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交警如何调处民间纠纷事件
基层交警在执勤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民间纠纷事件,作为人民警察,基层交警遇到此种情形时,当义不容辞担当起调解民间纠纷事件的重任。民间纠纷事件处理得当,自然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处理不当,则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如何妥善调处民间纠纷、预防和化解矛盾,不断提高纠纷调解能力,目前不仅是公安派出所必须正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也应是基层交警必须正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常见的几种民间纠纷及调处民间纠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就基层交警如何调处民间纠纷事件问题,浅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常见的民间纠纷主要有三种
一是亲属之间的民事纠纷,如婚姻纠纷、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二是邻里、朋友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如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饲养动物、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三是在公民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如建筑工地因拆迁、造房影响居民休息、采光等引发的纠纷。
二、调处民间纠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纠纷涉及面广泛,当事人个体差异较大,产生的后果也不尽相同。调处民间纠纷工作存在着四大难点:1、调查取证难。案件的证人往往是当事人的邻居、同事、熟人等等,相当部分不愿意得罪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出来作证,使民警的调处工作处于被动。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在陈述时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言词。民警处理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纠纷案件,往往感到压力较大,特别是一些现场证据灭失的案件,调查取证难度更大。2、说服教育难。在实践中,矛盾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因为文化素质,生活层次等因素存在客观上的思想意识差异,由于双方对法律认知的程度不同导致对矛盾纠纷的处理也产生分歧,有的当事人一味的认死理,一根经,甚至耍无赖,使民警的调解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3、公正处理难。一些难度较大的纠纷案件,民警要做许多调查取证和协调化解工作,以获取双方当事人、证人的理解和信任。有时碰到难缠的当事人,往往吃力不讨好,甚至会出现双方当事人都指责派出所处理不公的现象。还有一些敏感的社会问题引发的纠纷,民警在调解时往往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4、履行职责难。根据法律法规有些民间纠纷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能管辖范围,如经济合同纠纷、经济债务纠纷、劳动报酬纠纷、意外事件赔偿纠纷,征地拆迁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这些纠纷极易引发各类治安事件,基层交警如果按照职责不介入处理,一旦发生治安事件,就有可能被指责“不作为”,如果超出职责范围介入处理,又有可能被指责“乱作为”。所以基层交警在碰到这类纠纷时如何履行职责往往不是左右为难,就是吃力不讨好。 三、调处民间纠纷的几种方法 一是牵线搭桥法。许多纠纷是矛盾双方由于长期缺乏沟通或受他人挑拨而引起误解造成的。基层交警可从中间牵线搭桥,给双方提供机会和场所(民警可在场也可回避),让双方面对面交谈,畅所欲言,使双方逐渐消除误解和隔阂,握手言和,自动达成和解。 二是公开明理法。有的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蛮不讲理造成的,需邀请基层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在基层交警的主持下,按程序由双方各自叙述事情经过和各自理由。众人的眼睛是雪亮的,谁是谁非,是非曲直当会一清二楚,让无理一方在众人面前自觉理亏而收敛,使其向另一方诚恳道歉。 三是和风细雨法。对一些简单的邻里纠纷,基层交警可用轻松、幽默的口吻去劝说对方,缓和紧张情绪,采用灵活机动的方式,让纠纷双方都能愉快地接受调解,从而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四是严厉批评法。对纠纷中明显过错且我行我素的一方,基层交警应旗帜鲜明、义正词严,予以严厉批评、斥责,敦促其清醒、退让,回到妥善处理问题的轨道上来。 五是举例引导法。当纠纷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不知如何处理时,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具体列举类似正反两方面的例子来引导、劝说纠纷当事人,使其对号入座,接受调解。 六是提前介入法。有些矛盾纠纷苗头出现后,要未等矛盾激化、发生后果时提前介入,掌握情况、控制事态,找出解决纠纷的办法,使矛盾纠纷在萌芽状态就能被顺利解决。 七是帮扶感动法。有关抚养、赡养等方面的纠纷可以向受害方献上一份爱心,给义务方直接的感动,使之“良心发现”,接受调解。 八是赞美调解法。有些纠纷调处的关键是受害方能否放宽条件,在调解中把受害方在纠纷中一些好的做法在众人面前大加褒扬,并充分理解、尊重他,扩大在群众中的影响,使其受委屈的心理得到一定的补偿和中和。同时让另一方诚恳向其道歉,求得其谅解,从而有助于受害方作出让步,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九是公开承诺法。有些民间纠纷,因在没有第三人的情况下发生,事实不清,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错误拒不承认,但又很难调查、取证,受害方有时只要求对方“发个誓”、作个承诺就算了。为了平息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最好尊重受害人的意见,让另一方作出承诺,从而避免问题处理陷入死胡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