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经侦部门与审计机关的深度协作
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经济监督部门,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而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是打击经济领域的刑事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平稳运行,二者有其相似相通之处。就我国的具体国情看,我国审计机关将“严肃查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和真实性审计、效益审计共同作为国家审计的主要任务,形成了中国审计的特色和亮点。但由于审计机关与经侦部门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客观存在初始依据、认定目的、证据观等方面的不同,审计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还存在一般属性及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审计机关在审计中收集到大量涉嫌犯罪的证据,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利用这些证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鉴于此,笔者根据相关审计与证据的理论知识,结合在经侦部门六年来工作所积累的一些经验体会,单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与审计机关深入合作,充分利用审计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深入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发展,谈谈以下一些粗浅看法和认识。
一、审计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一)审计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概念。
审计证据是指根据《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同时也列举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刑事诉讼证据和审计证据都是为证明所查事实真相而存在的,都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特点。(二)经侦部门在经济犯罪侦查过程中的刑事诉讼证据与审计证据的差别。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在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方面,已经呈现出了与刑事诉讼证据接轨的意图,但由于审计和刑事诉讼两种不同活动的社会属性以及手段的差别,两者在主体、效力及一般属性方面的差别是客观存在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点。1.调查和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同。审计证据由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调查收集的,行使的是行政监督权。刑事诉讼证据是由经侦部门在侦查过程中调查和收集的,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审计证据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以后,只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一个来源,为其提供原始的材料和有关线索,基本上要经过经侦部门再次调查核实后,才能成为刑事诉讼证据。2.调查和收集证据的目的不同。审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查证审计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经侦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是为了给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提供证据支持,使得刑事诉讼活动能顺利地从一个阶段进入下一个阶段,最终给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行为作出准确评判的依据证明。此外,刑事诉讼证据还具备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功能。两种证据的最终目的不同,对证据的调查和收集的程序的严格性要求也不同。刑事诉讼证据要求有更为严格的侦查和收集程序,对刑事诉讼侦查和收集工作有许多严格和特殊的规定,这些都是审计法规中没有的。3.调查和收集证据的途径不同。审计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主要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进行。相比较而言,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调查和收集刑事诉讼证据的途径更多,更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性。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可以采用刑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等)来限制和暂时剥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可以搜查涉案的物品、有关人员的住所和身体,扣押书证、物证,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所以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所特有的强制性权力是审计机关所不能具备的。4.证据合法性要求不同。审计证据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才能上升为刑事诉讼证据,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审计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有本质的不同,审计证据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形式。审计中,有关审计人员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活动收集到的证据,一般均可作为审计证据,判断这些证据是否合法的依据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审计调查活动只要符合这些法律和规定的要求,就认为通过这些调查活动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而在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处的经济案件中,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些审计证据尽管已经符合了相关审计法规的规定,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合法形式,也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两者相比,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更为严格,也更为全面和细致。
二、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取证过程中的局限和困难
从职能上讲,打击经济犯罪案件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职责。但人们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之前受理案件进行的调查称为初查。特别需要指出的是,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迫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必须将案件的重心前移到受案初查阶段。通过初查,判断案件是否具备立案条件,能否立案的问题。对于能立案的案件,初查必须收集到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时至今日,在司法活动中,初查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导致初查不是一个独立的办案程序,而是一种非诉讼性质的调查活动。用普通的调查手段,而不是侦查的手段去调查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技术性等特点的经济犯罪事实,就给侦办案件造成相当的难度,甚至很难发现犯罪,为了解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初查的难度就必须解决如何在短时间中突破案件的问题。另外,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中,与一般刑事案件查证收集证据相比,经济犯罪案件证据具有直接证据少且多为言词证据,易变不稳定;间接证据多但异常复杂特殊,缺乏连贯性的特点。直接证据大多表现为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因而以言词证据为主。但由于利害关系的存在,多数情况下,关键证人不愿作证,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依靠直接证据突破案件非常困难。而能够证明经济犯罪的间接证据中,书证大多为犯罪手段所掩盖,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往往隐匿、销毁、伪造或涂改账目,使其变得异常复杂特殊。特别是案件的书证,往往分散于数十上百甚至上千的账册中,需要查阅大量的凭证、票据、账目等会计资料方能获取,但专业性强,涉及学科多,查证难度大。涉案资金流向混乱复杂,赃款经常会与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收入混在一起或被转移,而无法分清;赃物具有不确定性,既使通过搜查等手段收集到,也无从辨别。上述特点,造成经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证据难,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难,证据效力差且易反复。常用的司法会计鉴定,在获取检材和实施技术检验方面,有比审计措施更强的其他诉讼措施作保障,在围绕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活动方面具有自身的优势,但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比如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检查、计算、分析性复核验证等)来完成鉴定,而审计人员除技术手段外,还可依法采取各种非技术手段来完成审计任务,如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显然,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技侦手段,更强调技术性,侧重于对被鉴定事项作真与假、是与否的判断,而审计证据通常能够较为全面直接地证明涉案事实。
三、针对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取证过程中的局限和困难的一些经验和认识
近年来,我们天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办的几起比较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的经济犯罪中,大胆进行了一些探索,其中与审计机关联合办案,借助其审计核算手段和技术搞初查使案件突破,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在探索过程中,我们发利用审计证据是迅速发现、突破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的一种有效途径。效率作为人类社会的一项价值目标,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及侦查破案的一个发展趋势。它可以绕开案件初查被局限的调查手段,取得最大的侦查突破。但同时也有弊端,在目前我国法律环境下,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工作中,提前邀请委托审计机关,协作调查违法犯罪事实的线索,获取有罪证据之后,经侦部门为了使证据有合法效力,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还必须重复侦查取证。其弊端在于,一方面浪费了人力、物力,使本来就十分紧缺和有限的办案资源力量更加缩紧困难。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机关部门和不同的人员采用不同的方式重复调查同一问题,也容易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侥幸心理,推翻之前的供词、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或转移销毁经济账目。所以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调查取证带来的负面影响,能成为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的有效方式和最佳选择。而优化办案资源配置的关键,就涉及到审计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换言之,解决好证据转化问题,有利于实现办案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了避免办案过程中出现上述弊端,我们天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充分发挥大协作机制,在侦办一些较复杂或隐蔽的经济案件中,受案初期就积极邀请审计机关一同介入协作调查,派侦查员与审计人员一同取证,从而使审计证据合法的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同时避免了人力和无力的浪费,也不给那些狡猾侥幸的犯罪嫌疑人留下任何推翻之前的供词、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或转移销毁经济账目的空间,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充分性,为侦查破案建立扎实的基础。
四、经济犯罪的侦查取证以及工作中与审计机关加强协作总结以下四点:
(一)加强同审计机关的合作有助于扩大案件来源,增强主动出击的能力目前的经侦办案虽然经常谈起要主动出击,但实际上绝大部分案件还是通过移送和报案来受理,被动程度还较大。许多地区的经侦部门已经在如财*部门、工商部门、盐业管理部门、烟草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了公安联络室,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经济犯罪的案件来源,但案件的受理基本上还是处于被动状态而不是主动出击。从实际情况看,很少有经侦部门在审计机关建立公安联络室的,平时的合作和交流也是很少很少。应该看到,审计机关在维护经济秩序时更多是以“进攻姿态”出现的,对一些私营企业单位的经营状况和管理状况也可以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来了解,所以审计部门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相对更多一些,那么经侦部门通过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合作能获得更多企事业单位状况的信息,案件来源会更充分,主动出击的能力也会大大加强。经侦部门与审计机关建立起信息通报渠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搞好执法配合,有利于形成发现、控制、查处经济犯罪综合执法协作体系,以便经侦部门更好的主动出击,打好阵地进攻战,进一步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向纵深化发展。
(二)深入同审计机关的合作有利于丰富办案手段,扎实侦查收集的证据
经济犯罪被称为“智能犯罪”、“白领犯罪”,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特别是金融等领域的犯罪一方面比例越来越大的同时,犯罪水平也是“日新月异”。笔者认为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从根本上不同于传统的刑事案件的侦破。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御敌须高于敌”,但是,现实来看,经侦办案手段普遍还较单一,面对飞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出现的经济犯罪新问题有些不相适应,办案手段需要丰富,办案思路需要拓展,办案知识需要更新,办案理念需要提升。现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经常需要用到的*知识、金融知识、会计知识等等,许多经侦民警是相对缺乏的。面对众多经济领域的“专家犯罪”,办起案来游刃有余肯定是谈不上的。笔者觉得加强同审计机关的交流与合作可以多少弥补经侦部门这方面的不足。毕竟,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在经济监督的审视和查处上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依托审计、会计学科的专业力量,对现代化的经济知识的运用和掌握更专业,审计机关本身就有金融审计、财*审计、基建审计等等,对*、金融、基建等领域的动态变化也相对更充分一些。审计机关自己有一套监督经济运行、查办经济犯罪的方法,特别账目清查审核方面更是基本功中的基本功。经济案件的侦查更多时候也要依赖查帐,以得到直接证据,但真正能查帐的经侦民警所占的比例恐怕是不多的。比如一些涉*案件,定性很容易,偷*案件,但定量的来看究竟偷了多少*呢?所以审计机关“查帐”的专业功底和宝贵经验是侦查破案的极大助力。(三)长期同审计机关的合作有助于提高经侦部门预防经济犯罪的能力打击经济犯罪是维护经济秩序的手段,但不是目的。预防、制止经济犯罪的发生才是最终目的。打防控体系中,“打”是为了揭露和打击、惩罚经济犯罪分子,同时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无庸置疑,“打”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但“防”也是主要任务,实践来看,经侦部门的实际工作中防范经济犯罪发生做得还不到位,重打击、轻防范是经侦办案中存在的一个十分普遍的问题。经济犯罪出现了“边打边冒”的现象,使得经侦部门疲于应付。经侦部门可以通过侦查破案发现防范工作的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规章制度,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或将更多的案件处置在预谋阶段。这样,在减少许多经济犯罪案件发案的同时,经侦部门可以节省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集中精力去做其他更有价值的事情,避免了一些“无谓的重复劳动”。例如企事业单位中许多的职务侵占案、合同诈骗案都是因为公司、企事业单位管理不严、控制不到位引发的。银行的贷款诈骗案也与其自身的内部控制不严有关。经侦部门可以通过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可以请他们在进行审计工作中提醒被审计单位存在哪些隐患,或者由审计机关反馈给经侦部门哪些企业存在哪些方面的漏洞,以便我们去提醒该单位,从而防范避免案件的发生。更重要的是,经侦部门可以借鉴审计机关所拥有的“内部控制”知识体系。内部控制知识体系是审计学知识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历经多年理论上的丰富与发展,实践中的完善与补充,已经成为了一项十分实用的知识。它涉及到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运作特别是财务管理等等诸多方面,如果经侦部门多借鉴这样的“他山之石”,在办理经济案件的同时,提醒公司企事业单位,让他们从内部控制上下些功夫,对减少和预防同类案件的发生大有裨益。
(四)实现同审计机关的合作是强化交叉办案、协作管理的需要目前,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促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一大趋势。笔者认为,维护经济秩序领域的各个部门也应该注重加强协作,形成维护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大格局,树立一盘棋思想来保“帅”,“帅”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运行,各司职维护经济秩序的政府部门、经侦部门应该保护“帅”的良好正常的运行。特别是当今社会,随着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经济领域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交叉渗透,经济犯罪也出现了综合性倾向,出现了不同领域的交叉渗透,惩治犯罪也就需要不同部门的通力合作,经侦部门同审计机关加强交流与合作也是趋势所在。当然,合作不应该仅仅局限在这两个部门,纪检、公安经侦部门、审计、财*、工商等维护经济秩序领域的各个职能部门形成大合作格局,会产生整合效应,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目的,形成合力,有利于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有利于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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