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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强制戒毒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1年05月16日 来源:其他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强制戒毒所深挖犯罪工作是管教民警在对强制戒毒人员进行管理教育的同时,获取犯罪线索,查明犯罪事实和甄别在逃人员的一项专门工作。实践证明,吸毒人员犯罪的比率居高不下,他们有分有合,相互交叉的违法犯罪经历又使其掌握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案件信息,所以在强制戒毒所内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和开展好深挖犯罪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强制戒毒所内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对提高管教质量,保证管教安全有十分积极的作用。由于过去对戒毒所的工作存在重戒断毒瘾,确保安全的片面认识,有些领导和民警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做法各异,加之必要的保障措施不到位,这项工作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没有把戒毒所这个"犯罪信息资源库"很好地利用起来。笔者根据在戒毒所工作的体会,结合本所深挖犯罪工作的实际,对这项工作谈几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强制戒毒所深挖犯罪的可能性及重要意义

        强制戒毒所既是一个强制戒毒的场所,同时又是一个维护法律尊严,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的场所,在强制戒毒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是在特定的人群中获取不特定的线索,就实质而言,他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侦查,相对于刑事侦查更为简单,他的特点是犯罪线索来源广,获取犯罪线索是以人找案等,具有"先天的优势",同时对搞好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强制戒毒所具有丰富的犯罪信息资源。强制戒毒所是吸食毒品人员的聚居地,这些人员来自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大多数对象接触过社会的阴暗面,有的为聚集吸毒资金,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特定的生活交往圈子,有些是监管场所,劳教场所,戒毒场所的"常客",所以这些对象中藏匿着大量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这就使我们在戒毒人员中获取违法犯罪线索成为可能。

        2.强制戒毒场所深挖犯罪的功能不可替代。强制戒毒场所深挖犯罪线索获得信息来源广,成本小,投入的人力,物力相对少,以今年兰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深挖犯罪工作来说,一年来共深挖并向有关办案单位转递各类犯罪案件线索*条,其中反馈*条,审查破案*起(其中伤害案*起,贩卖、吸食海洛因案*起,盗窃案*起,抢劫案*起).抓获逃犯*名,(省级上网逃犯*名),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人,缴获毒品海洛因*克。只要教育工作到位,充分运用好侦察手段,破获大批涉毒违法犯罪是完全可以的。

        3.强制戒毒所搞好深挖犯罪工作对强化管理教育职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要做好强制戒毒所深挖犯罪工作就必须做好戒毒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思想教育工作不仅可以使戒毒人员思想得到改造,还可以使他们遵规守法,弃旧图新,立功赎罪,积极检举揭发各种犯罪线索,所以深挖犯罪线索工作也是安全管教工作的一个重要反面。

        4.深挖犯罪线索有助于提高管教民警的整体素质。管教工作枯燥繁杂,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社会接触面窄,学习机会少,大多数民警特别是中青年民警有相当一部分不安心工作,就其原因,强制戒毒所搞好深挖犯罪工作,对民警学习法律法规,理论知识,掌握办案技能,锻炼破案能力具有较好的作用。

        5.深挖犯罪线索对搞好安全管教,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积极鼓动戒毒人员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就必须和戒毒人员展开深入,彻底的谈话教育,必须从内心深处打消戒毒人员的思想顾虑,这样不但搞好了深挖犯罪工作,同时也是对戒毒人员展开的谈话教育,对稳定戒毒人员思想,提高戒毒人员抵御毒品能力有积极作用,确实做到了教育,深挖犯罪线索两促进,两不误。

        二.当前强制戒毒所深挖犯罪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不够,做法各异,把深挖犯罪工作没有摆在重要位置。戒毒所深挖犯罪工作量少质差的原因是部分民警对深挖犯罪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戒毒工作只要"不跑不死"就行了,破案追逃是刑侦、缉毒部门的事,对深挖犯罪表现出消极厌战、无所作为的思想。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从民警的思想上提高改变对深挖犯罪工作的认识,教育民警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戒毒所深挖犯罪大有可为的思想,将深挖犯罪工作作为戒毒所三大职能之一,与管理教育和戒除毒瘾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要求管教民警变以往被动"等"线索到现在主动"挖"线索,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技能,把深挖犯罪工作贯穿到日常管理教育工作中去,加强谈话教育,向管理要线索,向教育要线索。

        2.公安机关之间组织与协调不够,深挖犯罪过程中有些环节不顺畅。当前,虽然对强制戒毒所深挖犯罪工作制定了部分规章制度,对线索的收集,转递,查证,反馈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工作随意性大,不能形成合力,影响工作实效。特别是线索的查证,反馈上存在的问题比较多。查证上有些办案单位因种种原因不按时限规定对戒毒所转递的线索进行查证,认为戒毒所深挖的犯罪线索没有什么价值,真实性差,很多有价值的线索由于查证不及时,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或因听到风声脱逃,或又重新作案被其它公安机关抓获,从而既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又影响在戒毒人员坦白检举的积极性,对戒毒所深挖犯罪工作不利。在反馈查证结果上,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一些单位对查证的结果是否属实一律不予反馈。对于通过戒毒所提供的线索查证属实的案件,办案单位往往也是以民警调研、特情报告、群众举报作为线索来源,很少写明此案是戒毒所提供的线索。多数查证的结果都是靠戒毒所多次催问发现的。这样必然造成戒毒所只出线索,不见结果,没有成果的现象。特别是向本区以外的单位转递的线索,从未见到任何反馈,从而使管教民警对涉及本区以外的坦举材料不予重视,影响了戒毒所深挖犯罪工作的正常开展。

        3.政策兑现落实难。从我所近几年深挖犯罪工作的实践来看,对有立功表现的戒毒人员,由于我所能积极协商,绝大多数都能依据规定给予奖励。但对于受到劳动教养处罚的人员,有了立功表现兑现政策难度较大。如被收戒人员在检举了他人的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应在戒毒所及时给其兑现政策,这样对促进其他在押人员坦白检举很有意义,但现在被收戒人员有立功表现,与办案单位存在协调障碍,戒毒所也无法兑现政策,这样失去了应有的教育意义。在戒毒所不能为戒毒人员兑现政策,其他人员看不到实际好处,认为开的是空头支票,影响在戒毒人员坦检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管教民警和戒毒所的威信。

        4.工作没有纳入经常化,长效机制建设滞后。公安机关应将戒毒所深挖犯罪工作作为侦查破案的第二主战场纳入考核机制,戒毒所应该建立深挖犯罪工作小组,并将这些工作纳入民警的工作业绩范畴进行考核。

        三.强制戒毒所深挖犯罪的方法

        要搞好戒毒所深挖犯罪工作必须强化措施,精心组织,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充分发挥强制戒毒所涉毒违法犯罪信息库的优势,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案件线索。

        一是民警把深挖犯罪作为谈话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引导,启发广大戒毒人员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并将深挖工作贯穿于日常管理教育工作当中去,随时注意每个戒毒人员的思想动态,观察他们的的情绪变化,从而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二是通过看电视,听广播,采取政策宣传教育,法律攻心,现身说法等形式,对戒毒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动员戒毒人员积极检举揭发,交待余罪。

        三是亲情感化,家属规劝。戒毒所要组织召开戒毒人员家属座谈会,现身说法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通过所领导、民警戒毒人员与家属之间在特定场合的交流,使他们对戒毒所人性化管理工作产生认同感,温暖感,从而积极检举他人犯罪线索。

        四是选准重点深挖对象和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开展深挖犯罪工作。根据我所工作经验,将那些户籍地不在本地或户籍地在本地而口音又非本地的戒毒人员及吸毒史比较长的戒毒人员列为重点突破对象,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五是秘密力量贴靠,充分发挥"耳目"的职能作用。戒毒工作中,物建和使用"耳目"工作非常之重要,因为我们的精力有限,不可能把所有戒毒人员的全部活动情况都掌握,因此要拓宽我们的视线,对每个戒毒人员进行有效控制,就必须善于培养"耳目"的"积极"心理状态,充分调动"耳目"的潜在积极性,即"耳目"在工作中要主动观察,认真分析病室内的人和事,讲究方法和策略;同时注意隐蔽,善于隐己露彼,获取情况,做出成绩,真正能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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