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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交通事故矛盾处理工作中的理念和思路

    时间:2011年05月05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省**市**县属于西部农业县,经济较为落后,与之相伴发展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及车辆具有典型的农村特色,全县现有入籍机动车*.*万辆,其中摩托车*.*万辆,其它车辆*.*万辆,道路除四条长度共不足**公里的主要干道外,其余均属于乡村线路,道路线形非常差,管理设施落后。

        从****年**县道路交通事故现状来看,今年*至**月份,全县共发生交通事故****起,死亡**人,伤****人,经济损失***万元,其中摩托车事故***起,死亡**人,伤***人,死、伤人数均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因为摩托车主、被动安全系数较低,事故伤人基本伤情较重。摩托车作为我县农村主要交通工具,受农村经济现状影响,风险承受能力都非常低,甚至根本没有承受能力,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自身和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主张不能实现,或者是人身受到损害后因为车辆购买了足额的保险最终可以实现,但在医治过程中巨额抢救、治疗费用的垫付困难仍然会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另外,农村存在有大量的无牌、无证、盗抢摩托车和多次转手买卖年检过期、保险超期摩托车,这类摩托车在肇事后基本上都是选择弃车或者驾车逃逸,由于案件量大和警力严重不足,道路监控设施缺失等因素,破案率非常低,造成受害人赔偿主张无门。

        上述矛盾基本反映出目前我县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矛盾是否能够化解,直接关系到上访案件的数量,并导致群众对警察的不信任,损害警察的公众形象。

        大队目前有不完全专职(一民警兼职大队会计)事故处理民警三名,协警*名(工作时间均不足两年),事故处理现场勘查车、调查车*辆,在这样的警力、装备配置下每年要处理近两千起各类交通事故,包括其中转化为刑事案件的**件以上的交通肇事追刑案件,还要完成其它警卫、安保、专项整治、处突应急工作的安排。

        在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前提下,如何以有限的警力、装备配置,并借助其它各方面力量,包括社会保障体系来最大限度地化解和减轻事故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类矛盾,是目前我们每一个事故处理民警必须思考的问题,结合本人多年事故处理工作经验和体会,结合地方经济和社会结构现状,谈谈在哪些理念上我们应当牢固树立并有所创新,哪些思路上我们还可以拓宽一些。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便民、效率,法制建设的根本是有法可依,在事故处理工作中具体的体现就是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服务群众,正确处置矛盾,这需要事故处理民警牢固树立以下理念:

        一、牢固树立掌控矛盾的理念,以准确掌握事故中产生的矛盾并分类处理,用以贯穿和决定整个事故处理中每一个程序和细节的具体工作。

        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事故民警必须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了解车辆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车辆保险情况,对整个事故的财产损失数额,死亡、伤残赔偿数额要有一个基本准确的估算,结合各方车辆保险限额,初步估计出事故损失中个人承担风险的大小,再根据当事人经济状况以及赔偿能力,确定是否可能存在矛盾以及矛盾的大小。

        只有对矛盾有了充分了解之后,我们才能做到有目的、有重点、有分寸的具体事故处理工作,在依法前提下尽量做到小矛盾化解,大矛盾减小,无法处理矛盾做到程序、证据、文书材料等各个细节的规范严谨。坚决避免在不了解矛盾的情况下作出认定,丧失我们处置矛盾的主动性和有利条件,甚至可能因为对案件的不够重视存在一些程序、证据等细节问题,在矛盾的不断发展升级过程中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和“有问题”上访案件的缔造者,从而引火烧身。

        二、牢固树立正确的维权理念,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保护受害人以及责任者的合法权利。

        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后,我们要正确理解自身的维权职责,只有正确理解和履行职责后,才能更好地、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被侵权方的利益,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内设实战单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和侦破案件是最重要的职责,只有在案件侦破和查实,取得确凿证据后,受害人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维护,同时也要认识到即使证据确凿,案件事实清楚,已经作出认定的事故,由于侵权人态度或者其它因素影响,不能进入行政调解程序或者进入调解程序又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受害人维权主张我们也是不能给予实现的,不能因为受害人的垫付费用或者赔偿费用而扣押对方车辆,这样会使得民事主体双方在法律上处于不公平地位,客观上给一方加重调解筹码。

        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其实就是安全生产事故的专门类别,车辆性质只能是生产工具,没有作案工具一说,永远属于所有人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扣押、处置和没收。

        逃逸案件的办理,要求我们交通管理部门和事故处理民警要有非常强的维权意识和职业使命,在逃逸案件受害人权益无处主张的时刻,事故处理民警必须发挥现有条件的最大作用,力争破案,体现出一种维护受害人权益的工作精神和态度,在不能破案时,才有可能争取受害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牢固树立执法者服务理念,执法者的服务理念与普通老百姓或者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的服务理念有很大的区别,执法者的服务理念不是我们要端茶送水、笑脸相迎,更重要的是通过事故处理的每一个程序、每一个细节之后,让当事人付出最低的成本、遭受最低的精力和财产损失,权益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维护,这种理念产生的结果不一定会被当事人认可和赞同,甚至可能误解,但是我们必须坚持的。

        注重细节和实在是我们事故处理人员服务理念检验的标准,在我们事故处理案件办理的效率之外,如何实现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民警之间,当事人与保险查勘理赔人员之间,甚至包括当事人与寻求法律援助的律师之间的信息沟通尤为重要,也是效率的一种体现,甚至会影响到我们整个事故的处理效率,想到了这些细节,当事人便可以先通过电话联系预约,避免冤枉的路途浪费精力、经济,更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咨询,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概括就是在办案过程中持有简单纯粹的心态,处处为当事人着想。

        四、重程序、重证据的案卷文书规范理念,向当事人讲明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时效,公开事故相关证据,出具内容规范的法律文书,将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制度落到实处。

        公开透明就是一种说服力,公开的前提就是我们能拿出程序合法、证据合法且充实、法律文书内容规范、材料齐备的案卷,尽管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绝大多数当事人对案卷看不懂,更找不出什么问题,但是他们需要我们的就是这种态度,这种可以公开并敢于公开的效果。

        目前,我们绝大多数事故处理法律文书规范性太差,距要求太远,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在内容上随意省略,地点描述不规范,基本事实叙述语句不通,对法律条文的“条”、“款”、“项”划分不准,甚至出现关键的错别字,从以上可以看出,我们的案件审核制度还是流于形式,没有得到根本重视,反映出多年来“搓平”的事故处理观念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只有逗硬了我们的案卷文书审核制度,对证据、对文书、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才能促进我们的案卷规范,最终才能有一本拿得出手的案卷给人看,才能不怕别人看,要不就别谈公开,以防内行真给看出问题。

        牢固树立上述理念,维护我们事故处理人员执法者身份形象,才能把交通事故中的矛盾顺利引入法制途径,给予我们可以解决、缓和、引导的有利条件。

        在具体的矛盾处理中,需要事故处理民警了解社会、了解法律、正确认识和区分矛盾大小、类别,确定处理矛盾的正确途径,这需要我们事故处理人员要有社会责任心和职业责任感,并在依法的前提下,拓宽一些思路。

        第一、是要在我们调解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交通事故后敢于承认有些事故我们调解不了,不承认意味着我们对矛盾认识不清楚,对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不清楚,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彻底打破交通事故交警办、一统到底的社会错误意识,在充分发挥我们行政调解的有力作用并借助社会调解、司法调解的辅助作用下,把绝大部分没有矛盾或者有条件解决矛盾的交通事故在我们的职责范围内予以调解结案。

        第二、引导矛盾进入诉讼程序,借助审判、执行的强制力最终化解矛盾,现在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涉及到不可避开的保险理赔环节,而保险人在理赔上占有绝对的主动优势,对财产损失鉴定,对赔偿费用的审核,包括保险条款的免责规定,没有给予被保险人或者第三者方协商调解的余地,导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对立利益主体矛盾出现,保险金又是被保险人风险能力的主要或者是全部部分,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和第三者方的权益,当引发的矛盾达到当事双方不能承受的限度时,只有进入诉讼环节才能把保险人追加为被告方第三人加以强制约束。

        这类矛盾在交通事故中的主要体现有:第一是财产损失的项目和金额确定,特别是车辆维修费用保险人只认自己确定的损失金额,仅在道理上就不公平了,实际维修费用往往与定损金额有巨大差异,在随身、随车物品包括一些电脑、手机、饰品等损坏项目上保险人只认现场查勘时登记的项目,没有登记的即使有证据证明的一概不认;第二是人身损害治疗费用的审核即自费药品免责赔付,事实上是由保险人单方确定一定数额,而在强制险治疗费限额内确定自费药品免责赔付金额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第三是人身损害赔偿中死者家属精神赔偿金,目前精神赔偿金是以一种附加险种设置,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购买这一险种后才能赔付并且设定履行方式为诉讼,而实际上走诉讼途径不需要购买这一险种,只要受害方在强制险限额内首先主张精神赔偿金法院便予以支持;第四是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标准的确定,依照法律规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差距三倍以上,能够按照司法解释提供证据证实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赔偿的农村户口人员,协商调解达成的赔偿调解书保险人一般都不予采信;第五是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保险人不会将赔偿费用赔付给受害人,而是赔付给被保险人,在出现巨额赔偿费用后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无能力垫付,只有等待保险赔付费到位后方能兑现,巨大数额欠款的兑现在双方没有太高信任度基础上受害方是绝对不愿冒此风险。上述这些矛盾几乎在绝大多数交通事故中都能体现,当当事人双方遭受损失过大或者都不愿意放弃自己利益时,我们只有通过提供便民服务,公告形式灵通法律援助信息,及时将之引导进入诉讼环节,避免受害当事人什么都不懂,感觉无路而上访。

        第三、建立交通事故社会代理赔偿服务机制,以有偿服务形式利用业务程序熟练的条件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并引入资金或者提供担保解决垫支费用,弥补强制险垫支费用的程序和数额不足缺陷,弥补律师只提供法律援助的缺陷,缓减矛盾。

        没有几个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所有环节和细节都很熟悉的,不熟悉便不知道怎样维权,因为证据的忽略而丧失一些利益,要多跑一些路,主观上当事人就有要求代理的需要,客观上《民法通则》以及《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权利和代理人有明确规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自然人均可受委托成为代理人,在群众不太信任警察的客观现实条件下,引入社会代理后,当事人可以信任代理人,提供咨询、服务、以及资金援助,交通事故处理对于当事人而言,包括事故认定、治疗、鉴定、调解、判决、保险理赔等多个环节,其中治疗、鉴定、判决、保险理赔等关键环节不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故处理法定职权之列,这些环节最终决定当事人权益是否能够真正维护。抢救、治疗费用以及丧葬费用的垫付就是事故中常见的突出矛盾,也是必须在开始就要得当处置的矛盾,否则该类矛盾肯定激化,医疗机构的抢救义务和强制险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垫付在此并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在无法缓减此类矛盾的情况下,引入社会资金或者第三方提供担保便是唯一办法。

        社会代理的普遍介入,可以在事故处理基本常识上给当事人以讲解,使得当事人在程序和法律上更容易接受我们的意见和处理方法,减轻事故处理办公区域内吵杂的气氛,减轻事故处理人员精神和工作压力。

        第四、建立与形势相适应的事故处理机制,我县十年前事故处理民警是现在的两倍,事故量是现在的百分之三十,以前处理事故是一个一个的解决矛盾,现在是矛盾的批量消化,随着经济发展,车辆、道路的发展,必须客观认识,再过十年,事故还要翻翻,即使事故处理民警八面玲珑恐怕也难挡复杂纠结的成堆矛盾,出于职业的使命,我们必须考虑如何发挥好自身职责并借助法律援助、社会救助救济、援助服务体系,将交通事故中引发的各类矛盾用相应的解决机制加以解决,形成交通事故矛盾的流水线处理模式。强化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工作,对事故现场处置以及勘验、调查取证、认定的规范是前提和保障;适时引入法律援助、社会援助是矛盾被顺利引导和化解,不被激化的必须手段和方法;发挥行政调解的重要性,利用判决和执行的强制力,借助完善的救助、救济和社会保障体系最终把矛盾消灭或者缓和。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特别是逃逸案件和无牌无证、无保险未取得赔偿后产生的矛盾在社会各类矛盾中日渐凸显,这些受害人基本费用的解决和生活来源的依靠问题又是信访案件的诉求,交警队和政府“赔钱”的案例,说明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体系在这一领域仍是空白,没有解决的途径,我们该将这类矛盾引向何处。

        树立执法的规范理念,保证执法的质量,是我们事故处理人员的职责要求,是解决好事故中引发的各类矛盾的前提,要真正处理好这些矛盾,我们还得要承认现实、认真思考、拓展思路,才能依法将一切可以利用的方法途径为我所用,逐步形成有效的矛盾处理机制,最终将矛盾化解或者引向该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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