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余某某等人殴打他人案执法问题评析
一、简要案情
*年*月*日下午*时许,某村民余某甲因道路施工与正在施工的铲车司机*发生冲突,双方互殴,*某*在*某某头部打了一拳,*用扳手将余某甲的头部打伤,当晚8时许,余某甲的弟弟*带人伺机报复将施工方的管理人员许某打伤。上述当事人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此案由某村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最终单方由包工头*赔偿余某甲医药费等人民币1*元,施工方被侵害人*、许某的医药费并未在调解协议书上注明由谁负责。 二、存在的执法问题 1、执法不作为。该所办案民警接到报案后,没有开展细致的调查访问工作,对本案的主要嫌疑人*及*所喊来的什么人都未进行查找。对*喊人打人的行为不适用且未达到调解条件却作调解处理。 2、执法消极、乱作为。此案本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前段村民与施工方的铲车司机互殴的行为符合调解的范畴,但在后段当事人余某甲的弟弟*喊人报复并殴打施工方的管理人员许某的行为很显然不符合调解的范畴。但办案单位没有积极的去开展调查,消极执法,默许施工方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迫于*等人的淫威单方拿出*元作为“经济赔偿”。也就是余某甲在自己本身过错在前先动手后被受伤获得了*元的“赔偿”,但施工方铲车司机*、被管理人员许某被殴打致伤也只有自认倒霉,法律在这里明显显失公平。办案单位为了片面的追求案件办结率,和稀泥式的在网上执法系统生成调解协议书,不切实际的结了案。 3、办案程序存在的问题。此案如果是适用调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作为公安机关已经受案的行政案件应在公安机关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单方由施工方且双方当事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写出的所谓“赔偿协议书”是不具法律效力的,且作出轻微伤伤情鉴定结论书并未送达当事人签名确认。 三、问题成因及评析 1、办案水平需提高。一起简单的行政案件,办案单位不知如何下手,首先应做什么,再做什么,案件是不是符合调解结案,办案民警心中没有数。案件办结是在违法人员已经到案,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并作出公正合法的处理前提下进行的。此案违法嫌疑人余军辉等人未到案未作处理就将此案作调解结案,案件办理民警错误的认为施工方单方出了大额的赔偿金不扯皮,不再生事端事情就平息了。没有法律意识、办案程序意识。 2、缺乏责任意识。此案接到报案后,办案民警没有深入细致的调查访问,该问的不问,该查的不查,该制止的不制止,任凭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没有尽心尽力地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事后,办案单位拿到赔偿*元的“协议书”后,没有认真的把整个案件事实情况查下去,责任心不强、正义感严重缺失,而是一错再错,草草的制作了调解协议书,致使主要违法犯罪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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