织送相关机构鉴定、并配合民政部门送往精神病院治疗,尽最大限度避免因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引发的重大伤亡案件。同时在病人家属中确定监护人员,建立监护人、村级组织和派出所民警三级监护措施,确保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得到有效控制。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化齐抓共管。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但家属往往认识不足,只要病情好转就停药出院,这样不仅不利于精神病人病情的好转,还很容易复发,加大治疗的难度,加重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针对一部分精神病人家庭经济状况差、无钱医治的实际,建议党委、政府对精神病人的治疗考虑纳入我市“低保”或农村大病救助制度,由政府、社会、家庭三级承担,保证患者发病时能及时救治,通过控制患者病情防范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

        *、安置流浪精神患者,实施康复工程。一些精神病患者从家里出走后,流落在社会上,白天到处找食,晚上露宿街头,形成流浪精神病人,不仅有碍市容市貌,而且对社会治安也是隐患,由于流浪精神病患者,出走后根本找不到回家的路,或者有的家庭觉得精神病人留在家里是一种负担,走失了反而是一种解脱,对此类患者的失踪不闻不问,致使成了无人管理的流浪汉。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政府完备社会救助站的设立和资金帮扶,及时进行收容安置,集中治疗,避免发生流浪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

        *、立足现有司法救助,设立帮扶资金。在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后,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从司法、民政方面进行政策帮扶,并参照我市社会维稳工作经验,划拨相应资金建立专项帮扶资金,对精神病人引发的案、事件受害人进行帮扶,确保司法公平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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