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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安执法的辩证思考

    时间:2011年04月1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大局出发,作出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决策,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也是加强执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全体公安干警必须充分认识

        到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执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责任,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活动,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从而减少或杜绝在公安执法中出现的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不断提升公安执法效率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障。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理清公安执法中关于集合与个体、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管理与服务等三大关系,进一步打牢"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法治理念的根基。

        一、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正确认识公安执法对象的集合与个体的关系,解决好"为谁执法"的问题

        "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也是党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根本要求。但在日常执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一些现象:有的执法者为了保护公民"个体"的人权,忽视社会公共利益,无视社会稳定大局,面对违法犯罪行为,不履行执法职责,有案不立、立而不办、久拖不决,甚至不严格依法办案,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重罪轻办,客观上包庇纵容了违法犯罪;有的执法者为了维护所谓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执法权力,在侦查案件时搞大呼隆的清查、整治行动,甚至有的违反法定程序,把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把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当作扰乱社会秩序的敌对分子处理,等等,严重背离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剖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某些执法者在执法服务对象认识模糊,分不清"集合与个体"的关系,造成了在执法过程中不是侵害国家和人民大众的利益,就是侵犯了法律赋予每个社会人人权的后果。因此,理清"集合与个体"的关系,即弄清楚"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中的"人"和"民"是指"人民"或者"公民"的集合,还是包括具体的"公民"个体,这是"为谁执法"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正确认识:

        一是从公安机关的性质来认识,必须坚持公安执法为广大民众服务的政治方向。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一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人民警察是国家安全的保卫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人民群众的护卫者。公安机关的特殊的性质和人民警察的特殊职责,要求我们牢固确立为人民大众执法的理念,在执法中必须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标准。所以,从公安机关的性质认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人"和"民"就是指"人民"或者"公民"。公安机关履行执法职责,公安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公安执法立足自身职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公安执法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具体到每一项执法活动,都要求公安干警常怀爱民、为民之心,常存便民、利民之意,常除坑民、害民之祸,把为人民执法、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作为执法的目的和归宿。

        二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认识,必须坚持公安执法还应通过服务"公民"个体来体现的法律属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立法原则要求执法活动必须体现公平正义。如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中的"人"和"民"是指"人民",那么与之相对应的敌人就不受法律的保护,这显然与法律的普适性、司法的中立性、人权保障等现代法治理念相悖;如果是指"公民",则外国人、无国籍的人得不到保护,而在一个法治国家不管是外国人,还是无国籍的人都要受到所在国的相应保护,显然"公民"这一范畴也同样无法满足法律平等性要求。所以,从法理学角度认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中的"人"和"民",应更多的考虑公民"个体",这是由现代法律的"人本性"决定的。我们一切执法活动都是为了人,而不是一个如"人民"或者"国家"、"群众"等一样的政治概念。也就是说,一切离开了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和人际关系的调整,法律将失去存在的理由,法制现代化便成为了无的之矢。所以,"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应更多地体现个性自由、个性展示的个人,而非仅仅是集合意义上的人,应十分强调依法保障独立的、个体的人的自由与权利。另一方面,执法是对具体的、确定的个体进行裁判并依法处置,而绝不是针对不定的人进行裁判并依法处置。换言之,执法不能对如"人民"、"公民"这样的虚化概念作裁判或依法处置,它必须以个人权利为本,以活生生的具体"个体"的基本权利为本。也就是说,只有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落实到每个人的正当权利的诉讼中,才能真正落实和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三是从辩证唯物论来认识,必须坚持公安执法对象集合与个体的同一关系。

        唯物辩证法原理告诉我们,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人民"或"公民"的集合与"个体",就是我们公安执法服务对象上容易产生矛盾的两个方面,它们犹如一座大厦与这座大厦的每一块砖头,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互为前提、缺一不可。执法者心中如果没有"人民群众"这个大局,就会在执法中迷失方向、丧失立场,就可能做出不利于人民群众而有利于敌人的事;与此同时,没有一个个具体的个体,就没有"人民"和"公民"的复合体。实际上,打击少数违法犯罪人、依法管理个别违法经营场所等执法行为,就是保护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必须打击一小撮违法犯罪分子,必须对违法犯罪经营场所严格执法,他们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一性关系,相辅相成,不可割裂。执法者只有在思想上确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才能在具体行动上认真等待每一件案事件、认真处理每一个违法犯罪者;反之,只有认真等待每一个案事件、认真处理每一个违法犯罪者,才能真正体现公安执法"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所以,如果我们在公安执法中用静止的、孤立的观点把"以人为本"中的人看作是一个"集合"的或者"个体"的概念,那么,不仅违反了关于矛盾同一性的基本规律,而且公安执法将达不到执法为民的根本目的。

        二、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正确把握公安执法中坚持

        法律严肃性与人性化操作的关系,解决好"怎样执法"的问题坚持法律严肃性就是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事,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赋于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人性化操作是指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将人性化管理的理念融入到公安执法管理中,提高执法的技巧性和灵活性,倡导一种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在公安执法中,坚持法律严肃性可以打击、限制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治安稳定有序。按照人性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活动,则可以树立公安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从而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两者的目标都是为了执法部门更有利地开展执法活动,更好地达到执法效果,以维护经济社会良好秩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在执法实践中,有些同志一提严格执法,就以执法者、管理者自居,高高在上,一味地"严格"执法,不讲人情,态度恶劣,导致对立情绪膨胀,进而引发一系列矛盾,严重影响执法效率。与之相反,有的执法者一提人性化执法,就背离执法原则,在执法过程中过于追求执法的形式和内容,弱化执法职能和执法力度,认为公安执法工作就是以服务为主,为经营者提供方便,个别执法者甚至为了追求服务质量,对违法经营场所行业放弃管理,对容易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放松管理,对存放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不检查、不处罚,给违法犯罪提供了方便,导致社会治安状态恶化,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形象。如何在公安执法中正确把握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解决"怎样执法"的问题,必须在以下三方面下功夫:

        一是在坚持"三个统一"上下功夫。

        首先,要坚持依法打击与依法保护相统一。强化保护职能,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是人性化执法的重要体现;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老百姓伸张正义同样是人性化执法的体现。要正确把握政策法律界线,不把违纪当作违法、把轻罪当作重罪、把无罪当作有罪查处,通过办案澄清是非,主持公道,体现人性化。其次,要坚持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统一。打击犯罪是严格执法,预防犯罪也是严格执法;打击犯罪要态度坚决,预防犯罪也要立场坚定。对违法犯罪要坚决打击,防止蔓延扩大。发现犯罪苗头,要坚持提醒在先,早敲警钟,防范犯罪。同时对青少年犯罪、初次违法犯罪者、轻微犯罪行为的、被迫犯罪的、激情犯罪的,等等,要坚持立足挽救教育,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拘可不拘的不拘,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判可不判的不判,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社会对立面。再次,要坚持严格执法与灵活操作相统一。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可以大胆探索;凡是法律规定有弹性的,创造性地用好用活。特别是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该严管的要管严,该放宽的要放宽,该灵活的要灵活,真正做到管有法、宽有度、活有序。

        二是在规范执法行为下功夫。

        实践证明,执法不规范是公安执法中产生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各级公安机关要针对执法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逐一规范执法行为,使每个执法岗位和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要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改起,切实解决对人民群众的求助"冷硬横推"不作为、坑民扰民乱作为、办案不负责任以及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偏袒一方当事人执法不公等问题。要健全执法责任制、办案办事公开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推进执法"阳光工程"活动,大力实施执法告知制度,公开执法环节,增强执法透明度,扩大执法监督范围,确保执法规范公正。具体到公安执法环节,就是要加强执法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超越职权办案,严禁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为了局部利益抓人讨债,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措施、为了办案方便抓人关人,严禁刑讯逼供和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办案、为了获取证据违法执法,严禁无执法资格人员打"擦边球"参与办案、执法违法。

        三是在执法服务上下功夫。

        一要在执法观念上体现人性化和严肃性。要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观念,深刻理解近代启蒙思想家关于"主权在民,民为权力的主体"等人本主义法学思想,进一步明确执法为民是法律的初衷和归宿;要进一步明确公安执法权力来自于人民,执法人员是替人民群众行使权力,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滥用职权乱作为。公安执法人员只有时刻把老百姓的利益装在心里,把人民的满意作为执法的第一标准,把执法当作服务于人民的机会,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体现法治精神。二要在办事服务中体现人性化和严肃性。当前就是要改革传统的行政执法体制,特别是要按照效率、效益集约化的要求,改变机关化工作作风,转变公安工作增长方式,进一步归并公安机关过于庞大、分工过细的机关职能部门,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透明度,把警力最大限度地放在实战一线。与此同时,要按照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合理安排为民服务的时间,科学组织警务运作方式,不断提高办事能力,做到一次能办结的事,不让当事人跑第二次;凡是法律政策不能办的事,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坚决纠正和制止耍特权、抖威风的问题。三要在办案中体现人性化和严格执法。一方面,公安执法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办案的法定时限,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禁超过法定期限或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保护违法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事实证据清楚、事由简单的案件,多采用简易程序,缩短办案时间,最大限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

        三、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正确处理公安执法中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解决好"执法手段"的问题

        管理即管辖、治理。国家赋予了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权利,要求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持续有效地履行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责,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对社会治安进行有意识、有计划、有组织的协调活动,最终达到为国家总目标服务的目的。服务是为集体和群众工作。执法服务是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干警的应有之义,也是公安工作的重要内容。公安执法服务要求公安执法人员必须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勤务员,从而牢固树立执法就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执法就是服务于人民的公仆观念,从而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发生执法不公、粗暴执法,影响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执政形象。管理与服务,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虽然方式途径不同,但最终目的都是执法为民。然而,长期以来,有些执法人员受特权思想的影响,片面地理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认为要严格管理,就难以做好服务工作;要做好服务工作,执法管理的力度就会打折扣。在这种执法错误思想的引导下,管理者往往在执法中高人一等、以管理者自居,致管理者权力的无限扩大,执法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如何进一步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正确观念,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是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执法干警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是以强化"三种意识"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一要强化服务意识。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首先要端正执法思想,摆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紧紧围绕执法为民这个基本点来思考问题,切实把思想认识、工作重点、警力配置、经费投入等转移到执法为民中来,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服务方式,提高执法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拓展执法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切实做到凡是人民群众需要,都要依法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凡是先进的服务方式,都要借鉴吸收服务人民。二要强化人权意识。"以人为本的核心是法治主义,即通过法律规则,特别是社会主义宪法制度,保障人的尤其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这就是最大的以人为本"。强化人权意识是落实以人为本重要手段。公安执法要通过全面落实人权保障、人性彰显、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切实履行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职能,体现执法为民。特别是在维稳工作中,要注重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注重各方利益关系协调,注重群众实际困难解决;在打击各类犯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牢固树立"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理念,切实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要强化平等意识。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过去正因为执法者认为自己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强化平等意识,就是要充分认识执法权力来自于民,执法是为了更好地为民服务,确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平等的理念,在执法活动中平视被管理者,特别是对待弱势群体、底层公民不可高人一等、态度粗暴、以权压人,对待强势群体、白领人士更不可低人一等、放松管理。强化平等意识,还要确立被管理者人人平等的理念。无论是国有、集体企业还是个体、私营企业,无论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还是市属企业,无论大企业还是小企业,执法者都要坚持平等服务、平等保障。

        二是以加大"三个力度"强化公安执法管理职能。

        公安机关主动担负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严格执法、严格管理,确保社会政治大局持续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就是最大的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就是最好的服务。一要加大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对各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以深入开展侦破命案专项行动为龙头,以打黑除恶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爆炸、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地震慑犯罪。组织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等专项斗争,坚决遏制多发性侵财案件上升的势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要坚持除恶务尽、露头就打,坚决摧毁隐藏较深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绝不允许其坐大成势。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重点惩处金融诈骗、制假贩假、走私贩私、偷*漏*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为青少年提供健康有序的法治环境。二要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扭转治安混乱地区的治安面貌。要深入排查治安混乱的地区,找出、找准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因地制宜地开展重点整治和专项治理,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要认真查找防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堵塞诱发和滋生违法犯罪的漏洞。要持续不断地开展企业、校园、城郊结合部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解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群体斗殴、强买强卖、强揽工程、阻挠施工,以及偷盗、哄抢公共物资等突出治安问题。要坚决取缔非法收购废旧金属的收购站点,深挖盗运销"一条龙"的犯罪团伙,确保社会治安安定有序。三要加大防范力度,深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科学调整警力布局,改革勤务模式,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上街面,部署到案件高发易发时段、部位,加强对社会面的巡逻控制。在加强人防、巩固物防的同时,切实提升技防,发挥电视监控设施和治安查报站点的作用,进一步形成以公安派出所和巡警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强化"社区管控、街面巡控、单位守控、边际堵控、农村防控"五大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要加强对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城乡结合部等公共复杂场所的管理,加强对金融网点、枪支弹药、剧毒有害物品场所的管理,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民本化管理,堵塞治安管理漏洞。

        三是以加强"三个服务"增强服务功效提升服务层次。

        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服务促进管理、提升管理功效"的作用,在执法中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服务中的作用,围绕"服务"做好文章。首先要主动服务。推行"警民、警企等联系卡"制度,与居民群众、企业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变"坐堂办公"为上门服务。在社区,组织社区民警深入居民家中,了解社情民意,排除治安隐患,帮教不良青少年。在企业和场所行业,要履行公安执法职责,当好法律、治安顾问,抓好法制宣传,帮助企业和场所行业建章立制,堵塞治安漏洞,加强检查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其次要便捷服务。要进一步压缩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完善综合型、"一条龙"服务的"窗口",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对人民群众申办的各种证照,凡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要快速办理;对群众报警的案件,要迅速接警、出警、处警,防止处置不及时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对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起诉;对企业消防设施、危险品储存、管理,要提前介入,及时审核、验收和督查。再次要"阳光"服务。要大力推行执法告知、公示制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公开服务事项,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标准,公开办事结果,凡能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能放开的都要向社会放开,不断扩大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公平,给当事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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