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面临的问题及思考
群众路线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是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密切警民关系,是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是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保障。作为军转干部初任民警,走上岗位后面临的首要课题,就是与群众的关系问题。只有与群众建立起良好的警民关系,才能更好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群众在积极提供线索、主动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的作用,才能保证日常警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着眼这个考虑,我通过与基层民警请教座谈、征求群众和当事人意见、总结案例资料、查阅相关报道等方式,就新时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面临的问题这个课题进行了初步调研,并做了粗浅探析。
一、新时期警民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时期以来,和谐警民关系更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公安机关“三项建设”的重要支撑。特别是“大走访”等爱民实践活动的开展,进一步端正了民警对待群众的态度,增强了群众对民警的感情,群众对公安工作满意度不断提升。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警民关系仍然存在许多不和谐的现象,影响制约了和谐警民关系的建设:
一是执法不公。公安部门作为一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是基本要求。但是个别民警执法思想和态度不端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伤害了群众感情。有的唯利是图,接到群众报案后,有关系的、有利可图的案子就主动办,推着办;没有关系的、无利可图的案子就消极办,拖着办。有的一手托两家,案子到手后放口风,看行情,探口气,比财力,吃拿卡要,接受各方当事人吃喝玩乐和礼物、礼金。结果导致该处理的案子没处理,不该处理的案子上纲上线处理;该受到法律追究的人没有受到追究,不该受到法律追究的人受到了追究。个别警察在执法中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如滥用自由裁量权、乱罚款等,甚至擅自提高罚款数额,超期羁押、长期羁押。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挑战,法律法规遭到践踏,公平正义得不到伸张,群众不满。
二是民警态度恶劣。个别民警在办案过程中,虽然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但对群众态度恶劣,冷硬横推。有的高高在上,以官老爷自居,要求当事人惟命是从;有的见风使舵,对有来头的权贵端茶倒水,唯唯诺诺,对没有背景的平民百姓百般呵斥,颐指气使。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群众对这些民警的执法形象和态度很不满意,败坏了公安形象,冷了群众的心,造成了“烂苹果效应”,使群众对整个警察队伍和公安执法的信誉失去信心。
三是警民联系疏远。有的单位不重视警民关系,重视装备、经费、编制和自身专业队伍建设。有的民警缺乏联系群众热情,一些密切警民关系的制度措施挂在墙上、写在纸上,就是没有落实到工作中。在日常工作中,对群众反映的情况敷衍搪塞,对上门求助的群众推诿应付,对群众的批评充耳不闻。在“大走访”等深入群众活动中,下不去、看不见、呆不住。即使下去了,也由于缺乏做群众工作的基本功,不能与群众打成一片,不会宣传、组织、发动和依靠群众,无法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不少群众因怕打击报复不敢或不愿提供情况,在场的证人不肯提供证据,甚至有些受害人自认倒霉不愿吐露真实情况。
四是群众认识偏颇。当前,绝大部分群众尊敬警察、相信警察,“有事找警察”,
希望警察既能侦察破案、打击犯罪,又能保护社会安宁,为百姓排忧解难。但过犹不及,少部分群众将警察理想化甚至“圣人化”,觉得警察职责应该是万能的,形象应该是完美的,不能犯一点错误;做一千件好事是天职,有一件事没达到期望就是失职。有的因为自己接触的个别警察作风形象不好,就非议甚至鄙夷整个队伍作风形象;一件事处理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对整个队伍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有的群众把警察看做“大檐帽”的代表,把一些社会问题或者其它执法职能部门的问题转嫁到公安部门身上,把民警当作发泄对象和“出气孔”。还有的群众遇事只强调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履行法定义务,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往往把处理结果理想化,当其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迁怒于公安部门,甚至无理取闹,妨碍执法,殴打、谩骂民警的事件屡见不鲜。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执法环境复杂。经济建设迅速发展,执法环境也更加复杂。诸如黑恶势力滋生、流动人口增多、侵财案件频发等社会现实问题及黄赌毒等屡禁不止的丑恶现象,从数量、形式和规模等方面都日显复杂。公安机关作为维护治安的政府职能部门,自然就站到了社会安全执法管理第一线的风口浪尖,成为社会治安的消防员。政府和百姓都对警察抱着很高的期望值,没有达到期望值,群众就不满意,把社会不安定因素归因于警察不作为、乱作为。
二是法规机制不健全。警察属于行政服务性职业,与其他服务业根本不同,警察往往是以暴力为服务工具,以监控和制裁为服务方式的。这要求警察履行执法职责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要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关于公安执法的法规机制还很不健全,导致警察执法往往陷入无法可依却又不得不履行职责的尴尬境地,成为行走在法律边缘的执法者。这主要表现为我国现行法律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尤其是警察执法过程中经常涉及到的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处罚法》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不配套,常发生矛盾,互相抵触。如对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中就出现罚则相同,量罚尺度不同,这些给民警执法带来了困难,也造成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有的法律还存在“空白地带”,比如对取得证据的法律程序方面,我国刑诉法没有禁止以非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在法律上为警察以刑讯逼供取证留下了漏洞。
三是过多插手职责之外的工作。随着社会经济增长和社会事务增多,地方党政部门经常根据工作需要赋予公安机关许多原本不应承担的职责,如房屋拆迁、环境卫生、非法传销集资、取缔无证摊贩、制止群众上访等。这些本应由政府其它部门负责的工作,也都由公安机关越俎代疱,这些非警务活动,不仅浪费了警力资源、增加了民警负担,也在群众中造成了错误认识,无形中扩大了公安机关的对立面,同时由于非警务活动缺乏法律依据,往往引起群众反对,降低了执法严肃性。
四是个别民警能力素质不高。部分民警不能很好地继承弘扬公安工作优良传统,思想道德修养和专业技能水等方面存在问题,对公安工作法律法规不熟悉,影响执法质量和自身形象:个别民警贪小利、图享受,在权钱色方面不能严格把持住自己;有的民警纪律松驰、行为失范、警容不整,甚至打人骂人、滥用警械、刑讯逼供;有的民警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群众反感;极少数害群之马为警不廉、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甚至发展到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
五是社会舆论配合欠佳。上世纪,老百姓对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电影《今天我休息》等文艺作品都很熟悉喜爱,说明舆论对警察宣传的主流导向十分明确。新时期,随着报纸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发达,有媒体为了吸引更多的读者和观众,抓住个别涉警事件欠客观、欠公正的报道炒作,助长了警民对立情绪,恶化了警民关系。
三、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几点思考
当前,公安机关在落实好密切警民关系工作的系列长效机制基础上,还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队伍素质建设。警民关系建设,主要是通过警察的日常工作来实现的。警察队伍素质建设,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根本。因此,要加强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强化服务意识,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争取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努力做到程序合法、方法合理、操作有情。要提高警察法律业务素质,这是警察队伍素质建设的核心,也是目前影响警民关系的主要问题。
二是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法治环境是指全社会主张法律主治、依法而治所形成的特定意义上的社会环境。法治环境与公安执法相辅相成。特别是在城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法治环境是最根本的投资环境,尤显重要。公安机关对于建设良好法治环境的主要职责,就是改善治安状况,维护社会稳定,保证辖区群众安居乐业。要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要建立安全防范体系,通过逐步完善警区巡逻体系、社区警务制度、技术防范手段、阵地控制措施、群防群治组织、分析预警方案的建设,努力实现对社会治安的有效控制,防患于未然。要严密治安管理,通过管理堵塞漏洞,提高公民的治安意识,努力增强群众自治、自防、自卫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在一个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
三是加强法规机制建设。首先,立法机关要统一公安机关处罚方面的法律,进一步统一相关规定,明确职责,“减负”于警。其次,在处理案件事件中,明确区分警察的主导地位或配属地位。再次,完善警察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提高警察文化水平、道德素养、法律知识、人权知识等素质。
四是加强舆论环境建设。公安机关要加大警务公开力度。公开执法依据、制度和程序,公开警务工作纪律,公开执法办事操作流程,实现群众对警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便于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活动的监督。党政机关要注重对媒体舆论导向的领导和引导。做好积极主动的舆情引导工作,建立和完善民警向群众定期述职的制度和新闻发言制度,让群众了解警察工作,及时通报社会重大案件情况、反馈意见、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以取得群众信任。媒体方面要及时客观公正报道公安机关和警务人员的活动,正确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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