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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1年04月1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为推动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2001年10月,公安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正式确立了将执法办案质量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工作优劣主要标准的考评机制。多年的实践证明,开展执法质量考评,有利于上级公安机关掌握基层单位的执法状况,有利于发现和解决基层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监督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队伍的整体素质。但是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效果。下面本人就近几年在执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的感受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当前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考评内容片面,过分强调执法程序,而忽略执法实体。由于集中考评时间紧、案卷多、人员少,在考评过程中,为了简便易行,往往侧重于表面性的、程序性的执法问题,忽略了案件实体性的问题。对案件中存在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等实体性问题常常难查清发现,尤其对一些疑难案件的分析与研判上,还不能通过执法考评工作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和切实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而这些实体性的问题却是影响办案单位执法质量的重要因素。

        (二)基层法制员制度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执法监督工作还是完全依赖于分局法制部门的审核把关,基层法制员空有其名,未尽其职,执法工作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基层执法监督力量薄弱,各执法办案部门不能自觉做到自我监督、自我制约、自我加压,同时分局法制部门工作却超负荷运转、压力过大,负重前行。究其原因:1、未设专人专职。分局各执法单位的基层法制员均由本部门的内勤兼职,由于内勤日常事务繁琐,往往造成顾此失彼的局面,另外由于内勤的日常工作量较大,无法专注于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的发现并加以指导,缺乏执法监督最根本的依托即业务能力。2、政治待遇低,执法监督的组织管理无法得以实施。从职务上,执法监督员绝大多数由普通民警担任,受制于办案部门其他负责人,而绝大多数案件是由办案部门的副职直接办理,基层法制员的执法监督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组织原则上的制约。3、执法监督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基层法制员是办案部门的一员,听从服从于办案部门负责人的领导,故所行使的执法监督权往往很大程度上的受到行政的干预,有时甚至为了本部门的利益,弃执法质量于不顾,仅从小集体利益得失上考虑,着手问题具有片面性,丧失了基层法制员监督的职能。

        (三)执法质量考评结果难以反映一个单位的真实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执法考评是随机抽调各单位的执法卷宗进行考评,而实践中办案多的单位,出现的问题也就越多,而那些案件少甚至不办案的单位暴露出的问题就会很少,甚至没有问题。最终导致案件办的多的单位考评结果分数较低。这样,不但会打击办案单位的积极性,考评结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会消弱。

        (四)不重视考评结束后的总结整改工作,执法质量考评的最终目的难以达到。实施考评就是为了查找执法问题并进行整改,从而达到改善和加强各项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的目的,不能仅仅是为了考评而考评。客观地说,通过考评,绝大多数执法上存在的问题都已经被发现和掌握,按照常理,这些问题在以后的执法中不应再发生,但现实却是虽经多次强调,不少普遍性、倾向性的执法问题依然反复发作,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刻思考。考评是一个检查、反馈、整改、责任追究、完善机制相配套,执法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过程,而实践中,考评前一些形式上的工作力度远远大于考评后的反馈、总结、提高的工作,很多单位在考评之后就全然放松了,不去及时总结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制订落实整改措施,没有对出现执法问题的办案民警及时开展责任追究,没有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避免问题的反复发生,反馈、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工作明显欠缺,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仍然得不到显著提高,失去了考评的实质意义和最终目的。

        (五)注重年终考评,轻视日常考评。很多单位开展执法质量考评主要是采取每半年、年终集中考核的方式进行,这种考评方式往往导致考评工作投入人力、物力大,耗时长,效率低,也使得一些单位将执法质量作为年末的突击性工作来抓,被考评单位考前普遍加班加点集中突击“包装”,形成为了考评而整改的状况。这样做一是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整改,二是好的执法规范、执法习惯得不到坚持,淡化了执法质量的重要性。

        二、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的对策

        为使执法质量考评体系更加全面、科学、合理,笔者认为要按照“发挥执法考评导向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执法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指导思想,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标准和考评工作标准,全面推动公安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建立日常考评机制。要淡化年终一次性考核,逐步强化日常考评,将考评工作融入日常执法中,随时记分、定期公布、年终汇总。完善考核,强化个案评判机制,严格案件审核制度,实行个案评判制度,进行跟踪考评,建立完善内部考核细则,保证案件办理质量。(1)案件办理实行一案一评,由法制部门对每一个诉讼阶段进行评判,确保了案件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有效防止了违规现象的发生。(2)个案评判打分情况每月按考核标准统计得分,由分局统一通报,并记入全年考评,促使办案单位重视个案评判,促进执法质量。(3)结合“日常执法质量考评”及“年终执法考评”,大力推行日清、周结、月检、季评、年考制,同时落实执法质量奖惩机制,明确规定凡不达标的办案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内所有评先资格,实现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定化。

        (二)建立健全基层法制员队伍。(1)办案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制员,由分局组织统一考试,选派一些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并在政治待遇上予以侧重,实行分局法制部门、办案单位双重领导。明确基层法制员的监督职责和审核职能,凡办案部门办理的案件需经基层法制员审核后,由基层法制员呈报分局法制部门最终审核,案件的评定分值与基层法制员日常绩效考评相挂钩。一是有利于增强了基层法制员的责任心,二是有利于案件交接的稳定性和问题指出的明确性,三是有利于执法问题发现早、解决早,使案件提前得到“净化”四是有利于执法规范能够在基层更快、更好的普及,形成以点带面,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2)努力建设一支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的高素质法制队伍,进一步增强法制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攻坚克难能力,建立“法制权威”的执法理念,在执法考评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充分运用掌握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开展执法考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使评判结果有理、有据,真正使执法单位和民警感到信服,增强执法考评的诚信度。同时加强对基层执法工作的指导,在创新服务方式、扩大服务效果上下功夫,切实能够通过执法考评来帮助基层实际办案中所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寻求出解决一些疑难案件的途径和方法,使 “监督是手段、服务是目的”落到实处。

        (三)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要调整执法程序的考评内容,防止考评纠缠于细枝末节,挫伤民警执法积极性,在强调必须遵守法定办案程序的同时,规定对不影响法律效力的非法定要求的一般性程序问题不再扣分。同时强化实体质量的考评,引导被考评单位在提高调查取证水平、公正处理案件上下功夫。如细化办理案件“该查不查”的考评内容,突出对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考评等。对一些重点执法环节、疑难上访案件列为必考项目,实行一案一考评,找准问题出现的症结,力求发现和解决执法深层次问题。

        (四)奖惩分明、责任到人。鼓励多办案、办好案。规定办理刑事、行政案件实行换算积分的办法,以各被考评单位民警人均打击处理数为考核评分的参照系数,人均打击处理数多的适当降低分值,反之则适当增加分值,较好地解决“多干多错多扣分”的问题,调动基层公安机关办案积极性。同时针对出现的严重问题必须切实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以执法压力促进执法动力的形成。

        (五)强化执法问题整改,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发现并整改执法问题是考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对发现的执法问题整改、纠正不力,执法状况依然如故,那么考评工作就流于形式,长此下去,势必造成恶性循环。(1)建立问题整改机制。要将日常考评作为掌握基层单位执法现状的重要依据,及时对个案中发现的问题逐案加以纠正,对出现问题较多的单位下发“执法建议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限期予以整改、纠正,并进行跟踪检查;对各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发执法指导性文件,从制度上规范执法,堵塞执法漏洞。(2)建立考评奖惩机制。在执法质量考评过程中,评定是关键,奖惩是保障。要研究制定评议基层单位负责人以及执法民警执法质量的具体措施并付诸执行。同时,在执行考评时必须严格奖惩机制,不仅要从严追究民警的相应责任,更要充分体现民警的工作价值,真正将执法质量与民警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衔、晋职等结合起来,利用执法质量考评为民警提供一个发挥和竞争的平台,给队伍注入压力和动力,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超越的积极氛围,从而推动整体执法质量的提高。(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光有监督而不落实责任,等于没有监督。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对执法过错责任者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不仅对考评中民警追究过错责任,还要明确单位领导所要承担的领导责任。同时,对一些严重的执法过错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的通报批评,要协同政工、纪检部门通过党纪渠道对过错人实行倒查,切实使执法质量在民警执法思想上得到足够的重视,让执法单位和民警深刻领会规范化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逐步从被动规范执法向主动规范执法的转变。。

        (六)转变考评工作态度,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这已经成为共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普遍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和警民关系的和谐。因此,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就成了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执法质量考评作为执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使公安执法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其在确保公安机关依法执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和广大民警必须充分认识到,执法工作是所有公安工作基础中的基础,必须将其置于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位置,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法治化进程的高度,切实增强执法责任,采取得力措施,强化执法质量建设,全面推动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不断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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