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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与内部执法监督的辩证关系

    时间:2010年09月03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的基本活动是执法办案和公安行政管理。但是,少数民警法律意识淡薄,违规违令,甚至徇私枉法,进行钱权交易。为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行必要的内部执法监督显得非常重要。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又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就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范围和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那么,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与内部执法监督是什么关系呢?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来看,它们是内容和形式的辩证统一。

        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内部执法监督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其范围含概了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所有执法活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其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行政(治安)执法情况、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和民警执法违法情况。由此可见,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目的是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内部执法监督是内容,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形式。要使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到位,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没有科学、合理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形式,公安机关执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将成为空话;同样,脱离了内部执法监督内容,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也无从谈起。

        二、内部执法监督的内容决定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形式。

        有怎样的内部执法监督内容,就要求有怎样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形式。由于公安内部执法监督范围函盖了公安整个执法活动,因此,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必须在注重的它的科学性,强调它的合理性。首先,要拓宽考评工作视野。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要从执法单位及民警的执法意识、执法水平、执法效果等方面来评议。要跳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就是看案卷的局限,将平时检查和日常管理与执法考评工作挂钩;将执法单位及民警依法行政能力、保障并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纳入考评视野。要通过考核评议工作,促进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意识增强,促进依法行政、执法办案的能力提高,促进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其次,要畅通考评工作渠道。内部执法监督内容除了刑事、行政(治安)执法情况外,还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以及民警执法违法等情况。现行体制下,法制部门采取阅卷审核或者专项检查方式对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明显地力不从心,必须彻底打破这种单一的监督模式,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督察、政工、纪检、法制、指挥中心等部门共同监督格局,实行监督渠道的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督察部门履行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的监督职能。因此,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督察部门应当充当主力军。建议:对执法单位的行政许可办理等依法行政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的考评由督察部门负责,对执法单位的民警掌握法律知识情况的考评由政工部门负责,对执法单位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民警执法违法情况的考评由纪检部门负责,对执法单位案件办理情况的考评由法制部门负责,对执法单位的接处警和执法台账的考评由指挥中心负责,最后由督察部门进行综合评定。第三,要改进考评工作方法。一是询问案件当事人。有的执法单位弄虚作假,只将可以按照其处理意见进行处理的材料装订成册,移送审核、审批。所以,对案件的考评工作,光靠查阅案卷还不够,可以抽查部分案件中的当事人了解情况,尤其是受害人、违法犯罪嫌疑人。二是审查未起诉的取保候审案件侦办情况及处理结果。有些案件,办案单位或是利益趋动,或是办人情案,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后,能调查清楚的问题不查,导致案件无法起诉,结果不了了之。三是审查罚没款交纳记录与裁决罚没款数据是否一致。《*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第九条有检查罚没款记录与台账记录的罚没款数是否相符的规定,但没有具体扣分的标准。

        三、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服务于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当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适合于内部执法监督时,对内部执法监督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反,当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不适合于内部执法监督时,则对内部执法监督的开展起着消极的阻碍作用。当前,考评操作的片面性,考评目的的盲目性,考评时间的滞后性严重地制约着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1、考评操作不规范。一是对已经受理并且进行了调查处理或者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案件比较重视,对接警处置过程中是否如实受、立案并依法进行查处理,有无瞒案压案、体外循环的现象以及依法履行职责的考评重视不够。建议执法考评时,通过对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审结的案件,采取倒查的方式发现受案、立案弄虚作假的单位和民警。也可以通过指挥中心接警记录、值班民警值班记录发现不如实受、立案件的问题。还可以充分利用网上办案的优势,监督办案人员及时受、立案件(要修正目前案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受案时间”可以随意填写的缺陷)。二是对已办结或正在办理的案件阅卷考评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提及较多,而对案件实质性的内容探讨不够,对案件中存在的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等实体性问题发现得少,研讨得少,既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也不利于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2、考评分值不合理。我省现行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的分值分配不合理。接警处置和依法履行职责都是公安的大块工作,其分值分别只有6分,相对于办理案件60分而言,明显太少。况且办理案件的考评,也只是考评已经查处了的行政案件,或者已经破了案的刑事案件。3、考评目的不明确。公安工作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让人民群众满意,是公安执法和公安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也是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的体现。应当把群众满意作为评定公安工作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唯一标准,将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评价作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使考评结果能真实地反映公安工作的现实状况。4、考评时间不及时。上级公安机关对下公安机关的考评,往往是通过年终考评或者集中考评一捶定音。因此,一些单位为了应付考评,将执法质量作为突击性工作来抓,考评前加班加点对案件进行“包装”,形成为了考评而 “整改”的状况。为了减少和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应当充分利用网上办案全程透明和证据固化的优势,县、市、区公安机关在网上及时对执法单位的案件质量进行考评(案事件信息管理系统网上考评有待完善),省、辖区市公安机关也可以在网上有针对性地对县级公安机关案件质量进行抽评。

        总之,我们要坚持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与内部执法监督的辩证统一,自觉地运用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必须适合内容的唯物辩证法原则,既不死抱住过时的考评形式不放,又不过早地任意改变尚有积极作用的考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效率,才能强化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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