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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公安机关执法安全隐患的成因及防范

    时间:2010年09月18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执法活动是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集中体现,执法安全是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证,能否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执法安全思想,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关乎公安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关乎公安机关自身形象。笔者结合基层公安工作实际,从加强执法安全,保障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粗浅地谈一些看法。

        一、执法安全隐患的常见环节

        从严格意义上讲,执法安全的范畴比较广,这既要保障嫌疑人、行为人等相关涉案当事人的安全,又要保障无辜群众和执法者自身的安全,还涉及到案卷和物证保管、办案信息保密等方面的安全。从保障嫌疑人、行为人等相关涉案当事人安全角度考虑,存在执法安全隐患的常见环节有:

        一是审讯环节。极少数民警法制意识淡薄,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或行为人甚至询问证人时,采取急于求成的做法,搞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易致犯罪嫌疑人或行为人受伤、死亡等,也易使嫌疑人、行为人形成逆反心理,为了对抗公安机关的审讯,采取故意撞墙、辱骂等形式,激怒办案民警对其体罚或变相体罚,会导致嫌疑人受伤、死亡。另外,在楼上审讯时,也极易发生跳楼事件。

        二是看守环节。看守环节,既包括被羁押到看守所等场所后的看守环节,也包括在侦审讯过程中、嫌疑人休息和就医时的看守环节。在羁押场所,易发生牢头狱霸殴打或民警唆使殴打嫌疑人、行为人的现象,致人伤残、死亡的事件以及嫌疑人、行为人自残、自杀、脱逃的事件;在办案场所或嫌疑人、行为人就医过程中,同样会发生嫌疑人和行为人脱逃、自杀、自残等事件。

        三是押解环节。从近几年的公安执法来看,押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跳车、跳河、跳山、跳桥等;民警的手腕与犯罪嫌疑人手腕用手铐连在一起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拽着民警一起往山下跳,导致民警和犯罪嫌疑人同时死亡;辨认现场时,犯罪嫌疑人带着手铐、脚镣驾警车脱逃,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押解人员和嫌疑人、行为人受伤或死亡。

        四是检查环节。在对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由于现场的不特定性,易发生跳楼、跳河等事件。如赌博、卖淫嫖娼等地点在楼上时,民警往往采取破门而入的做法,违法行为人就会从窗户往下跳,导致行为人受伤、死亡;当地点在船上时,违法行为人为逃避查处,有时也会采取跳河的做法,导致溺水死亡。检查车辆时,方法不当,导致翻车、撞伤(死)他人或损坏他人财产。

        五是缉捕环节。在缉捕环节,除可能出现检查环节中的情形外,还具有其他一些情形,如在缉捕过程中,使用武器警械不当,就易造成嫌疑人、行为人受伤、死亡;追缉逃跑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车辆,如果方法不当,不仅可能造成无辜群众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也可能造成车辆侧翻,导致嫌疑人、行为人伤亡。

        除上述提到的一些环节外,在其他一些细节上,也易发生嫌疑人、行为人伤亡的事件,如嫌疑人、行为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或有其他伤情,在押解、看守、审讯(询问)等环节中也易突发疾病导致伤亡;又如,约束醉酒者时,也有可能出现被约束人伤亡。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形,死者的亲属和社会公众也极易将矛盾的焦点瞄准公安机关。

        二、执法安全隐患的成因分析

        从执法安全引发的事件看,其原因比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民警的责任意识还不强。由于受传统执法理念的影响,部分民警还存在思想麻痹、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没有充分认识到执法安全的必要性,心存侥幸,特别是在审讯过程中,“只要能将案件破掉,就是动动手也无所谓”的错误观念占据、支配了不少民警的大脑,甚至个别领导还支持、唆使民警这样去做,这都为执法安全埋下了隐患。在看管犯罪嫌疑人时,个别民警脑中不同程度存在“这样给犯罪嫌疑人带着手铐,就是让他跑也不会跑”的懈怠思想,最终导致看管不严、犯罪嫌疑人和违法行为人脱逃、自杀、自残等事件的发生。

        二是民警的工作经验还不足。当前,一些民警对执法安全的范畴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对适用强制措施或约束性措施的情形把握不准,在执法活动中考虑因素欠周全,临场处置时往往会束手无策,该出手时不出手,不该出手时乱伸手,有时会滥用强制措施、武器警械,导致嫌疑人、行为人伤亡;有时是失掉最佳的处置机会,导致嫌疑人或行为人伤亡。另外,还有一些民警对现场的复杂情况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淡化复杂环境和现实危害,考虑问题不周密,在条件不具备或不成熟的情况下,贸然实施缉捕,也易造成嫌疑人、行为人伤亡。

        三是基层的警务保障还不力。这主要表现为基层单位受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硬件投入不足,对办案场所设置还很不规范或根本就没有办案场所,导致一些基层单位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询问违法行为人时,往往被民警带至自己的办公室内进行,有的民警还将这些人带至二楼、三楼甚至更高的楼层进行,同时没有配备相应的安全防范设备,无形之中又埋下了执法安全隐患。

        四是单位的检查督促还不严。一方面,民警对现有的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对采取强制措施人员的报备制度等流于形式,事后补报的现象比较多,导致督察部门失去了督察的最佳时机,极易给民警养成坏习惯;另一方面,各级公安机关对查获的违规行为,一些领导从维护单位形象的角度考虑,总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能拖的就拖,不能拖的就象征性地给予警纪处分等,查处不严,也导致民警对加强执法安全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特别是一些上级公安机关到基层检查督察时,更是满足于听汇报,受“老好人”思想影响,对查出的轻微问题也是不了了之。

        五是需求的法律保护还不全。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在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执法制度,有的地方还将标准化管理融入执法活动,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约束和正确引导作用。但从确保执法安全机制建设上来看,还存在无所适从或适得其反的情况,如对醉酒人的处置,法律法规要求是约束到酒醒,导致民警不注意醉酒人的神情反映,一味地采取约束措施,这样做,有时就会出现被约束人酒精中毒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有的时候,按规定使用手铐等械具,也易造成对嫌疑人或行为人的伤害。

        三、执法安全隐患的防范对策

        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生命线。我们有必要把执法过程中的个别倾向性问题当作普遍性问题来教育,潜在的问题当成现实问题来治理,别人的教训当成自己的问题来对待,把执法安全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来,切实维护好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一要强化教育,增强民警的责任意识。加强执法安全,关键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警特别是新录用民警的责任意识教育,摆正责任与能力的关系。责任和能力虽然都很重要,但是责任比能力更重要,有能力没有责任就等于零;有了责任,能力是可以逐渐提高的,让民警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执法安全工作,时刻绷紧“责任”这根弦,杜绝麻痹性和侥幸性思想。多次血的教训也证明,麻痹性和侥幸性是公安执法的“大敌”,特别是在看守嫌疑人时,不得疲劳作战,不得单警看守,不得单独使用保安看守。

        二要强化培训,提高民警的实战能力。民警的工作能力并不是天生的,有强有弱,这主要靠民警的学习情况。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通过开展案例剖析、执法资格考试、向失败学习等多种形式,强化对民警执法能力的培训,使每名民警熟悉常用法律法规,教育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学会分析和思考,不断增强其执法思维的严谨。其中,在审讯(询问)时,要培养审讯技巧,注意加强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人的法律政策教育,依法告知其应有的权利、义务,文明办案,不得夸大后果,不得恐吓,密切关注其情绪、心理变化。

        三要强化约束,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的建章立制工作,用制度来约束民警日常的执法活动,确保执法规范。要从审讯、看守、押解、检查、缉捕等方面入手,制定相关指导性意见,从细节上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做到有所为。要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防止使用不当激发犯罪嫌疑人或行为人的情绪,导致不应该发生的事件发生。要抓住易发生安全问题的执法环节,认真排查执法安全隐患源点,制定禁止性执法标准,进一步明晰执法底线。

        四要强化投入,严格民警的基本保障。要规范办案场所的设置,加大执法场所的建设力度,强化对讯问室、询问室和候问室的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标准化改造,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解决乱设场所的做法,积极为民警的执法活动提供物质保障;要强化基层所队110接处警车、民警个人防护等警用设备,并按规定使用,防止使用不当或滥用导致不良后果发生。其中,办案场所设置一律在一楼;严禁在办案场所摆放一些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人自残、自杀的物品。

        五要强化督查,促成民警的习惯养成。要充分发挥法制、纪检、督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结合日常督察、检查等工作,重点加强对办案场所的督查力度,明确督查的内容、方法,凡发现因执法过错导致发生执法安全事故的,应严格落实惩处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当前,要彻底改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避免形成恶性循环,坚持做到“大问题大处、小问题小处”,绝不姑息迁就,促成民警良好习惯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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