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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极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时间:2010年10月28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当前,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问题不断增多,一些矛盾问题和不满情绪极易被无限放大。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是公安机关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要提前预防;对已发生的农村社会矛盾要认真分析,把握动向,及早处置,不可掉以轻心,着重“抓早、抓小、抓苗头”,把可能发生的农村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中的有效作用,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一、农村社会矛盾出现的新特点

        (一)主体在拓展。以往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宅基地等方面,而如今已经拓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因种粮补贴引发的流转和被流转者之间的问题、土地征用、公民与非公经济组织之间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等纠纷。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非公经济组织、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等。

        (二)范围在扩大。过去,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法诉讼矛盾纠纷成为主流,其范围涉及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在农村土地延包过程中,土地承包期由15年、30年,到现在的长期不变,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转包、退包、反包、入股、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民间纠纷的类型已由过去的十多种发展到现在的三十多种,而且往往是几种类型的纠纷交叉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其它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三)涉及越宽泛。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呈现多样化。从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来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涉法涉诉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农村民间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转化为土地流转、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和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

        (四)规模在升级。由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现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出来,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参与群体越级上访的群众受一些错误心理因素影响,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而是组织群体性上访,或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有些人总是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层层向组织施压,逐步加码,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影响。

        (五)化解困难大。由于目前农村实行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的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农村矛盾纠纷都有酝酿-发展-激化的过程,只有及时将矛盾纠纷隐患排除,才能减少矛盾的发生;只有将发生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才能有效控制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及时有效解决社会矛盾,是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理念的生动体现。

        (一)健全工作机制。一是积极探索建立地、企、警的三位一体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居民委员会要定期对本地存在的社会矛盾进行排查,对于排查出的问题能就地化解的要及时主动化解,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送乡镇政府,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派出所对社区,村组调解不了、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的矛盾要及时介入,开展调解工作,并进行备案。二是在社会矛盾排查过程中,要积极确定工作重点,将容易引起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资源纠纷、征地拆迁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工作力度。

        (二)加大调解力度。一是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中介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群众团体调解的作用,做到小时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二是加大对轻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解力度。在刑事执法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因此,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加大了对刑事案件中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在行政执法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治安案件加大了调解力度,努力做到少抓人,慎处罚,以最大限度地妥善处理案件,尽量做到双方矛盾不激化,不扩大,力争做到使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三)多措并举攻坚。一是加强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借助公安民警“大走访”活动、开展民爆物品“大排查”和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大整治”的有利契机,通过进校入户给群众和学生上法制课,认真宣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定期开展送法到企、送法下乡活动,普及《宪法》、《民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唤起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群众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帮助群众理解政策,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要利用我们正在开展的人性化执法活动,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执法理念,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杜绝机械执法、呆板执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少抓人、慎处罚,避免与群众发生冲突,而成为群体性信访事件的导火索,争取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加强信访接待工作。在处理信访事件的工作中,严格实行局领导轮流接访制,每天安排一名局领导在信访室接待上访群众,局主要领导每月至少接待群众两次,坚持摸清情况、行使职能的原则,力争每起案件都做到找出根源、找出焦点、找出办法,使矛盾纠纷及时解决,尽量避免民转刑案件发生。四是积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新闻媒体要把人民群众反映的一些焦点、热点、难点问题有选择性地进行曝光。实施舆论监督要讲有效性,也就是说要能促进改进工作和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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