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机关如何处置好群体性事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中国进入了一个黄金发展时期。但改革带来的阵痛和利益分配的不均,也使目前的中国进入了一个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的表现之一就是群体性事件的增多,且处置矛盾难度增大,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大阻力。
公安机关如何运用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当前群体性事件,寻找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必须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加强对群体性事件表现特点、成因和对策的研究,对于解决群体性事件,化解当前的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局面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
(一)从自发性逐渐发展成富有组织性,从零散性逐步发展到规模性。 以前段时间发生的博白计生事件为例,每次冲击乡镇政府都有组织者、策划者或起带头作用的骨干分子,他们充当群众“代言人”,直接组织或在幕后策划、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群起闹事,往往给政府和公安机关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局面。根据信访部门统计,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有幕后策划者和组织者。当然,有些事件的发生,也与有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注意深入群众做细致的思想工作有关,有些工作方式甚至直接成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
(二)涉及面日益复杂,对抗色彩日益强烈。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表现有,一是主体成份的复杂性,有下岗工人,农民,个体工商业者等,按照年龄段来看,年轻和年长者都有。二是涉及因素广,主要有整地拆迁、工程建设、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村级财务等方面。三是参与者原因诸多,合理要求和不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四是同一问题的反复发作性。如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事件会重复发生,甚至愈演愈烈,容易形成与地方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对抗的局面。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越来越多地采取更加极端的方式发泄不满情绪,动辄集体冲击党政机关,阻塞、阻断交通、砸坏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甚至暴力抗法、打伤执勤民警,对抗性日趋激烈。例如,前年某地由于工程建设征地问题,数千村民围攻镇政府,打砸政府办公设备和车辆,甚至打伤民警,具有典型的对抗性。
(三)绝大多数都具有公开性和很大的危害性。公开性是群体性事件的明显特征。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参与者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必然选择对其有利的时间和地点。群体性事件多发生在白天和公众场合,目的是造成较大的声势、压力和社会影响,希望得到更快地解决问题。这就决定了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往往规模大,涉及面广,行为方式激烈,容易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一定的社会秩序的混乱,如得不到及时的处置,就会影响到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甚至影响到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当地的投资环境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四)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初期是隐蔽的,不容易被发现,但随着矛盾的积累和激化,就会突然爆发。
(五)具有集中表现性和可化解性。群体性事件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诸多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各类矛盾达到临界状态突然爆发的结果,具有事物内在本质特征反映的因果性、必然性和规律性。针对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来分析,原因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劳资纠纷等。所以群体性事件基本上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围内,大多数参与者都是在鼓动、被逼迫的情形下参与的,因此是可以化解的。
二、群体性事件的起因
(一)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不科学是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客观因素。
在推进城市化进程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作为开发建设的主导者在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时,缺少全面缜密的考虑和比较,只考虑了开发建设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群众的利益,导致制定的政策缺乏群众基础和纰漏,制定政策不透明,制定后又不做宣传,造成群众对政策了解不多,认为政府存在暗箱操作问题,容易被少数人利用来引发矛盾,扩大事态,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些甚至在执行政策时,把必要的程序简单化,一经推行,导致群众不满而引发突发性的群体事件。而一旦激化矛盾,为了防止事态的扩大,达到平息事端的目的,又随意地降低条件,变更政策,满足部分群众的眼前利益,导致群众越闹,政策越变,政策越变,群众越闹的恶性循环,致使矛盾进一步恶化,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开发建设屡屡受阻。
(二)利益驱动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导因素。
经济利益始终是诱发群体性事件主要因素,突出表现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程建设等方面。当双方立场各异,目的不同,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特别是当经济补偿没有达到满足程度时,从而采取过激行为,阻碍征地、拆迁和施工。
(三)法制观念淡薄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观因素。
一些群众受认知水平限制,对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理解十分肤浅,只看重眼前利益,一旦利益受损,在少数人的煽动下或者在那些单凭热情和情绪行事的“个人英雄主义”激励下,极易情绪失控,有组织的或者自发性的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去。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
第一、构建灵敏、完善的预警机制。
群体性事件经过细致的工作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很多事件未能预防的重要原因是没有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的“四早”预警机制。构建灵敏、完善的预警机制,就可以有效防止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控制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把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构建预警机制,一是公安机关要及时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情况。实行预警信息全警采集,收集相关情报信息,重点研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预测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苗头,及时分析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可能对社会带来的影响,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民意民情调查,了解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二是健全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公安机关不定期对不安定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发现那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群体性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把尚未形成气候的事件苗头迅速制止在初动阶段提供预警保障。三是通过建立完善的教育疏导与处置系统,及时把握可能引起矛盾、纠纷激化的诱因,有针对性地加以教育疏导,缓解可能激化的各类矛盾,将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形成的群体性事件,则果断决策,妥善处置,将其解决在基层和始发状态,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了解基层民情,加强信访工作,畅通民意表达渠道。
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冲突和矛盾,都要建立正常的冲突化解机制。当前,怎样才能让群众通过正常的渠道、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把冲突限制在法律和制度许可的范围内,是信访工作者必须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许多群体性事件是在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诉求无人理会,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设置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强化信息部门的职能,保障信访渠道的畅通。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件时,对反映群体意愿的重要信访应当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研究处理。信访工作应多层次、多渠道地开辟领导联系群众的途径,建立领导与群众定期协商对话制度,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通过有效的信访工作,把矛盾化解在上访阶段,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
第三、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主动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进程。
当前涉及上访问题的产生及引发的一些群体性事件,有相当一部分与有关部门执法存在的问题有关。怎样才能避免因执法问题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呢?对公安机关来说,执法是公安工作的本质,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标准就是民主法治,其次是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因此,切实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仅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防范涉法上访问题和相关事件产生的重要措施。为此,公安机关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客观进程,坚持对法律负责,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健全公安法制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在公安工作和执法行为上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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