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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督察工作必须克服“四种倾向”

    时间:2010年03月31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一、克服重突击性督察工作轻经常性督察工作的倾向

       在日常公安工作中,有些单位在对待突击性督察工作和经常性督察工作的态度上,往往是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公安的督察工作,最普遍、最基本、最大量的是经常性督察工作,这些工作虽然费时、费劲、难度大、见效慢,但它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公安队伍作风纪律的关键环节,也是衡量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督察工作是否过硬的重要尺度。各级在抓督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必须树立重经常、打基础的思想,坚持从长计议,深入、细致、扎实地做好经常性督察工作,切忌只想一鸣惊人。二是要把着眼点放在注重抓好经常性督察工作上。为了解决一两个倾向性的问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专项整治是完全必要的。但必须要结合各项工作经常抓,尤其要善于从日常工作生活的细小事情抓起,只有这样,才能把警务督察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三是要正确地实施奖惩。要克服警务督察重突击性工作,轻经常性工作的倾向,就必须正确地实施奖惩。

       二、克服重建制单位轻小远散单位的倾向

       近几年,公安机关对小远散单位的教育管理,较过去有所加强。但从总体来讲,小远散单位的教育管理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要克服这种倾向,一是在确立工作思路时,不要轻视小远散单位。各级督察部门在确立工作思路时,必须把小远散单位的教育管理纳入警务督察的整体规划。要使督察部门形成这样一个共识:对小远散单位要比建制单位更多的关注,必须花大力气,下大决心,长抓不懈,才能改变小远散单位教育管理的落后面貌,从而促进公安队伍全面建设。二是在帮助指导工作时,不要漏掉小远散单位。领导和督察部门下基层蹲点、调查、传帮带和抓工作上路时,要首先想到和蹲点到这些单位。对小远散单位发生的问题,要少批评指责,多帮助指导,发现典型要及时宣传表彰,调动积极因素,推动小远散单位队伍建设健康发展。三是在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时,必须把小远散单位纳入检查、评比和综合目标考核之中,不能把他们当“局外人”。

       三、克服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的倾向

       一要启发自觉性。各级督察部门应把思想教育作为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理想道德、服务宗旨和光荣传统教育,启发民警安心本职、争做人民满意民警的自觉性,为警务督察工作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二要督察训练。民警良好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离不开严格的训练。各级督察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训练现场进行跟踪督察,表扬好的,批评差的,并督察民警把练技术、练战术与练作风紧密结合起来,打牢公安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纪律作风的基础。三要督察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颁发的“三大条例”、“五大条令”规范公安队伍的工作、生活、学习、训练、办案“五个秩序”,使民警都能做到按条令条例办事,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增强民警的服从观念、组织观念、依法办案观念和纪律观念,从根本上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

       四、克服重一般性布置及要求轻真抓、早抓、主动抓的倾向

       一是思想上克服“急功近利”。各级督察部门要牢固树立对基层负责、对民警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和长远出发,默默无闻地做好打基础工作,决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消极等待。二要真抓实查,下基层不搞“蜻蜓点水”。领导和督察部门要下得去、蹲得住、不走马观花,不道听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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