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公安警务巡逻力量的思考
公安机关的警务巡逻力量是震慑犯罪、预防犯罪、加强警民联系和沟通的重要力量。完善公安机关巡逻体制,推进巡逻勤务和巡逻队伍的规范化建设,逐步形成警力向基层倾斜、向街面倾斜的局面,促使公安机关的警务模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防范型转变是目前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
一、公安警务巡逻力量的现状
近几年来,各级公安机关比较重视巡逻防控工作,但是各类街面案件高发态势没能有效遏制。以泗门镇为例,从**年打防控数据中可以看出所发的刑事案件中盗窃、诈骗、双抢等街面犯罪占到了**%以上,占所有侵财型案件的**%左右。可以说如今街面犯罪的高发态势与公安警察巡逻力量薄弱之间的矛盾已经日益突出,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和质疑。在互联网上,**的网民调侃:“**现在很安全,因为在街上看不到巡逻的警察”。宜昌的网民质问:“为什么在治安最复杂的地区看不到警察”?而有更多的网民在呐喊:“公安机关什么时候才可以实现警察上街巡逻”?在群众眼里这就是公安机关巡逻力量的现状,也是公安机关巡逻力量过于薄弱的现状,更是公安机关巡逻力量无法防控街面犯罪的现状。
二、公安机关警务巡逻力量薄弱的原因分析
说起警务巡逻制度的落实,首先跳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警力不够。但笔者认为警力不够固然是巡逻警务力量薄弱的直接因素,但真正造成警务巡逻力量薄弱的原因在于目前公安机关的警务战略及内部体制。
(一)公安警务战略上的侧重是警察街面巡逻力量欠缺的决定因素。美国警察局长委员会对洛杉矶****年的城市暴乱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在其《城市危机》的调查报告中写道,洛城警察局长盖茨热衷于专项打击,以致抽调巡逻警察以补充专项破案组。破案队伍不断膨胀,随着人员组织的变化,轮班巡逻制度削弱了,警察的角色也变了,从公共安全捍卫者的角色演变成了专注于打击犯罪的角色。我国如今视乎走着**年代洛杉矶一样的道路,把警察的角色定位于专职于打击犯罪的角色。公安机关内办案部门是最重要的部门,办案人员是最重要的人员,在这种思路的引导下即使是最基层的派出所部门,也基本放弃了街面巡逻,将最大的警力投入到办案中,将打击犯罪作为日常工作第一要素,而街面防控则基本成为一句空谈。却没考虑到即使破案率再高如果无法遏制发案有什么用?群众的眼睛不仅仅看到的是警察的神勇更关注的是自己的生命财产会不会遭受损失。
(二)公安机关内部的现有体制是警务巡逻力量欠缺的重要因素。街面巡逻需要投入大量的警力,但是在如今的公安体制下却很难看到这种投入的回报,在各项考核中以打击处理数为重,在年终表彰上以破大案要案为成绩。而更为致命的是街面巡逻缺少自己的一整套规范制度,对街面巡逻的法律规定只有**年代的《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没有系统的可操作性,也缺乏对巡逻力量必要性的强制性规定,更看不到这种大量的巡逻力量投入的现实回报。也因此不少城市虽然看到了巡逻力量的重要性并且也成立了街面巡逻力量,却苦于没有后续的各项工作配套制度而都在现实的工作考核压力下纷纷夭折了。
(三)布置于基层前线的警务力量不足是造成警务巡逻力量欠缺的直接因素。在公安机关的警务战略及现有体制的指导下使得现在我国的警种分类简单的划分为机关警和办案警。机关警就是文职,而办案警主要针对案件侦破。这两样警种都可以看成是“办公室警”,机关警对着电脑办公,办案警对着嫌疑人录口供,都是需要在办公室进行的,也就是说在我国大陆绝大多数警察都是在办公室办公的。而在香港,全港*万名左右的警察,其中**%以上是分布在军装巡逻警、警察机动部队和冲锋队这三类街面巡逻力量上的。在美国,警务专家威尔逊也指出:“巡逻警力为任何警察部门之中坚”,“只有当巡逻部门不能履行其所有警察的职责以后,才有设置专门单位的需要”。但我国目前的现状却是恰恰相反,当其他所有警种设立完毕后,才发现警力已经完全不能应付街面巡逻力量的需要。
三、对加强警务巡逻力量重要性的认识
巡逻警察是随着现代警察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可以说是一种相当古老的警察制度。在美国也曾有专家和民众对其存在必要性提出质疑,不少人质问:“警察巡逻一天能抓到几个犯罪嫌疑人?”但是在美国新泽西州的调查实验后,让所有质疑都闭上了嘴。
(一)巡逻警察虽然很难降低发案率但却能遏制案件高发。新泽西的实验表明,当没有警察步行巡逻的是社区发案率上升时,派有警员徒步巡逻的社区发案率仍然保持在原来的水准上。可见,实行徒步巡逻的社区抗击罪案的冲击能力比较强,而巡逻警察也确实能在遏制案件高发上发挥作用。
(二)巡逻警察能够降低民众对犯罪的恐惧感。其实我国现今的犯罪率并不算高,但是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民众对我国的治安提出质疑?这是因为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亲眼目睹、口口相传、新闻通讯、网络信息等得知了种种骇人听闻的犯罪事实。这种发自社会群众对社会治安的质疑,其实就是其对自身安全是否会遭到不法侵害的恐惧。而只要能够有巡逻警察出现在民众的视野中,即使在这块区域发生过罪案,在民众心中这也是一块安全区域,因为可以不定期的遇上巡逻警察,感觉“身边有了警察”,从而会认为警察巡逻区域“罪案已经减少了”。
(三)巡逻警察能够加强社会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亲和感。在现阶段人民警察同人民之间的关系,无庸讳言并不算很和谐。所以警察必须要走出去,走到群众中去。如果有民警能够在街上巡逻,通过巡逻警察解决民众纠纷、帮助民众困难、与民众能够随时亲切交谈,民众和警察的关系就会不断得到和谐。
四、对加强建设警务巡逻力量的几种思考
笔者认为,加强警务巡逻力量应该成为目前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巡逻警察力量过于薄弱的现状,就必须首先改变我国目前的以打为主的警务战略模式和以此产生的各类警务制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必须对巡逻警察的地位、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给予新的认定。巡逻警察是所有警种和警务机构的基础,是所有警务工作的前线,是公安机关的对外“窗口”。因此,巡逻警察勤务应以巡逻勤务为主体,并充分发挥巡逻的预防、控制、管理、打击和服务的综合功能作用。也就是巡逻警察不仅要对犯罪实施空间及时间上的动态控制,更要发挥第一时间赶到罪案现场的优势参与案件侦破工作。同时,要将巡逻警察的职责社会化,不但要给予群众安全感,更要充当公安部门的“巡回大使”和“形象代表”,向公众提供**小时的服务,接受公众的报案、咨询和求助,从而成为公安部门主动联接社会公众的流动窗口。
(二)建立巡逻警察的流入、转职、晋升和后勤保障等等全方面的一系列的法规制度。要加强巡逻警察的力量投入,就必须配设巡逻警察的法律、法规及制度。首先要从大警务制度上肯定巡逻警察的作用,在警务战略上充分重视巡逻警察,在各项警务制度上配合巡逻警察的发展,再建立完善巡逻警察自身的独立制度,以支撑其长久运转。香港警队在警察转职、分流上做出规定:初入警队的人需要至少一年的军装巡逻警的训练才可报考其他部门。而在报考中也同样规定除鉴证科、警察乐队及特警队等部分单位才会接受未接受警察机动部队训练的人员的申请,也就是说每一个香港警察都是从一名巡警成长而来的,即使是在警察的晋升和转职的各类政策也都向巡逻警察靠拢,从而奠定了巡警在香港警队的地位。而如今我国的《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更多的是把巡逻作为一项人民警察的任务加以规范,无法起到将巡逻警察作为一个独立警种的支撑作用,所以要加强巡逻警察力量的建设,就必须要从工作思路上加以重视,并从工作制度上予以规范。
(三)巡逻警察必须有符合地方实际及自身警种特点的勤务模式。在拥有规范制度的同时,巡逻警察还必须有先进的勤务模式。为确保**小时对辖区的全面控制力度,巡逻警察的巡逻模式应由各警种的配合而成,根据我国的警务模式现状,可以考虑由派出所民警及交通警察形成分段区的巡逻,同时由携装特警对区面的巡逻控制模式构成。首先,从巡逻控制空间考虑。将大辖区由面划段,以**市为例,可以将市区划为四个大面,再将面划分各巡逻段,巡逻段由所辖区派出所民警及交通警察定段定人的进行日常普通的武装及便装巡逻,而由段成面的各辖区面应配置携装特警小组机动巡逻,主要针对突发性的恶性案件的控制及追逃,确保恶性案件的强力部门迅速介入,避免事态的扩大,从而保证了整个辖区空间段面的分不同警情级别的双层控制。其次,从巡逻控制时间段考虑。对整个巡逻警察队伍而言必须确保**小时在岗,因此考虑对同一段面的巡逻控制警察同时实行分时分组巡逻,必须要确保同一段面至少拥有三组巡逻控制警察小组进行分时上岗巡逻。最后,从巡逻职责划分考虑。根据我国目前警力紧张的现状,除了第一点的分警情级别处置外,对普通警情可以采用大任务模式。就是对于巡逻时的即时警情先期处置不移交处理,简单的说就是派出所巡逻民警当遇到了违停车辆可以开具罚单,而交通巡逻警察遇到了群众求助及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也要迅速介入,从而最大程度的将最大警力用于各类街面控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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