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民警严格执法与和谐管理
贯彻“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道路交通环境,做到严格、公正执法,具体体现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就是要文明、人性化执法,促进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和谐,让被管理者心服口服,形成自觉的守法意识。执法行为的合理性、执法行为的人性化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声誉和公安民警的形象。当今,人性化执法已成为公安交警部门执法的方向和根本。针对交警执法人性化,本人谈一下自己的粗浅想法:
一、坚持执法为民、构建和谐交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指导方针和重点任务,做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就是要努力建设和谐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十七大”对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也进行了专门部署。政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要坚持执法为民,依法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依法保护公民权利、自由,为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以及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首先就是民主法治。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政法机关作为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权机关,就是要通过执法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使法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同时又通过法治保障民主的实现,所以执法为民是实现民主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坚持执法为民、构建和谐交通是解决交警队伍和道路管理实践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各项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执法为民是交通管理工作的根本价值取向,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交通管理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对于解决交通管理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始终保持交通管理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广大交通干警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劳任怨,忘我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在关键时候靠得住的队伍。但必须看到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干警特权思想严重,以管人者自居,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有的滥用执法权力,情绪化执法现象严重;有的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求助不予理睬,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上述问题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有的干警还没有从思想上弄清楚“权从何来、为谁用权”,缺少群众观念,缺乏群众感情。要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重大问题,就必须使全体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克服和纠正存在的各种不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意识,确保各项工作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
三、牢固树立和认真实践执法为民理念,坚持执法为民,就要立足本职,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执法公正,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贯穿到每一项执法活动和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去。
第一,要勤政爱民,清正廉洁。在我国,法律是最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交通干警通过认真履行职责,把法律变成现实,就是最好的执法为民。要做到执法为民,就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浓厚感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执法为民还要求我们的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保持清正廉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耐得住清贫,经得起考验,管得住小节,养就一身浩然正气。不让一日闲过,不让一事拖拉,不让一样恶习上身,不让一笔赃款进家,不让一个和自己接触的群众不满。
第二,要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要做到执法为民,不仅需要增强法治观念,而且要不断提高执法能力。执法能力是完成执法活动的本领、特殊技能和必备的心理素质。提高执法能力,首先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其次,要勇于实践,通过大量的执法实践,不断提高自身执法能力。坚持执法为民,必须把管理与服务有机统一起来,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为服务强化管理,不能以加强管理之名损害群众利益,更不能以管理为手段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在管理活动中,不能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对人民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求我们必须甘当人民公仆,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强化服务意识,自觉做人民的勤务员,认真履行好为民执法的神圣职责。
第三,要做到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实现执法为民的必要要求。文明执法,有助于妥善化解矛盾,密切交警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强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信任。反之,如果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则会造成当事人的怀疑和不信任,引发上访、上诉,这样不但不能实现执法目的,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引起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不满,影响与群众的关系和政法机关的形象。文明执法,就是要做到服务热情,对群众说话和气,态度和蔼,办事热情,服务周到,考虑细致,多为群众提供便利,不给群众增加麻烦;就是要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正,既要体现法律的威严,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就是要既重视工作时间以内的举止文明,也重视工作时间以外的生活自律,真正树立起交警队伍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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