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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犯改造的文化基础

    时间:2010年09月0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文化是一个博大精深的问题,它无处不在,但人们往往不自知。人走向犯罪与文化有关,罪犯囚禁在一起又会形成新的文化群体,囚禁罪犯的监狱也是一个特殊的文化空间。因此,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必须要重视文化问题的研究。文化研究复杂而令人难以驾驭,但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证明,人们一旦蹬入文化研究的大门以后,便能发现其中无限的、深博的内容,从而为人们对于某一问题的认识开辟出一个新的视角。笔者认为,把文化学引入到罪犯改造中,有利于监狱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发展;研究罪犯改造的文化基础是科学改造罪犯的重要方面。

        一、研究罪犯的文化因素是科学改造罪犯的重要依据

        人创造了文化,人是文化的本体,没有人也就没有文化;同时,文化又创造了人。人与文化是相互创造与被创造的关系。罪犯也是人,所以罪犯也不例外,也要接受文化的约束和控制。研究罪犯的文化因素,正确理解文化与犯罪的关系,文化与罪犯改造的关系,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一)从犯罪的原因看文化影响的客观性

        罪犯是由于犯罪而成为罪犯的,因此,改造罪犯,需首先从认识犯罪开始。人的犯罪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尽相同,按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犯罪先天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人的犯罪是后天的,是由于受到外界不良影响之后才会产生犯罪,这种观点比先天论进了一大步,但又似乎太夸大了“外因”的作用,也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应该说,人的犯罪是外因和内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否则,就难以从理论上彻底说清为什么在相同的外界不良影响的条件下,有的人犯罪,而有的人没有犯罪的问题。既然如此,就有必要对“外因”和“内因”问题做一具体分析。

        “外因”即外界的不良影响,包括思想的、现实的等等,在现代社会,信息渠道越来越多,各种信息对人的影响越来越大。一般说来,流氓犯罪与淫秽文化有关;抢劫杀人犯罪与暴力文化有关;贪污诈骗与享乐文化有关,等等。实际上,这种“外界不良影响”不是什么神秘物,而主要是一种文化。这种文化有的是书刊,有的是音像制品,有的是语言,有的则是特定的生活方式。

        “内因”即人自身的思想品质和价值取向。人自身的思想品质和价值取向不是纯粹个人的产物。任何人一生下来都生活在一定文化“场”里,都作为文化动物而生存着,处于一定的文化系统之中,被一定的文化环境所包围,从而打上文化的烙印,成为文化的产物。人不仅需要从社会生活中汲取衣食住行的生活条件,更需要文化资源不断充实自身,否则,人就不能成其为人。需要说明的是,社会的文化资源是非常宽泛的,而且还有非常复杂的结构,每个人不可能全部汲取,只能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有选择地接受,这就是价值取向问题。某种价值取向的形成是人从自身的环境和需要出发,接受了外界文化影响的条件下而形成的比较稳固的、持久的、具有自身特殊性的思想品质。因此,罪犯不是生下来就是罪犯,在他出生之后犯罪之前必然接受文化的熏陶和塑造。

        由此可见,无论是外因还是内因,人的犯罪都与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上的人只有文化层次的差别,不存在有无文化的差别。一个人从生下来首先生活在特定的家庭文化氛围中,而后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文化氛围中。古人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命题,不仅是指人的品质形成问题,也是指不同的文化氛围对人的影响问题。文化是一种精神产品,同时又对人们的精神风貌产生深刻的影响。实践证明,高尚的文化能培养人们的高尚情操和良好道德,庸俗文化则会给人们的思想产生消极影响。

        (二)从犯罪后的改造生活看文化影响的重要性

        由于每个罪犯都是带着文化的烙印进入监狱同其他罪犯接受改造的,可以说每个罪犯的血管里都流淌着文化的血液,只是多寡不同。罪犯在犯罪之后受文化熏染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罪犯头脑中潜在的文化因素自我影响;第二,罪犯之间固有的文化因素的相互影响;第三,警察文化因素对罪犯的影响;第四,社会帮教组织和个人的文化因素对罪犯的影响;第五,家庭成员与社会关系的文化因素对罪犯的影响。这些因素在罪犯当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了一个新的文化场,对罪犯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综上可见,犯罪决不是一种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与社会的特定文化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既然如此,作为专门改造罪犯的监狱机关来说,确定犯罪与文化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狱文化建设,无疑是一种非常必要且十分迫切的事情。

        二、研究监狱的文化空间是科学改造罪犯的重要条件

        毋庸置疑,监狱是一个特殊的文化空间。以囚禁行刑的工具、囚具等形式反映出来的物质形态,以法律、法规、制度为特定载体的组织文化形态,以情感渗透、良知释放、文化认同为内核的精神文化形式,无不表述着这里特殊文化空间的含义。如果我们撇开监狱文化这个大概念,单就罪犯而言,可以肯定地说,罪犯也是一个特殊的文化群体。一个人在正常公民走向罪犯的路途上,虽然罪名相同,但具体情况可能又千差万别,特别是其文化背景、文化基准各有各的不同情况。这些人聚到一起,本身的情况就十分复杂,再加上监狱封闭的、统一的、严格的管理制度,这就决定他们必然要形成一种特殊的文化群体。比如,罪犯喜欢追求感性刺激,易激怒,防范心理强,追求低级趣味,尊重需求强烈等等。有人把这种特殊的文化群体叫做“亚文化”或“次文化”,意思是区别于社会正常群体的较低层次的文化群体。研究监狱的文化空间,正确把握监狱文化的基本特征,运用文化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帮助罪犯找回迷失了的人性,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条件。监狱文化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一)监狱文化的客观性

        监狱文化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从广义上讲,监狱文化指监狱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根据统治者的意志并接受社会传统文化的影响所形成的组织、纪律、制度、法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行为方式、精神风貌和环境氛围等,是监狱围绕刑罚执行这个核心对罪犯实施的监管规范、行为矫治、教化引导等手段和目的的总和,它涉及到监狱工作的各个方面。从狭义上讲,监狱文化指监狱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中为强化监管改造、加大矫正力度,不断丰富罪犯的精神文化生活所创造的含有各种文化设施、文化行为、文化手段、文化目标等因素为主导的环境、规范和氛围。①文化问题是个思想观念的较深层次问题,人人都受其影响,但往往又不自知,不自觉。特别是对于罪犯这一层次来说,很多人未必清楚文化为何物,他们可能深受其害,而又不自知。但是,作为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机关和监狱工作者来说,不能不清楚文化问题,不能不对文化问题达到自知、自觉的境界。

        (二)监狱文化的层次性

        监狱文化由五个层次组成。1、具有直观性的浅表层次的物质文化。包括监狱整体规则的科学性、监狱建筑的风格和体现出的艺术性、监狱设施的现代化程度、监狱环境布局的和谐性等等。2、中层次的法律文化。包括体现法律惩罚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3、深层次的行为规范文化和制度文化。包括监狱内的各种行为规范、行为准则、行为方式、行为模式,各种制度、规定、要求、组织、传统习惯、人际交往等。4、最深层次的观念文化。包括监狱的治监理念、监狱精神风貌、价值体系、管理哲学、道德标准等。具体表现为意识形态领域的文化。5、与监狱主流文化相伴而生的监狱亚文化。它是由监狱中服刑罪犯这一亚文化群所形成的文化,包括罪犯的日记、思想汇报、自传、手抄本、家信、小制作等一系列罪犯活动产品。从各个层次所表现出来的文化特征可以看出,监狱文化实质上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②

        (三)监狱文化的特殊性

        监狱文化是适应改造罪犯需要而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它与改造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出发点和立足点都是罪犯改造的实际需要。具体说监狱文化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任务具有特殊性。稳定是监狱文化活动的前提,监狱文化首要的任务应该是为了建立良好的狱内秩序。监狱文化活动的组织、内容、形式等,必须有利和服从、服务于安全稳定。要特别重视文化活动与管教工作的关系。既不能因开展文化活动影响安全秩序,又不能"因噎废食"限制活动的开展,实行"铁窗(铁门)文化" 。文化活动的现场管理,是生产管理现场的转移,要纠正和防止重生产现场管理、而文化现场"放羊"的现象,以足够的警力加强文化活动现场管理。不但要积极组织开展、指导文化活动,更要在活动中管理,在活动中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化解不稳定因素,做到寓管于乐。二是目的具有特殊性。监狱文化建设绝不是为了休闲、消遣或凑热闹,要从改造罪犯的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为根本内容,把教育性贯穿始终,把提高改造质量和罪犯素质作为根本目的,充分利用先进文化寓教于乐、潜移默化的感染力量,规范、引导罪犯的行为和价值取向,教育罪犯认罪服法,端正改造思想,塑造灵魂,努力把罪犯培养成会学习、会生活、会做事、会做人的守法公民。三是组织管理具有特殊性。监狱文化的强制性特征必然要求罪犯的全员参与性。一方面对他们要因人而宜认真安排和组织,让他们人人参与监狱文化活动的兴趣组织和具体内容,调动全体罪犯对监狱文化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他们参与和受教育的热情。同时,也作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一种手段,要求他们必须自觉投入监狱文化的活动和教育中,接受教育和改造,不断提高个人素质。

        三、研究监狱文化建设的实施是科学改造罪犯的重要途径

        监狱文化是与监狱共生共存的,随着监狱现代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监狱文化在改造罪犯中越来越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全面落实“法德结合、文明改造”的理念,必须把监狱文化建设抓好。研究监狱文化建设的实施,正确把握监狱文化建设的规律和特点,满足罪犯改造的文化诉求,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途径。

        (一)监狱文化建设必须与思想政治工作相契合

        监狱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都强调以人为中心,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思想政治工作与监狱文化在对象、目标上是高度重合。思想政治工作的许多内容、形式与监狱文化也是重叠的。监狱文化形成、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巨大凝聚力、润滑力、推动力和形象吸引力,是警察队伍战斗力提高的坚实基础;监狱文化具有的(依靠思想政治工作而得到强化的)政治导向和道德规范功能,文化建设过程中保持和充分体现着其先进性本质的具体实践,对于警察队伍建设更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监狱文化建设必须与创建学习型组织相一致

        监狱文化是开放的,是在与社会不同文化的交流中丰富完善的;它成熟之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地更新、发展、与时俱进的。监狱文化的这一动态性,决定了它必然要通过建立“学习型组织”,吐故纳新,与社会的文化主流保持一致,积极吸取营养精华,才能不断发展完善。这一切必须靠学习、培训来保证。只有不断学习,才具有系统构想监狱文化的能力,才具有创新的资本,才能树立先进理念,以人为本。因此,学习、培训的强化过程,“学习型组织”的建设过程,正是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形成学习氛围,增强学习能力,优化学习效果,追求自我超越,实现自我完善,提高专业素质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技能水平的过程。

        (三)监狱文化建设必须与三大改造手段相融合

        监狱文化建设一定要坚持为改造罪犯服务的方向,密切与监管、教育、劳动相结合,坚决把监狱文化建设的各项措施贯穿到罪犯改造的全过程。在主旋律上,监狱文化建设应围绕改造罪犯,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宣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倡导勤劳、朴实、善良、无私、奉公、守法的高尚情操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具体操作上,应以教育改造部门为主体,狱政、生活卫生和劳动改造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监狱文化建设落到改造罪犯的具体实践之中。

        (四)监狱文化建设必须从监狱实际出发

        监狱文化建设有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是以各种物化设施为主体的硬件建设,诸如:监室的文明规范设置、监区环境的绿化、美化以及教室、阅览室、图书室、文化活动器具及场所等。二是以开展各种文化教育活动为形式的软件建设。在监狱文化建设中,无论进行哪种建设都应与监狱物质承受力和犯人文化素质相适应,切不可超越现实,去追求所谓的高水平、高标准、高档次。在硬件建设上,除一些必要的设施必须严格按规定达标外,相应的辅助设施应与本单位经济条件相同步,决不可超越现实,盲目攀高,即使经济条件较好的单位也不可搞得过于豪华,否则就失去了监狱文明建设的真正含义。在软件建设上,应针对罪犯的不同特点。开展罪犯喜闻乐见的活动,如城市籍犯居多的监狱应多开展一些适合城市人的文化教育活动,而农村籍犯居多的监狱则应多进行一些有利于农村犯改造的专项教育,如果不看对象,盲目追求统一,也会使监狱文化建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五)监狱文化建设必须与人本管理相结合

        监狱文化建设能否顺利开展和健康进行,取决于监狱警察自身文化素质的程度,也取决于罪犯的参与程度。要把“人本管理思想”深入到监狱的各项制度和规范中,深入到监狱理念中,切实把握不同层次的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的需要,搞好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的结合,用不同方式满足其不同需要。既要搞好从严治警工作,又要以塑造人为本,搞好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工作,为其提供发展的机会,努力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组织能力;既要做好对罪犯的管理工作,又要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逐步形成罪犯自觉改造机制。监狱文化建设作为监狱对罪犯实施惩罚改造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警察为主的原则。在具体工作中,无论开展什么样的文化教育活动,都应由警察提出具体的方案、规划,并依法组织实施。当然,坚持以警察为主的原则并不排除罪犯的参加,因为监狱文化的具体参与者是罪犯。因此监狱应运用各种手段,充分调动罪犯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使监狱文化建设卓有成效地开展好。

        (六)监狱文化建设必须与监狱工作法制化相结合

        监狱文化建设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涉及到罪犯的思想改造和行为矫正,因此监狱文化建设必须置于法律的指导监督之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从治监理念、价值追求,到管理机制、教育手段,监狱文化的所有内容都必须合乎而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都必须把依法管理、循章办事,严格要求,有违必纠作为其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层面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此意义上,监狱文化的建设过程,与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过程是一致的,监狱文化不仅是从落实规章制度、加强警容风纪等浅表层面上,而且更要从树立“法律至上”等法治意识也即精神文化层面上,强化和提高警察队伍建设的水平。无论开展什么样的文化教育活动,都要立足于罪犯的改造,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狱文化建设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并在实际工作中得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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