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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吓唬盗窃嫌疑人占有赃物应定何罪

    时间:2015年07月24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一、基本案情:

        ****年*月的一天,无业人员张某在市区闲逛,无意中发现有盗窃前科的刘某骑着一辆约九成新的“钱江”摩托车在玩,仔细观察后确认摩托车是自己熟人钱某的,张某便拦下刘某后聊天暗示,摩托车是他朋友钱某的,还称要将刘某连人带车一起送公安机关处理,刘某害怕遭到打击遂将车交给了张某,张某随后将车占为己有使用。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张某取走摩托车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明知是赃物而非法占有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失主财物所有权的再次侵犯,是原来盗窃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主要理由是张某冒充帮熟人钱某找车,暗示其认出此车,盗窃人因而“自愿”将车交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盗窃人害怕的心理特点,伪称帮车主寻车,诈取摩托车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盗窃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区别在于客观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财物;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误认识,“自愿”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精神上受到强制,心理上陷入恐惧,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交付财物或者放弃对财物的占有,从而强行占有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敲诈”的行为,即先采用言语、行为等方法冒充帮车主找车,吓唬盗窃人,使盗窃人精神上受到强制,心理上陷入恐惧;二是“强行取财”的行为,因盗窃人心中畏惧不敢阻止,张某乘机将赃车非法占为己有。就第一个阶段的行为而言,张某在发现摩托车后对其进行要挟,使盗窃人认为车主前来要车,出于心理上的恐惧放弃车;就第二阶段的行为而言,张某正是利用盗窃人不敢认车的心理企图取走摩托车,虽然没有明确表示让盗窃人交出赃物,但以暗示的方式进行要挟,使盗窃人陷入恐惧而乘机取得对摩托车的非法占有。所以,张某对盗窃人进行心理要挟,使其迫不得已放弃了对摩托车的占有,从而乘机取走了赃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显然,张某的行为对赃物占有人而言,并不具有盗窃的秘密性特征,也不符合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的欺骗性特征,而是符合敲诈勒索罪客观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对张某的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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