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提高派出所民警纠纷调处能力
中央政法委书记**在****年全*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作为基层派出所民警,要积极响应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当前,在农村宅基地纠纷、经济纠纷、打架斗殴等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加强和改进警务调解工作,积极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不断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是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本文试对此谈些粗浅的看法,敬请指正。
一、农村矛盾纠纷的现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二)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三)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受理和调解上述范围内的纠纷。以我所辖区为例,农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土地边界(山林、宅基地)引起的纠纷;二是农村生产生活中引发的各类纠纷。从我所统计数字看,****年共查处治安案件**起,其中通过治安纠纷调解的有**起,占查处治安案件总量的**.*%,其中部分纠纷还上升为刑事案件,以上数字尚不包括值班民警现场口头调解的纠纷案件。可以想象,从全市公安机关看,每年受理、调解的纠纷数量至多。大量的矛盾纠纷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纠纷的调解,占据着基层派出所大量的警力。
二、当前民警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民警思想不够重视。少数民警没有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片面地认为调解纠纷不是派出所的主要工作,是政府综治部门的事情。有的民警对待群众态度不够热情;有的民警受理后,就将纠纷搁在一边,有些如消费纠纷等可以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也不及时进行移交,当当事人找上门要求解决时仍以应付为主,能拖则拖,到最后调解时草率地作出调解意见,引起双方当事人不满而造成被动。
(二)个别民警执法不够规范。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是否规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公安机关坚持为民宗旨的具体表现。个别民警在受理一些因日常琐事引起的纠纷中常常以为事小,能省就省,连一些基本的访问、取证工作也被忽略了,该收集的证据不及时收集,造成正式调解时对双方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无法确定赔偿标准,只能通过对当事人“劝、骂”的形式进行,引起当事人不满。
(三)有些民警调解艺术不够高超。有些民警工作积极,责任心也很强,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也很充分,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错误,也会出现调解失败的现象。如有些民警轻信当事人的各种承诺,尽管调解的前期工作都做到位了,而且还分别找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情况,但由于过于轻信当事人诸如“全部听你们(民警)的”、“你们说了算”等等的承诺,自我感觉良好,就简单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往往会出现当事人与民警之间新的矛盾。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提高,当调解结果与其心理期望值有较大差距时,就会通过信访或其它形式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寻求法律保护,从而造成重复调解而耗费大量时间。
三、提高民警纠纷调解能力的几点对策
(一)坚持政治建警,进一步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在当前全党、全社会高度关注和重视民生、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环境下,公安机关必须以“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把民本思想、民权意识、民生理念根植于每个民警头脑,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体现在每项具体工作之中。广大民警要充分认识到群众利益无小事,处理不好会引发矛盾激化,引起群众不满,造成投诉、上访,破坏警民关系。要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具体来讲,对人民群众多一点设身处地的同情、理解,少一点鄙视、反感;对双方当事人多一点耐心的劝解、疏导,少一点埋怨、批评;对社会弱势群体多一点爱心、帮扶,少一点“冷硬横推”,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忧为民所解。
(二)坚持素质强警,进一步提高纠纷调处能力。孟部长曾经讲过,要把学习当成一种乐趣,一种职业,当成终生追求。因此,作为基层民警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调处各类纠纷的能力,特别要提高复杂、疑难纠纷的调处能力。要围绕一个“学”字,向书本学、向社会学、向群众学、向他人学、向工作学;要围绕一个“思”字,善于总结思考;要围绕一个“做”字,知行统一、身体力行。要牢固树立三种意识:一是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取证及时是调解成功的保障,广大民警要克服工作繁忙的矛盾和认为纠纷很简单不需要调查的片面认识,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调查取证,详细掌握整个案情,为以后的责任认定、调解甚至治安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要牢固树立时限意识。广大民警要统筹协调、有机处理各项工作,要将人民群众放在心上,急群众所急,在最短时间内约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能推却、拖延,尽力解决纠纷,让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基本满足。三是要牢固树立公开、公平、公正意识。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是做好各类纠纷调解的前提,广大民警一定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切实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完善制度,进一步规范民警调解纠纷的程序、方法。以制度来规范工作,从而进一步促进工作,是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的。当前,在提高民警纠纷调处能力方面,要及时完善以下三种制度:一是要完善对民警纠纷调解工作的培训制度。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不断丰富和完善“大教育、大培训”体系,将对民警纠纷调解能力的培训纳入课程内容,科学规划,使民警在理论上进一步懂得纠纷调解的原则、方法、步骤、注意事项等,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二是要完善对新民警、年轻民警的“传、帮、带”制度。当前,有的民警从公安院校毕业,有的民警从社会上招录、有的民警从军队转业安置,虽然具有较好的文化知识,但是他们缺乏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扎实的群众工作能力,在纠纷调解方面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此,加强对新民警、年轻民警的帮助是项不容忽视的工作。要形成“传、帮、带”制度,安排一些在纠纷调解方面有一技之长的民警,帮助他们开展纠纷调解工作,使他们尽快熟悉、适应,并不断提高纠纷调解的能力。三是要完善规范调解纠纷工作制度。要将规范调解纠纷工作纳入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尽可能以制度化、程序化形式加以明确,使民警有章可循。
(四)坚持多方联动,进一步完善复杂、疑难纠纷的调解机制。针对一些复杂、疑难、久拖不绝的纠纷,可以实行由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等部门共同组成的联合调解组进行调解。同时,要积极探索、尝试其他调解途径、形式。这样一来可以避免民警一人调解能力有限、当事人对民警不信任等弊端,不断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也可以让民警亲身看到别人调解的方法、技巧,增加一次学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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