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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安法制建设的思考

    时间:2011年03月24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长期以来,我们只要讲起依法治国,似乎是非常遥不可及的一件事情,大都认为与我们没有太多的干系,但历史前进的步伐不容许我们有丝毫的懈怠和麻痹,作为战斗在公安机关执法前沿的公安民警,深深懂得于细小处见伟大的真正内涵,尤其是日益加强的公安法制建设无时无刻不在改变着我们的观念,同时也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上写下了浓彩重抹的一笔。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整体推进,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实战一线充分认识到公安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把公安机关执法质量放在公安机关生命线的重要位置来对待。在具体公安执法实践中,也逐渐探索出了富有成效的新机制。

        一、当前公安法制建设的现状以及取得的重要成效。

        1、公安法制工作日益普遍得到重视和加强,法制等相关配套机构逐步健全,公安民警基本执法素质逐步得到提高。公安机关分别从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后勤保障等环节入手,在机构设置中重视法制工作,进一步明确法制职责,抽调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民警充实法制队伍,加强对法制民警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2、基层实战执法单位的法制工作规范的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建章立制规范执法。在相关法制工作实践中普遍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建立并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严格执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并制定出相关规定和实施意见及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督,提高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维护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3、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日益加强,内部监督机制逐步健全。(1)以执法办案监督为重点,各部门各警种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公安大法制格局。加强执法监督是实现严格、公开、文明执法的保障。近年来,公安机关深入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在已经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案件审核和执法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执法监督的范围逐渐扩大,从具体的案件执行情况扩大到治安行政管理、刑事执法及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情况,监督方式也日趋多样化。由原来的案件审核、执法检查扩展到对日常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强烈问题的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进一步明确了在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中法制和业务部门的责任,明确了各部门的协调关系,一个以执法办案监督为重点、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内部监督机制的确立。(2)实行执法质量责任考评,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已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一是夯实了基层工作,立案不实的现象基本予以纠正;二是基层执法民警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玩症得到较大程度的解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普遍得到了有力地保障;三是行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有了较大程度的下降。(3)严格行政复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4、全力加强服务一线执法工作,大力开展法制培训,加强业务指导。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必须学法、懂法,所以法制培训、业务指导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们的价值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权利是依法治国的本质。

        目前来看,概括和提炼合乎时代潮流的先进的执法新理念,对于强化公安民警的执法意识、巩固执法主体地位、实现公安法制建设的有效突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指导意义。实践先进的执法新理念,必须理解和把握执法新理念的价值取向,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必须具有开拓性和实效性。党的十五大明确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员、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除了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制体系外,同时还必须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价值基础,即与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相适应的价值观念体系,其中包括价值目标、价值主体、价值实现原则、价值实现途径以社会控制方式。而我们当代公安民警的社会定位在《人民警察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人民警察是依法行使警察职权、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活动的执法人员。法律赋予了我们警察在刑事、治安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定的强制权力,特别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等权益可使用强制措施,可以这样说,警察是集刑事、行政功能与一身的强权部门。就此而言,警察权力具有一定的“绝对性”。绝对的权力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在法制社会中,法制原则就是适用法律控制权力,其本质就是反对特权、反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反对公共权力对私权的践踏。著名的牛津大学学者瑞茨先生曾经说过:“在法治所保证的价值中,最重要的莫过于法律的确定性、法律预期的安全性和对公民免受政府部门专横干涉的保障”。这句话可以这样理解:合法的警务活动具有极强的震慑力,相反,超越法律权力以外的警务活动则会对社会秩序的平衡与公民的利益造成潜在的危害,有时甚至是一不可估量的直接损害。因此,对警察强权的有效控制,避免因其权力的滥用造成对依法治国大好环境的破坏,其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

        警察对执法目的和行为方式的认知,即以什么样的价值标准去实施和评判自己的执法行为,不仅直接关系到执法目的是否有效实现,而且还关系到法律是否正确施行、司法程序是否公正,甚至还关系到司法结果是否具有正义性。因此,在法制社会中警务执法规范的关键在于树立警察尚法理念,其目的与核心在于以法治警,确保警察依法行政,防止权力的滥用,建立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的警务机制,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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