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体性事件预警处置化解工作机制的完善
当前,公安执法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监督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去年四季度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下行渠道中艰难的“爬坡”阶段,群众心理和社会心态日益复杂,各种社会矛盾碰头叠加,对治安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执法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社会和媒体关注,甚至引起舆论炒作,引发群体性事件。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决定》强调指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首次写进党的重要文献,并且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突出地摆到全党面前,充分表明了我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清醒认识,充分表明了我党直面现实的政治勇气。自去年以来,孟建柱部长就针对群体性事件反复地讲,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可谓用心良苦。作为维稳先头兵的治安部门,其责任更是义不容辞。先期的情况不明、中期的处理不当、后期的安抚不力都会给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带来不利影响。本文拟从基层治安部门角度出发,谈谈治安部门在群体性事件中工作机制的对策完善。
一、治安部门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角色定位
治安部门担负的只是群体性事件的救济手段:执法。显然,群体性事件中所有的道德成本不应由公安来独自承受,我们认为,治安部门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准确的角色定位应该是:
不是“领导”,不能大包大揽——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这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项基本政策。党委、政府、上级公安局是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组织者、指挥者和决策者,是“主角”;治安部门是参谋助手和执行者,是“配角”,这个关系任何时候都不能颠倒。要坚决改变以往治安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包打天下”,甚至越位指挥的做法。治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上级局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工作,不该扩大的范围坚决不能扩大,不该做的事坚决不能做。
不是“裁判”,不能乱开口子——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治安部门只能起调解、缓冲和维护秩序的作用,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做出满足群众具体要求的任何承诺。因此,治安部门要坚决做到“三不”:可能导致群众情绪激化的话不能说,不符合法律政策的态不能表,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不能开。
不是“闲人”,不能无所作为——治安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第一线,直接面对群众,而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治安部门又大多无能为力,容易使民警缩手缩脚,处置不果断。因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治安部门该出警时必须及时迅速,该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果断有力。必须忠实履行自己维稳职责,防止事态扩大化造成更大危害。
总之,治安部门要以平息事态、维护稳定为目标,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僭权,不失职”、“知天命,尽人事”,严格法律政策界限,严格遵循法定职权范围,将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律政策轨道,确保处置工作既依法有据,干净利落。
二、治安部门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法律依据及工作原则
目前我国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以及公安部2008年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尤其是《通知》中对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现场处理和宣传教育等项工作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各地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提供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是我们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尚方宝剑”,需要我们认真学习、认真掌握、认真贯彻。
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变化性和表现表态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处置工作不能墨守成规,必须相机行事。为了确保治安部门处置行为的合理性、有效性、有利性,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公益至上、安全第一原则——利益多元化是当前社会发展中的客观事实。在群体性事件中,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体利益、个人利益互相交织。它们既具统一性,有时也具矛盾对立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往往要深入到事件的一线中去工作,它们面对的是具体的现实矛盾关系。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必须把公众利益放在至高地位,将公众安全放在突出的首要位置。但凡有害于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对行为人要说服教育,讲清道理,对不听劝阻、执意不改的决不能以任何借口给予照顾,更不可满足其自认为“合理”的要求。
依法处置原则——对极端性群体性事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切不可因为事件的特殊性滥用行政执法权。在实体性问题上要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过度化使用,在程序性问题上要防止简单化倾向。依法处置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一方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要完整、准确地执行与群体性事件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做到统筹兼顾、平等执法、不偏不倚。
情势变通原则——由于任何时候法律不可能穷置方方面面,加之群体性事件不断有新的表现形态出现,因此治安部门在处置事件中可能会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在此情形下,治安部门在不能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的情况下,必须通过认真学习,利用所掌握的有关法学原理和法律精神的内在意蕴,创造性地进行执法活动。
主动接受指挥领导,积极进行协调配合的原则——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治安部门只是处置力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主动接受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指挥机构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分配的任务。同时,要按照强化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处理好工作关系,保证工作关系和谐,顺畅,以防止相互影响制约的现象发生。
三、治安部门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预警处置化解机制的完善
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矛盾冲突的集中体现,我们在处置过程中应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指引下,根据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相关规定及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树立“防范是基础、处置是关键、善后是保障”的观念,科学应对群体性事件,并相应的建立群体性事件的防范机制、处置机制和善后机制。
(一)事前的预警机制
从哲学角度讲,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然存在孕育、发展、消亡的阶段。群体性事件所谓的突发性,是因了我们公安抑或其他部门信息不灵、脱离群众而言的“突发”。我们必须要充分发挥公安情报预警系统的作用,通过发动基层组织、广大群众、特情耳目等,尽快查明内情,准确制定出详尽、周密、具体、实践性强、针对性强的处置方案,使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一是要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预警系统。要使这种预警灵敏高效,需要按照收集、整理、决策等不同内容,建立配合上级局自下而上的塔形预警系统,从收集到决策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整体,真正达到较高的敏感度。
二是要强调情报信息的先导作用。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地群体性事件的先期苗头,形成准确可靠的情报信息,做到先期发现、先期预警,发挥情报信息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枢纽作用,并及时准确地反馈信息,传达指令,使各部门协调动作。同时,要有充足的物资、交通、通讯保障,加强对治安部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能力的培养,发挥整体效能。
三是严格执行“局长、所长接待日”制度。一些看上去很小的事,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和钝化,小事也会变成大事、拖成难事,甚至发展为影响很大的群体性事件,而这些都可能是我们发现群体性事件“导火索”的线索。“领导接待日”制度可以充分利用领导干部的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其所特有的综合协调功能,努力把矛盾决在基层,解决在当时,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过程当中。
(二)事中的处置机制
1、调兵遣将,及时介入
先期处置是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基础和前提,先期处置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事态是否扩大或平息,是整个处置工作的起步点。
迅速组织力量,赶赴事件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抓早抓小,控制在萌芽状态,特别是要在第一时间、第二时间和第三时间做好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即事件的初始阶段。群体性事件发生初期规模一般都不大,但如果处理不及时,很容易造成围观群众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所以,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抓早抓小,争取第一时间之后快速反应把它控制住。如果第一时间没有控制住,就要高度警惕第二时间,事情闹大往往是在第二时间,能否成功处置的界线就是第二时间。第二时间之后,公安机关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一定要把它控制在第三时间之前,从而避免发生大的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为了迅速平息事态,一要快速发现,快速报告;二要快速出动,快速到位;三要快速展开,快速介入,以便抓住先机,争取主动。进入现场首先做好三项工作:一是选择便于观察全局动态,利于内外联系,宜于机动力量隐蔽和出动的有利地形,建立现场指挥部。二是根据现场情况做好警力部署。三是对现场进行全程录相、录音,锁定证据。
治安领导靠前指挥,严密组织——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情况复杂,在处置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多头指挥、多家参与,以致出现混乱的局面。为此,必须建立高效、统一、畅通的现场指挥机制。首先,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其次,确定公安机关最高首长统一指挥现场警力。治安领导作为先期处置的临时负责人,一定要靠前指挥,全面掌握事态发展状况,准确把握群众的心理和情绪,做到统筹全局,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处置措施,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恶化。灵敏高效的指挥机构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前提。要快速高效地组织起现场指挥部,集思广益,统一决策,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化解矛盾,平息事件,是能否尽快平息事件的基础和前提。
观察动态,掌握情况——通过观察和现场调查,了解事件主体情绪、状态、类型、规模及发展趋势,查清起因、性质、动机、目的、所指目标、事件成员来源和核心人员构成状况,拟定处置方案,按级上报情况,请求决策。
管制现场、控制局势——一是封闭现场及相关地区,来经批准,不得出入。二是设置警戒区域。三是对局部进行交通管制。四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和携带物品。五是未经批准,不许其他组织、个人录音、录像、拍照、采访等。六是抢救受伤人员等。
2、审时度势,刚柔并济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焦点之所在。此一阶段,一般上级局领导会亲临现场调度指挥,这时治安部门要全力配合上级局的指挥,重点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尤其是将所掌握的当地形势及时报告领导,作为领导决策的参考。
正确区分矛盾性质,避免矛盾激化——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对纯属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的合理和正当要求给予耐心的解答,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因工作失误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敢于为民请命,促“不公”者承担责任,吸取教训,重新决策。对符合政策,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要想方设法协助解决,切忌敷衍推诿。对有的群众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明政策,晓以大义。对起因复杂、规模较大,尤其是群体性事件主体提出的愿望要求与有关政策法律、事实真相差距较大、闹事者情绪又较为激动的,要避免过早草率地下结论,可采用在调查取证、耐心细致进行教育疏导的同时,约定答复时间的策略。这样一方面可避免在人员聚集较多、情绪最为激动的时候处理问题,降低处理难度,另一方面又能赢得做工作的时间和条件。
进行宣传教育、疏散现场人员——通过广播等现有条件宣传法律、政策,说明事实真相,揭露少数人的阴谋。也可建议党政领导发表讲话,解释有关问题及解决问题方案,使围观人员离开现场。工作中,讲政策、讲方法,争取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坚持因势利导,做到“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防止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局面恶化,事态扩大。搞好宣传教育,一是因人而异、因情施策。二是多策并举、多管齐下。三是突出重点,重点做好挑头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对于重点参与人在进行疏散时要耐心劝导,不宜过多刺激;对其利益要求则要“钉是钉,铆是铆”,明确告知我们的底线,斩钉截铁地予以或肯定或否定的答复。
灵活机动开展工作,掌握临场处置主动权——对于为首者、组织操纵者要采用重点突破的方法,明确告之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表明我们的执法决心和态度,瓦解其对抗情绪,决不能为了平一时之息与对方讨价还价;对属于敌对分子插手操纵的问题,要把事件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与一般群众区分开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控制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对一些犯罪分子从中进行打、砸、抢、烧、爆炸、杀人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则要讲究方法,固定证据,及时果断地处置,决不手软。在取证中,治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派出所、国保、经文保、刑侦、经侦、巡特警、网监等部门,对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等核心人物运用技侦、秘侦、网络监察等各种侦查手段,搜集深层次、内幕性情报信息,获取固定犯罪证据,并进行秘密管控。
3、阻止外援,严防串联煽动
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群体性事件事发现场与外部联系紧密,极易形成内谋外援、外谋内动、遥相呼应、多方联动的局面。所以,特别要防止形成四处增援的局面,采取多种手段,及时切断事发地与外围的联系通道,严防串联煽动。
(三)事后的善后(化解)机制
当地的问题最终还是要在当地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善后机制,起到化解矛盾,铲除病根的作用,是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标志。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工作为化解苗头,中期工作为控制平息事态,后期则是治理事件形成的根源。现场平息并不等于事件得到彻底解决,而大量的工作还在后期。
治安部门善后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切实依法解决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使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对于群众的不合理要求,应该向他们讲清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心服口服。二是坚持回访,在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后,要及时到群众中了解情况,摸清相关群体的思想动向,及时发现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早做工作。三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违法性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以息民怨、顺民意,更有利于惩前毖后。四是要深入分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从中探求具有规律性的东西,以避免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五是公安要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作全面系统地总结和升华,举一反三,从深层次上改进和提升公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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