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组织赌博违法犯罪现况调查及应对建议
从近来赌博案件发生情况来看,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增长,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外来人口的大量流入、周边区域的打击挤压,以及城乡结合部复杂交错等综合因素造成了有组织赌博活动呈迅速上升趋势。同时,从案件本身分析,现阶段赌博案件已不单纯是涉赌人员间赌资、物品的输赢往来,而是迅速朝有组织化发展并趋于成熟,其组织的严密性、分工的明确性、成员的复杂性、活动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不仅使涉案金额急剧增加,更使得由此所引发的具有暴力性、侵财性的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夺抢劫、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并已逐渐成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治安隐患问题。
一、当前有组织赌博案件现状及特点
(一)成因特点分析。有组织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是以获取非法暴利为主要目的,赌博团伙通过开设赌场、招揽赌徒、施放高额贷款、获取抽头款等不同手段在短时间内牟取暴利,扩大影响和规模。同时,从运作成本和风险成本来说,有组织赌博活动相对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更为低廉。一般来说开设赌场所投入的运作成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赌博场地租用:为了躲避管理和打击,组织者在确定赌场地点时,通常会选择地处城郊结合部,相对偏远的茶室、旅馆、出租私房、废弃及停工的厂房等管理较为薄弱的单位和场所,且场地租用费用也较少。
2、所需物品购置:赌场运作所需的物品也较为单一,除了必要的扑克牌、牌九等赌具外,部分组织者也会购置充足的食物和饮用水,供参赌人员饮食,以避免因人员频繁出入而引起怀疑。
3、人员雇佣开支:为了确保赌场的正常、有序运作,组织者一般会招揽部分社会闲散人员或者有前科劣迹的无业人员到赌场内从事望风、抽头、护赌、运输、讨债等工作,并根据风险支付相应报酬。
4、其他成本支出:除了上述项目外,部分赌场还采取了接送赌客等反侦察手段,故而在交通工具租用等方面还需进行额外开支。
同时,从风险成本来看,赌博违法犯罪所获取的丰厚利润已接近贩卖毒品,但其犯罪成本却极低。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涉毒违法犯罪的起刑点就远远高于赌博,情节严重的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部分赌博组织者认为相对于贩毒而言,涉赌违法犯罪毫无风险顾忌,从而胆大妄为。此外,行政执法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也是促成赌博活动滋长的客观因素,所以赌博组织者往往抓住夜间公安机关接处警任务重、警力不足等特点,将赌场开设时间选定在夜间,甚至在后半夜或者凌晨时分,以通过时间差来确定犯罪时机。
(二)结构特点分析。由于行政司法机关打击力度的逐渐加大,赌博团伙的组织更加严密,结构更加复杂,已经由静态、单一的集众参赌向动态、专业的组织聚赌发展。在组织结构上,由松散型、临时型向稳固型、长期型转变。通过日常案件侦办发现,当前赌博团伙除组织严密外,其内部分工也相当明确、合理,并逐渐形成了集联络、运输、望风、护赌于一线,环环相扣、连接紧密的犯罪链条,包括人、财、物等各方面均有专人负责,具体可划分为物色地点——开设赌局——招揽赌客——集中接送——护场护赌——把风放哨——后勤保障——钱款转移——赌资放贷——追讨赌债等多个环节。同时,为了维护赌场的正常运作,组织者除了将大部分用于自己挥霍花销外,剩余部分专门用来维持赌场运作,期间物色并雇佣外来无业人员、社会闲杂人员及前科劣迹人员为其服务,并根据其专长及特点进行分工,使之成为团伙结构体系中的连接点,从而让整个组织更具有专业性和稳定性。此外,还预留部分资金来用于打通和梳理各类社会关系,并在受到打击处理时缴纳罚款或保证金。
(三)产生危害分析。从查破的有组织赌博犯罪团伙案件来看,“以赌养恶、以恶护赌”已成为有组织赌博团伙的主要生存方式和发展的依赖手段。由于赌博所产生的高额违法利润的驱使,组织者需要不断通过占地盘、抢生意、争赌客等手段来巩固和扩大自身经营势力范围。为此,组织者网罗和雇佣大量社会闲杂人员及前科劣迹人员充当“打手”、“马仔”,从事看场护赌、暴力逼债等工作,从而使有组织赌博团伙中的涉黑、涉恶势力逐渐增多、规模增大,由此所引发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恶性案件也随之不断增加,并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严重影响。
二、对查处涉赌案件造成制约和影响的因素
(一)造成执法难度的客观因素及成因。
1、缺乏相应法律支撑。虽然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已对赌博罪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对“动态、专业的组织聚赌”的认识和判定上未能予以统一,打击合力不能有效形成,打击效能被严重削弱。近年以来,全市赌博案件予以刑事处罚的仅占查处案件总数的1%—2%;虽然部分被刑事立案,但法院往往判处以拘役、缓刑并处罚金等刑罚,从而造成了案件审结之时就是犯罪分子释放之日的情况出现,如此轻微的量刑幅度与日进斗金的非法所得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并更加促使了赌博组织者肆无忌惮的继续从事赌博活动,也较大程度的对同类案件的查处和判决造成潜在导向性影响。当前实行的劳动教养规定虽然对“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有所认定,但缺乏具体的参照数据,造成了执法过程中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从现实情况看,赌博涉案人员情况复杂、流动性强等因素也对案件侦查和事实认定带来困难,出现了设赌场数难以查实,案件数额难以统计等现实问题,加之部分关键证据无法调取,且原有的一次下赌注1000元以上可予以劳动教养等法条被废止,导致大量应被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组织者、团伙主要成员只能予以治安处罚。同样,2006年3月1日 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虽然针对聚众赌博的处罚比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略有加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才能予以处罚,这本身就对行政处罚提出了限制条件,难以通过法律强制力来有效预防和震慑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故而“赌博无大罪”的观念在赌博圈中广泛流传,由此造成赌博人员无惧处罚、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如赌场组织者或主要成员落网后,其它成员便立即接手继续从赌博活动,绝不会就此而中止违法犯罪活动。另外,从当前侦办的有组织赌博案件来看,有部分非团伙内人员专门在各赌场内从事高额赌债放贷,虽然其行为对赌博活动存在促成和推动作用,但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无相应法律予以支撑。
2、查处打击难度逐渐增大。有组织赌博活动地点多呈跳跃式,一般选择在较为偏僻的地域进行,参赌人员到指定地点集中由专车接送,集中上车地点与赌博地点相距甚远,同时,组织者又会在进出路口及沿途布置人员观望、放哨,近期又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组织者以低额报酬雇佣赌场所在地的无业居民或村民为赌博活动通风报信的情况。由此可见,采取常规手段实施现场抓获并予以一网打尽的可能性很小;即使通过周密部署能使现场查获的参赌人员及资金数量上有较大提高,但很难在全面缉捕组织者、护赌人员等核心或主要成员上有所突破,使打击涉赌团伙的全面性和彻底性上均受到极大制约。同时,现阶段有组织赌博在规模上呈扩大趋势,无论是组织团伙成员还是参赌人员都在人数上有明显增加,从原先的十几人发展到几十、甚至上百人,为案件侦破、现场控制及调查取证等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以基层执法单位派出所为例,当前我市主城区派出所平均警力数约31人,若涉案人数与警力数相当,在不担负其他任何工作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侦办已较为勉强;但当前实际情况为各派出所还必须首先承担起户籍办理、纠纷调解、为民服务、安全防范,以及接处警等日常性工作,故而在涉案人员数多于警力数时,基层派出所根本无法独立完成查处工作。
3、事后难以调查取证。为了躲避打击,组织者会想方设法在执法机关管理中时间和空间上找寻薄弱点,除了将赌博时间选择在后半夜及凌晨等警力及管理力度相对弱化的时间段外,其赌场地点也多会选择在人员稀少、较为偏远的城郊结合部、行政管辖区域交界处等位置。同时,组织者会通过多渠道、多层面的广泛招揽赌客,使得参赌人员具有较强的复杂性。由于赌客间互不熟悉,单线联系等原因,导致查处过程中很难真正理清组织团伙的网络体系和幕后经营的主要成员,只能就事论事地对赌徒作治安处罚,而无法从根本上动摇和摧毁有组织赌博团伙的组织指挥体系。
4、团伙主要成员隐匿较深。由于组织者、经营者一般不直接在赌场内,通常会采用电话等手段进行遥控指挥,而且所使用的手机号码也并非本人登记,所以即使参赌人员在供述中会反应到组织者相关情况,但多为绰号、体貌特征描述、或是车辆等模糊、片面的信息,要详细掌握确凿证据较难,要收集和查实符合定罪量刑要求的证据则更难。此外,团伙中的主要成员多系刑满释放人员或有前科劣迹,都具有较强的反侦察、反审讯技能,所以在其他旁证、辅证相对缺乏的情况下,难以根据其供述情况来固定和印证其犯罪事实,最后往往造成重罪轻处,甚至难以定罪,从而出现“抓了又放、放了再抓”的恶性循环,导致许多组织者重新回到社会后,变本加厉地从事涉赌违法犯罪活动。
5、斗争的激烈程度加大。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赌博的犯罪空间被挤压缩小,赌博组织的严密性、结构的复杂性、活动的隐蔽性、手段的极端性也随之增加;一方面为逃避管理和打击,赌博团伙的反侦察能力不断提升,为了逃避管理人员的视线和公安民警的检查,由原先的小范围望风发展到在大范围甚至到属地公安机关门口放哨监视;另一方面,赌博团伙被打击处理后在资金及人员等各个方面都遭到重创。为了竭力挽回损失,组织者必须再次开设赌场,以聚拢资金偿还债务,但是为了避免再次被打击处理,组织者及团伙成员所实施的拘捕行为较之前会更为极端,部分人员不惜采取跳楼等方式逃跑,造成自身伤残而逃避惩处;部分人员采取暴力对抗等手段来保全自身的违法利益。
(二)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存在的限制
1、法律条件限制。当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赌博行为的处罚作出了“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等条件限制,导致基层公安机关对于小额赌博活动逐渐由主动查处变为被动出警,造成了涉赌类案件查处力度有所减弱,也未能有效预防和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同时,由于拘留处罚前置造成了执法行为中的自由裁量权被削弱,涉案人员因惧怕拘留而拒不交代对抗审查,对案件查证造成了较大困难。
2、办案程序复杂。当前侦办的赌博案件,由于涉案人员较多、案情复杂,仅是调查取证及法律文书制作等工作量已相当巨大。但随着大量科技手段介入执法办案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原有手工填开文书,使工作效率得到提高,由于网上办案程序开发中存在的缺陷造成部分环节不能同时进行等问题出现,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过程繁琐、时间损耗,并要抽调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尤其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更是造成了执法办案力量的减弱,也对执法办案的效能造成影响。
3、执法质量受到影响。随着法制化建设的推进,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更是给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系统内部也会将执法质量考评作为各单位工作绩效考核的重中之重。但由于有组织赌博案件中涉案人员多、案情错综复杂,且办案时间又与一般案件无异,导致案件在调查取证等各个方面都存在困难,部分事实难以彻底查证,故无法达到优质评判标准,从而对执法质量造成一定影响,长此以往势必会造成整体执法质量的降低,导致部分单位会对办理此类案件有所顾忌,并使执法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降低。同时,由于办案时间紧张,部分案件只能就案处理,未能对余案进行深挖细查,致使团伙成员因犯罪事实未能全部查清而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三、禁赌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综上所述,随着有组织赌博活动日渐抬头,随之引发的恶性案件增多,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巨大的影响,群众反响强烈,并已逐渐成为一大治安难点问题。为有效遏止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本人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有效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责任分工,切实完善查禁赌博的打击、防范、宣传、教育工作日常化、一体化机制;各职能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逐渐将司法机关“单打独斗”的不利局面扭转为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以进一步巩固打击整治成效,并始终保持对赌博活动严管、严查、严打的高压态势。
(二)切实加大打击惩治力度。有组织赌博团伙的滋生发展受物质条件限制较小,无需资金、场地的大规模投入,一旦打击不彻底十分容易死灰复燃,而且有组织赌博团伙在大额资金的支撑下,已经开始寻求和织就保护关系网。因此,在办理赌博案件中经常出现说情、打招呼的现象,使打击力度大打折扣。因此,打击团伙赌博犯罪,必须严格坚持治标更治本的策略,一打到底,绝不姑息迁就。对于规模大、势力广、场次多、情节重、活动猖獗团伙坚决运用刑罚进行严厉打击,绝不降格惩处。同时,对提供场所及参赌人员一律处行政拘留以上处罚,并勒令退出非法所得,对参与接送赌徒的车辆要依法予以没收,特别是对于提供赌博场地的人员更要从严惩处,以彻底铲除赌博赖以滋生的土壤,打压其生存的空间。同时,要紧紧按照“打黑除恶”的工作措施,始终坚持“主动进攻、打早打小、讲究谋略、除恶务尽”的方针,以赌博案件为突破口,及时发现线索,深挖余案,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严厉打击和铲除各类涉赌黑恶势力。
(三)积极寻求法律法规的支撑。充分运用好现有的法律手段,从重从严打击赌博活动,提高涉赌违法行为的犯罪成本,从源头上遏制因赌博引发恶性案件。一是防止降格处理。针对个别单位存在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的不当手段,法制部门应出台相关规定,避免自由裁量权的违规使用,制定出统一的处罚标准,进一步明确赌博予以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规范。二是加强司法联动。要使禁赌工作凸显成效,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密不可分。虽然出台的诸如公检法《会议纪要》等指导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难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人大立法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才能加以适用。因此,一方面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应加强协作和交流,统一相互间在赌博犯罪认识上的分歧,促使司法机关步调一致的打击此类犯罪,形成惩治合力;另一方面,要根据现有法律中存在的盲点和弱点,建议相关部门加快立法、出台司法解释,或是有针对性的加以制定或修改,以切实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和实效性,使违法犯罪人员依法得到严惩。
(四)增强专业力量及装备建设。特别是针对当前暴力抗法等极端手段的出现,在现场查处和打击有组织赌博违法犯罪过程中,要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以尽量防止和减少损失。同时,对于已掌握的涉赌情报线索,要深入、细致的开展摸底调查,力争做到“知己知彼”,并根据其作案时间、地点等特点规律,多方面、多角度的考虑和制定详尽的行动方案,保证配备的力量及装备占据绝对优势,确保一战而捷,避免因估计不足、盲目行动而导致打草惊蛇、功亏一篑。此外,在目前基层警力无法满足现实斗争需要的情况下,应在分局层面组建一支20人左右的辅警机动力量,以随时调动投入打击工作。
(五)积极营造全民禁赌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赌博危害性和禁赌必要性宣传教育,并通过典型案例通报、涉赌人员现身说法、召开公开处理大会等手段,使广大群众对赌博的危害性有清醒和深刻的认识,自觉地远离赌博,做到不参赌、不为赌博提供条件,以营造出“赌博出现、人人喊打”的社会正义之风。同时,要向社会各界公布举报电话,在严格落实举报人保密、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切实加大有偿举报奖励力度,积极动员广大群众自觉主动的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涉赌违法犯罪线索,努力形成“警民协作、共同禁赌”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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