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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纠纷矛盾化解及治安调解初探

    时间:2011年05月14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近年来,国家的惠农政策好戏连台,农村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加快,由于利益驱动等原因,不稳定因素也日渐增多,矛盾纠纷以及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不断上升,调解工作已经成为基层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作。

        调解工作做好了,可以预防案件升级,对促进居民(村民)关系和谐、密切警民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本人结合在**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工作的实际,就基层派出所矛盾纠纷、治安调解工作谈一些初浅认识。

        一、目前派出所调解工作状况

        **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是个大派出所,民警**人、协警*人,担负着城区和十个村的治安稳定重任。派出所的工作,重在完成打击防范、治安管理、基层基础工作等硬性指标任务,而大部分调解工作因没有列入硬性指标,往往是办案民警附带的的一项常规性任务,致使调解工作没有真正重视起来。

        (一)调解任务重,十分耗精力。就城镇派出所辖区而言,据统计,近两年,我所矛盾纠纷等适用调解的案件接警数每年均***起以上,几乎天天有纠纷,且有抬头趋势。而适用调解的案件中一般有**%左右的案件无法当场调解。这些无法当场调解的案件,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取证和调解疏导工作才能使双方达成协议,必然调处周期延长,往往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三日内应当做出调解的要求。

        (二)调解难度大,民警付出超常。调解的对象往往是普通群众,特别是中年以上人群,他们文化水平较低,法制意识较淡薄,这类群体一旦成为纠纷当事人,自己没主见,对民警的说服、解释听不进去,担心民警会偏袒一方,而对亲友(甚至街面上的混混)言听计从,容易出现反悔,或得理不饶人。致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民警为此重复做工作,反复调解。

        (三)调解取证难,民警有畏难心理。“处警怕纠纷、工作怕调解”这是一个现实问题。纠纷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在熟人之间,他们为了自身利益,通常会遮掩对自己不利的细节和证据,甚至百般耍赖。即使有第三者目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顶多做个和事佬。如果第一时间没有及时做出调解,事后取证难度很大,致使案件无法进入处罚程序。

        (四)调解太过滥,民警着累不讨好。群众知道,到法院调解既要交钱又要自己举证,时间拖得长。而找派出所调解不收费,有些不属于派出所管辖的纠纷,也找到派出所来。当事人搞不清管辖的不同,只认准一条,有事找政府,派出所是代表政府的。派出所不受理,当事人有意见,轻则找领导,重则上访。派出所为尽快结案,避免形成上访案件,民警只好硬着头皮上,结果是事情惹过来了,双方不讨好。

        (五)调解效果差,民警左右为难。民警本身工作繁重,常常几个案子压在手下。有些调解案件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取证,难以处理,致使调解案件久拖不结,给当事人造成办事拖拉,对案件不负责的误解,甚至出现双方当事人都将矛头指向办案民警,对民警投诉。有的当事人缺乏耐心,动不动就上访,形成上访案件后,民警这边解释,那边汇报,造成工作被动局面。一个纠纷办了这么久,谁都不满意,还闹出个上访。事情来了,领导要打板子,办案民警自己也觉得窝囊。

        二、造成上述现状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现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历史的,也有新生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驱动,是客观原因。**是个山区小县,****年林改以后,山林分的分,卖的卖,五十年不变。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山林已由原来的一、二百元一亩涨到一、二千元一亩。另一方面,城镇建设步伐加快,重点工程建设、企业工厂扩建、商住房开发、新农村小区建设必然牵扯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都会涉及到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利益驱动下,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劳务纠纷等不断上升。这些已经成为诱发新的纠纷类型的主体。同时,还出现村与村、户与户、他们与企业、与政府之间纠纷的新生主体。例如,****年江头村榔树组有三、四起典型的纠纷,皆因房产引发。新汽车站迁到这里,使得这里成了黄金地段,沿公路一线的房屋价位飙升。按照以前的房价进行交易的,因交易手续不齐备,双方拼命钻对方的空子,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要求重新交易或停止交易。几句话不能接受就动手打架,但派出所不能从根本上为他们解决房产纠纷,打了人,派出所作出调解处理后,纠纷依旧不断。他们三番五次找到派出所要求解决,认为打人的事情,派出所处理了,纠纷也理所当然由派出所处理。办案民警为此耐心解释,耗费大量精力。

        现在,物质生活都比较富裕,相当多的人精神生活却变得空虚,“有钱的想离婚、没钱的想结婚”就是其中部分家庭状况的真实写照。电脑、手机已经普及,网上交友、短信非常便利,夫妻之间失去起码的信任,致使家庭纠纷、感情纠纷明显增多。这也是一种新生的纠纷主体。我所这方面的案例,几乎每个星期都有一、两起,有的当事人要求民警“捉奸”,有的要求民警给予证明。弄得民警哭笑不得。

        (二)乡(镇)、村级调解组织功能不全,调解皆由公安包揽。讲到这个话题,我先说个案例,我处理过这样一个纠纷,甲一条宠物狗走失,三个月后,乙牵狗上街被甲认出。甲要把狗牵回家,乙提出要甲补他三百元养狗费。很快做出调解,让点步,补二百元。看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而“狗案”只是民间纠纷,并未引起打架等违法行为,并不符合调解的条件,也就是说我做的调解是违法的。但事实上,派出所经常作这样的调解。这是派出所调解任务日益繁重的主要原因。虽然各村有治保会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有保卫科,居委会有综治办,乡(镇)有司法所,看似调解组织健全,但调解职能作用并未真正发挥,“只见牌子、不见案子”,形同虚设,导致家庭矛盾、经济纠纷、涉地涉林等权属纠纷难以得到解决,许多矛盾纠纷都推到派出所。再一个,“***”接处警有警必接,公安机关内部接处警有严格规定,接警机制的日趋成熟和完善,群众形成了有事就打“***”的习惯,凡属纠纷,全部移送到派出所,有些本不属于派出所受理的民事权益纠纷,也不得不出警到现场先行受理。有些矛盾纠纷民警想按规定移交却移交不了,一方面相关对口部门不愿受理,另一方面,部分群众为急于解决,缠着派出所,抓住“救命稻草”不放,弄得责任区民警被动处理原本与自己无关的案件。如,永宁镇西湖村的刘、李夫妻存续期间有两栋房产,离婚后,房产分割不清,到派出所不下十次,民警反复讲清了在派出所解决不了,要到法院方可解决的道理,他们就是听不进去,带农药到派出所,扬言派出所不处理,就在派出所喝药寻死。搞得派出所民警非常被动。

        (三)知情群众不配合,民警取证不及时,是造成调解困难的重要原因。绝大部分知情人持老好人心态,旁证难以获取。纠纷案件,仅凭当事人陈述,就能顺利解决问题的,所占调解案件的比例不多,大多数需要旁证加以辅佐,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方能得到解决。**本来地方小,在县城也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绝大部分知情者不愿作证,怕得罪人,更怕遭人报复。民警在取证时,有些人干脆就说:“没看到,不清楚”,有些人在民警取证时,要讲是可以的,但要求做笔录时,他就不来了。当然,民警取证意识不强也是有的,有些纠纷案件看似很小,凭经验觉得能够顺利调处,极易给案件的处理留下隐患。但被当事方的亲友“参谋”一下,又不是这么回事了。想再去花时间取证就难了。如,****年*月,永宁镇江头村的龚某、刘某纠纷,龚某说被刘某推下土坎后摔伤,当时做了伤情鉴定,是轻微伤,刘某虽不承认其将龚某推下土坎,但口头答应赔点医药费。后来,龚某重新鉴定,伤情为轻伤,上升到刑案立案了,刘某的态度也变了,死活不承认其将龚推下土坎,派出所再找知情人取证,知情人也意识到关系重大,推辞得干干净净。到头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调解不成,处罚不了,受害人龚某不停上访,牵扯领导和民警的精力。最后,派出所找镇政府、法院、司法协调,问题总算告一段落。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是约束调解工作的根本原因。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有关调解的条款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虽然都有调解的规定,但很零散,条款内容也很少,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只有那么一、两句话,过于灵活,操作性不强,调解工作中经常涉及到的赔偿项目、标准等都没有具体规定,比如,精神上的赔偿有没有,现在还说不清,更谈不上标准。在实际工作中,还经常会碰到一些问题和社会矛盾,找不到一个对口的职能部门。如,今年*月*日我所接到报警,当事人双方一个是**的王某,一个在南昌的吴某,两人以前是“狱友”,两人合伙在南昌做茶叶生意亏了本,闹出矛盾,吴某知道王某是个极端分子,担心他报复,强烈要求派出所调解。按理,做生意是在南昌,我所可以不管。为了避免个人暴力案件的发生,满足双方意愿,还是作了调解,耗时*天才达成书面协议。再一方面,法律与人情交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规定,相当一部分治安案件既可按程序处罚,也可作调解处理,两种处理方式都不违反法律精神。于是,民警根据实际情况主观处理,这容易使当事人产生误解和偏见。实际操作中,办案民警经常会受到说情的影响,导致民警在法律和人情之间左右为难。

        三、做好调解工作的对策

        笔者认为,做好农村派出所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把矛盾纠纷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提高民警做群众工作、做调解工作的能力,锻炼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

        (一)尽量减少纠纷矛盾,是处理好调解案件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这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根本。事实上,纠纷矛盾多为琐事产生,纠纷矛盾多半是为了所谓的争口气,说到底是“面子”问题,把这些纠纷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有很多机会的。作为派出所基础民警,要走出去,勤下乡,并通过各种警民活动,如“大走访”、“开门评警”等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口、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摸底,及时掌握情况,民警多下一次乡,多打一个工作电话,让当事人觉得有“台阶”可下,就有可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民警要熟悉法律法规,增强取证意识,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方法。一个矛盾纠纷案件受理了,办案民警要把困难考虑得多一点,把问题考虑得复杂一点,尤其在受理案件开始阶段,要有取证意识。证据固定了,案件作调解处理还是走治安处罚程序就有了基础,工作主动了,民警说话也有底气,就不怕当事人不服。

        (三)充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大力推进调解案件的对口管理和综合治理,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主要力量。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等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要付诸于实践,要有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各自分工,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逐渐让群众都知道什么纠纷找什么对口部门。派出所作为大部分矛盾纠纷的第一受理单位,要根据矛盾纠纷性质的不同,对照各调解组织职责,将矛盾纠纷移交至对口部门,改变派出所单打独斗,全部包揽的局面。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等对口部门应增强主动性,对于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切实担起责任,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当然,对于复杂的矛盾纠纷,由当地政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形成合力,积极推进矛盾纠纷综合治理。

        (四)锻炼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保证。民警不仅要能办案,还要会调解。民警要熟悉调解方面的业务知识,还要了解的当地风俗习惯,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调解艺术,才能于法、于情、于理说服当事人。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案件,因民警调解方式方法不当,使简单的问题变得复杂,甚至惹火上身,受到双方当事人的指责。换一个民警调解,看似在拉拉家常,聊聊天,谈笑间就把问题解决了,这就是水平。其实,这里面包含着讲话语气、切入重点、怎么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怎么抓住提出调解意见的有利时机等问题,这里面有学问。目前,新民警多了,并很快在派出所第一线,他们缺乏与群众面对面打交道的经验,要通过多看、多听、多思考,在学习总结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当然,调解工作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照搬,调解的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调解是依法的,调解是有原则的,调解的目的就是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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