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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经侦协作

    时间:2009年12月1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经济犯罪主要特征之一是跨地域性,即作案地、销赃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受害人所在地等涉案地大多不在同一地方。随着经济交流不断扩大,这一特征也日益明显。正是由于这一特征的存在,加之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增加了公安经侦部门侦查经济犯罪的难度,因此,办案协作对于经济犯罪侦查更显得意义重大。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相关制度,各地公安经侦部门也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做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办案协作一直是经侦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许多经济案件在协作中遇到很大阻力,甚至办不下去。笔者经过几年的经侦协作实践,认为现行经侦协作制度和做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跨跃发展,努力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的要求,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并建立起全新的经侦协作机制。

        一、经侦协作区制度缺陷

        为加强经侦协作,公安部专门下发了《关于组建经侦协作区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建经侦协作区。经侦协作区的建立,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但就经侦协作区制度,笔者有不同看法。

        (一)地域性不是经济犯罪的典型特征。犯罪的地域性特征是组建办案协作区的前提条件。由于语言、民俗、生产方式、地理环境等因素,刑事犯罪往往带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所以在一定区域内组建刑侦协作区能有效增强打击带有地域性特征犯罪的能力。而经济犯罪一般与语言、民俗、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地理环境等没有太多的必然关系,它不仅没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而且跨地域性是其主要特征之一。从目前危害严重的金融诈骗、制贩假币、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案件看,其涉案范围往往遍及全*,只有组织全*性的办案协作行动才能顺利开展侦查工作。如金华*案、全*打击骗取出口退*行动以及我省潍坊寒亭特大虚开增值*专用发票案等,经侦协作区在侦办此类案件中起不到太大的作用。即使是刑侦系统,也越来越注意全*性的办案协作,从追逃、打拐到打黑除恶,都是全*性的办案协作行动。所以,按地域划分经侦协作区意义不大。

        (二)造成执法环境不统一。由于经济犯罪没有太多的地域性特征,经侦协作区在侦查办案过程中的主要意义就内外有别,在协作区内各成员单位之间互相提供“优惠政策”,或提供更多帮助,或简化案卷审查内容,或降低案卷审查级别等等。但是,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是跨地域的,当协作区成员单位到协作区外办案时,上述“优惠政策”不再存在,许多在协作区内很容易办到的事情突然变得复杂,甚至根本办不到,这势必会造成执法中的不平等,在事实上造成执法环境不统一。另外,经侦协作区给成员单位提供了优惠待遇,而经侦协作区成员之外的单位则无法获得优惠待遇,给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和造成资源浪费。如与我们一海之隔的*省大连市,由于历史渊源和地理环境,双方在经济等方面交流十分频繁,但由于不是协作区成员,在经侦协作时都要在双方省厅之间往返数次,往往错过最佳破案时机。

        (三)难以满足经侦交流需要。经侦协作不仅包括办案协作,还包括经侦情报信息等经侦交流活动。经侦协作区对促进经侦交流无疑具有积极作用。然而,它最积极的作用恰恰也是其最消极的效果,因为它一方面促进了区域内的经侦交流,同时又将这种交流限制在区域范围之内。正如经济犯罪的跨地域特征一样,经侦交流也应当是没有地域限制的。

        二、建立有序、高效的经侦协作机制

        统一的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执法环境,地方割据是市场经济的大敌。目前,我国正在加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已经加入WTO,这一切都离不开统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然而,司法割据已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地方保护主义已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们必须建立起一个统一、全新、有序、高效的经侦协作机制。

        (一)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办案协作的内容作为基本原则,取消经侦协作区制度,建立全*统一的经侦协作机制。在全*范围内,对异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提出的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就应该及时无条件地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地公安机关承担。

        (二)加强上级公安机关主要业务部门的审查指导工作。在经侦协作中,可以考虑以下做法:1、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案前调查和立案后的调查取证,可由地市级公安经侦部门审查案卷,出具办案协作介绍信至协作地地市级公安经侦部门,协作地地市级公安经侦部门对法律手续进行审查,法律手续完备的,要及时予以配合或指令下级经侦部门予以配合。2、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跨地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或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文件、物品)的,应本着严出宽进的原则,由省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审查案卷并出具办案协作介绍信至协作地地市级公安经侦部门,协作地地市级公安经侦部门审查无误后,应予以配合或指令下级经侦部门予以配合。3、协作方发现请求方执法错误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公安经侦部门,上级公安经侦部门应立即介入,并由开具办案介绍信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与协作地同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协调,发现错误立即纠正。4、协作方发现案件管辖有误时,应与办案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处理。必要时,由上级公安经侦部门指定管辖,下级公安经侦部门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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