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时期警民关系与和谐社会的创建
和谐社区是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是社会的细胞,建设现代社区警务的目的就是要融合警民关系达到警民和谐,创建和谐社区。人民警察既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同时又是社会和谐、社区和谐的主体,警民和谐是社区和谐的重要内容,而要如何达到警民和谐、社区和谐是摆在我们面前值得深究的课题,随着社区经济体制的转型,新的开放型社会管理模式与原有的静态封闭式社会管理模式难免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由此而产生的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适应甚至失调和冲突,这就需要有一个逐步的融合过程。
一、旧体制影响下造成警民关系失调的原因。
(一)是来自公安机关本身的原因:
1、执法管理滞后,具体表现为打击管理滞后于形势,在刑事案件上存在不破不立,追逃工作不到位,破案率低下。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行业作风强调四平八稳,坐堂问案的静态警务活动,工作作风上存在“冷、硬、横、推”,执法管理上的以罚代刑、以罚代法,甚至为了部门和个人利益而循私枉法,不同程序地伤害了群众的感情。
2、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一方面是公安队伍不断扩大,青年民警大量增加,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另一面是少数民警思想政治觉悟低,职业道德差,对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了解不多,缺乏群众工作经验,这部分人不愿或不会与群众打交道,更有甚者为警不廉,贪赃枉法,循私舞弊成为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严重败坏了民警整体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
(二)来自群众方面的原因
一是群众对公安民警的期望值与公安民警的实际作为之间的矛盾,相当一部分群众在崇尚民警职业的同时,希望民警是万能的,既是破案能手,又是排忧解难、服务的典范,然而一旦无法及时实现就会产生消极的看法,加之少数民警身上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从而产生了对整个公安队伍的不信任,造成警民隔阂。
二、是部分群众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基础薄弱,法律观念淡薄;对刑法等实体法有所了解,而对刑诉法等程序法知之不多,以致容易对正常的警务活动产生误解,例如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假释等正常的法律措施,常因人犯“复出”而被群众误解为徇私舞弊的司法腐败行为,由此产生不满和对立情绪。
三是群众对公安的不信任感是警民关系不能融合的主要因素;由于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打击不力和群众自身的认识误区,导致了部分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极端不信任感,群众正义感和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下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个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看到别人被偷,被抢麻木不仁,不愿配合和支持公安工作,无论是在管理还是执法不愿协助公安机关,不愿作证,隐瞒、包庇违法犯罪,甚至抵制对抗公安机关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来自社会方面的原因
一是行政干预过强,滥用警力
由于公安机关执法权限较大,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往往把公安机关当成万能钥匙,每张锁都能开,当成“万金油”头痛脑热,重感冒都可用,一味强调公安权威,常常通过行政命令使公安机关承担许多原本不应承担的职责。如计划生育、铺设修桥、房屋拆迁、环境卫生、制止群众上访等本应该由政府其它部门负责的工作也都由公安机关越俎代疱,无形中扩大了公安机关的对立面,长此以往造成公安民警在正常行使执法权,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时候也引发群众围攻、起哄的不正常现象。
二是地方财政状况不佳,公安经费紧张
有些地方甚至把公安机关当作了“无烟工厂”,公安执法权也就成了经济创收的工具,为了解决经费问题,一些办案部门整天不是去侦察破案打击违法犯罪,而是迷恋于抓嫖、捉赌、搞经济创收,更有甚者,在执法办案中违规收取保证金,以罚代刑、以罚代拘,在群众中造成了有钱能赎罪,有钱好办事的不良影响,警民关系岂能融合。
二、融合警民关系的对策
改善警民关系,首先要从公安机关自身抓起,狠抓公安队伍建设,强化为民服务意识,通过我们扎实有效的工作,逐步改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从而真正建立起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符合时代特征的“警爱民、民拥警、警为民、民助警”的新型警民关系。
(一)贯彻政治建警方针,加强公安队伍建设。
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队伍建设的生命线,在当前社会环境下要密切警民关系,必须始终把队伍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一要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公安民警头脑,不断提高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强化全局意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加强党性锻炼,讲理想、讲信念、讲宗旨,树立革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上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诱惑,始终保持人民警察的政治本色,坚决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三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人民警察的工作环境十分复杂,常常同社会丑恶现象打交道,接触社会阴暗面,经常会碰到违法犯罪人员用金钱色情手段进行引诱拉拢的情况,这就需要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继承发扬公安机关优良传统和作风,严守公安工作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努力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不断增强抵抗力和免疫力。
(二)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高公安工作绩效。
首先,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严格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这是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最大服务。第二,坚持“服务在先”的理念,不断改进和加强治安行政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文明执法,秉公办事,采取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措施,特别要注意选择突破口,从涉及群众利益的窗口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从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入手,真抓实干,竭诚为民服务,使群众真正信服,从而拉近与群众的距离。第三,要摆正位置,定位在“公仆”和“勤务员”的角色上,一切为了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在群众身上进行“感情投资”,做他们的知心人、贴心人,让群众既感受到人民警察的威严,又感受到警察的可爱可亲。第四,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在当前复杂的治安形势下,公安民警应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地掌握治安状况,吸纳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和决策,避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而形成的主观臆断,使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真正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一要牢固树立“公安工作对法律负责”的观念,明确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增强依法办事和严格、公正执法的责任心。二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公安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三要完善执法内外监督制约机制,认真执行《行政监祭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加大内部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力度,防止滥用权力。四要针对影响严格、公正执法的突出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干扰,权大于法,金钱诱惑等,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内外监督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坚决纠正执法随意性,抵制各种压力和诱惑,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五要明确执法范围,下大力气减少、杜绝行政干扰和非警务活动,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制度化的法律规章和条例代替行政命令,指导和约束警务行为,尽可能减少不规范的人为因素,以营造有利于公安工作的执法环境,缔造和谐的警民关系。
(四)疏通警民沟通渠道,缩短警民距离
一是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把公安信访机制推向社会,面向群众,及时了解群众的冷暖疾苦,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对信访案件要做到“人人见局长,件件有着落”;二是要改善警务运作模式,做到警力下沉,沉到社区,警务前移,移到窗口,与群众实行“零距离”接触;三是加强“110”、“119”、“122”等服务机制的建设,真正做到“有警必接,有难必救”;四是警务公开,定期开放警营,建立和完善民警向群众定期述职制度,让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从而取得彼此信任,增进尊重与合作,避免误会和磨擦;五是要进一步完善公安听证、复议和诉讼等各种制度化的沟通机制,利用听证、复议和诉讼等形式,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倾听群众和当事人的意见,化解纠纷,解决矛盾。
(五)加大公安宣传力度,争取理解和支持。
一是要向社会宣传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使警民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达成共识,从而为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创造一个有利于严格执法的社会环境。二是要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经济”职能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既要宣传民警的工作,也要反映民警的疾苦,以唤起群众对民警的理解,加深警民之间的感情交流。三是要大力宣传公安队伍的模范典型,挖掘题材,创作精品,教育感染群众,让群众真正了解公安民警、信赖公安民警。四是要向群众公开和宣传公安机关的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构筑一个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的社会环境。五是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减少公开曝光,防止产生负面效应,引导群众拥政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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