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与公正
人权,是建立在自由平等原则之上的人的基本权利,体现的是社会公平、正义、人道和善良。在法治社会中,人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所规定的。列宁说过:“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权的纸”。享有充分的人权,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时代的共识,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然而,从**年*月**“**”到**年*月****公安局“**”等事件的曝光,“牢头狱霸”、“刑讯逼供”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同时也引起诸多媒体、法学机构及学者专家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广大民众对人权保障的强烈反响。现实和实践再度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目前,我们正处在一个快速发展和激烈变革的时代,这种变革的复杂性越来越强烈,使我们的社会变得更为动荡,这一态势向公安机关传统的执法理念和基本管理发出了挑战。公安机关既要担负起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任,又要切实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公安机关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又是政治文明自身发展和完善的内在动力。离开了人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会失去发展方向,失去评价标准。一个国家法制文明发展的水平,不仅在于这个国家如何对待正常人,更重要的是国家的法律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纵观人类历史,一部法制史,尤其是刑法史,是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从野蛮不断走向文明的历史。现代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无不体现着人文主义的关怀和人性化的执法,而人的尊严则被视为其他各种价值的基础。在这种保障人权理念的影响下,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越来越体现出谦抑、宽和、人道的精神,侦查、司法机关的社会化、人道化和文明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司法改革的一种潮流。因此,公安机关高举人权保障的旗帜,是时代的呼唤,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二)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选择。建设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为了实现这个理想,我们党和国家确立了“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执政理念,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目标的提出,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再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思想体系的形成,都将“以人为本、以民为先”贯穿其中,目的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从对和谐社会纲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主程序、公平正义与法治政府乃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重要使命在于扮演执行与捍卫民主与法治的角色。全*“二十公”突出强调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就是从根本上摒弃了公安机关长期存在的人治观念和特权思想,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把促进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一切公安执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心任务。人民警察在刑事执法中,就是要把维护人权摆在首要位置,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公正,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公安机关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当前,社会对民主法治进程的关注集中表现在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上。公安机关在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宪政秩序方面担负着重大的责任。古今中外历史经验表明,一个保护公民人权的政府是受欢迎的政府,反之,漠视人权,甚至于侵犯人权的政府则是一个危险的政府。有学者认为,当前妨碍我国社会稳定的两大隐患是收入差距的扩大和政府的权力滥用。政府权力的滥用包括贪污和侵犯人权,其中侵犯公民人权会使公民产生对抗政府、报复社会的心理,是稳定的大敌。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执法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其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着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环境。因此,公安机关只有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增强人权意识,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才能实现公平、公正的执法,公安工作才能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公安机关当前人权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但是从公安执法工作情况来看,侵犯人权的现象还屡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制度设计层面不健全的因素,又有公安民警执法思想、执法行为方面的原因;既有公安执法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也有执法实践层面长期形成的历史积淀的羁绊等等,但主要的还是公安民警自身的执法观念和执法水平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执法思想偏离法治的终极追求。法治的出发点、核心和终极价值应当是保障人权。但是从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执法观念来看,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专政工具,是无产阶级的“刀把子”,这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是完全必要的。在当前,公安机关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专门力量。但长期以来,“执法就是管人”几乎成为大多数民警的共识,在刑事执法中更是存在着很多误区。如,我们一直强调公安机关是专政工具,强化了打击职能,而忽视和弱化了公安机关的人权保障职能。部分公安机关、公安民警存在着“重专政、轻民主,重打击、轻保护”,带着强烈的专政思想执法,认为“为了抓住坏人,抓错了好人也不要紧”,“为了稳定大局,侵害一些人的权利也在所难免”,“对违法者或犯罪嫌疑人越狠越正确”等,在相当一部分民警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还有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带着强烈的功利意识执法。把实体是否合法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标准,往往把工作重点放在查清犯罪嫌疑人实体问题上,认为只要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只要实体处理正确,违反点程序也无所谓。公安侦查工作以能破案、能抓到犯罪嫌疑人为主要追求目标,至于破案的过程,抓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是否合法,很少考虑。再加上侦查人员自身素质的制约和考核激励制度的鞭策,这种以能破案、能抓人就是英雄的观念达到了极致,从而也导致为了破案漠视公民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刑讯逼供等时有发生。
(二)一些历史积淀的执法思维定势难以摆脱。公安机关在长期的执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职业思维和行为模式的定势,尽管伴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有些思维、行为定势已不符合法律要求,但一时还难以“解套”。一是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公安机关对于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在收集到主要犯罪证据并移交给审判部门后,审判机关往往因为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不予以判处,这在某种意义上导致了公安机关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供述作为第一证据来收集。很多地方公安机关主要通过获取口供来打开案件侦查的突破口。基于这种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部分民警为尽快结案,在办案过程中采用非法的甚至是暴力的方式收集证据。这种模式只能是纯粹的侵犯人权,根本不可能实现保障人权的最终目标。二是有罪推定的诉讼思维。目前,我国刑事诉讼采取“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这对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从当前公安执法实践来看,有罪推定的诉讼思维仍普遍存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只采信供述有罪的证言,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而不采信无罪辩护,甚至对无罪证据视而不见,闻而不录,从而导致侦查讯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侦查讯问的失真危害甚大,它可能误导侦查,冤枉无辜,在法庭上还会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严重不利后果。显然,这种现象与侦查目的和法制精神背道而驰,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严重侵害。更有甚者,有的即使一时找不到确证有罪的证据,一时判不了,也关着不放,免得放纵了犯罪,导致超期羁押的现象发生。三是运动式的执法方式。案件的侦破有其一定的科学规律性,并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在特定的时间内侦破。从当今国际许多国家的实践来看,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也基本在*0~40%左右。然而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重尽快破案,轻依法办案”等传统习惯的影响下,片面强调快侦快破,不惜人力、物力成本代价,搞“人海战术”、“疲劳战术”、“限期破案”,给办案民警施加压力,逼的民警弄虚作假,为了破案不择手段。如此一来,不仅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严重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逃避了法律的追究,使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受到了怀疑和亵渎。
(三)执法监督乏力。执法监督是防止出现执法过错,保障执法权力正当行使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公安机关日常执法中,侦查工作特别凸显了神秘感与封闭性,监督乏力的问题相当突出。一是专门机关监督乏力。《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便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往往强调配合多,强调制约监督少,甚至尽量想方设法躲避制约监督。二是律师监督乏力。律师是犯罪嫌疑人法律权利的代言人,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道法律屏障。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介入诉讼的权力受到诸多人为因素的限制和干扰。三是社会监督乏力。公安执法的公开度、透明度不够,民众得不到足够的资讯,无法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
三、公安机关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新阶段。尊重和保障人权随着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日益受到重视,对建设文明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在新阶段新形势下,如何避免冤案再次发生,如何防止践踏人权的悲剧重演,怎样在公安执法工作中切实加强对公民人权的保障?这是各级公安机关、广大公安民警必须认真思考的。
(一)在公安执法中要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必须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三个文明”的高度,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强化公安民警的人权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要树立正确的执法观,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要把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提高到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客观要求上来认识。切实转变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重视打击犯罪,轻视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到刑事追究,对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与实效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树立正确的人权观。社会主义法治的起点、终点、目标和手段都离不开人,法学是人的科学,法治是人的实践。公安机关要从研究人、服务人、发展人的基本角度出发,在坚持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基础上,彰显其公益职能。在法制建设方面,大力推进弘扬人性发展的良性执法,坚决禁止压制人性发展的恶性执法,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对公民权益的任何剥夺均应具备正当的法律根据和法律程序。执法要符合文明社会的要求,强化执法的人文关怀,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观念,坚持教育治本和教育先行,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融入执法的每一处细节,实行人性化执法,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坚持的基本理念。三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具有正确的权力意识,是公安民警必备的素质,是公正执法的必要前提。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坚决纠正人治观念和特权思想的不良影响,有的放矢的赋予刑事侦查活动更为浓重的民主色彩和法治理性,正确行使人民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努力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在公安执法中要坚决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坚决从那些左的、计划经济的、不合时宜的,但却得心应手的传统模式和习惯做法中解放出来,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用程序的公正体现社会主义司法文明,保证实体的公正。一是充分认识程序公正的价值,把按程序执法摆在各项执法活动的首位。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程序公正的价值本质就是人权保障。因此,要树立遵守程序就是遵守法律,违反程序就是违反法律,程序是公安执法活动的第一要务的思想,以此来强化广大公安民警的程序意识,坚持用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二是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推行“重证据、轻口供”的侦查模式,建立以收集实物证据为中心的现代侦查机制。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出发,公安机关应当抛弃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教育为核心的引诱式与强制式结合的审讯模式,逐渐过度到情感式与揭露式讯问相结合的策略模式,确立鼓励犯罪嫌疑人自由陈述的机制。同时,公安机关应努力提高民警的办案水平,改善技术装备,不断提高多方面获取证据的能力。三是应在刑事执法中切实推行无罪推定的办案原则。首先应当明确,刑事侦查是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过程,而不是先行认定谁是犯罪分子,进而搜集证据加以证明的过程,在整个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从不面对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罪犯。任何一位公民都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恰恰享有自证清白的权利,他们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清洗罪名的所有作为都是允许的,而不应以情绪化的极端方式待之。因此,要切实保障人权,应该确立并推行无罪推定原则。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排除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诉讼思维,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开展工作,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功夫。
(三)在公安执法中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一是建立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建立纪检、审计、督察、法制、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合力开展执法监督,使监督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加强对案件的审核把关,保证办案质量,做好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监督工作。要赋予公安法制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并全面提供实施执法监督的条件和途径,保证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要加强上级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纠正执法过错,使执法存在的问题能在内部及时得到解决。二是不断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加强外部监督。除检察院、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制约外,还要把公安执法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公安机关执法的透明度,以透明促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质量。要认真落实警务公开制度,杜绝“暗箱操作”,在不涉及泄密的情况下,公开执法办案的程序和制度,公开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处理的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等。要完善信访和执法问题的举报机制,完善信息反馈处理和执法问题整改的工作机制。要从制度设计上扩大律师在侦查过程中执行职务的范围和权力,支持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接受律师对侦查办案合法性的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法制监督员检查指导工作。主动接受舆论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积极探索建立保证执法质量的执法工作长效机制。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从立案到取证、审理、审核、审批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办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要落实执法责任保证体系,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认负责”的原则,将执法责任量化、细化分解到人,层层明确执法权限、执法要求和执法质量。要坚持案件倒查追究制,对错案进行责任倒查追究和处罚。要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办案民警的执法资格培训、法制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通过培训和开展大练兵活动,使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逐步提高,不断提升民警刑侦破案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以达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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